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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聯三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及下五人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黃耀毅原 告 黃林秀鸞

黃慧芳黃慧貞黃慧雅黃培瑞被 告 許暐昕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交易字第855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萱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