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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2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7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昀諶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昀諶前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北斗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以107 年度斗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林澤安新臺幣(下同)13萬9,313元,及自107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主文第1 項);該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主文第

4 項前段)。又上開判決中尚記載被告名下有汽車財產。然被告於107 年7 月12日收受本件判決送達後,已知其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卻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於107 年7 月20日,將登記在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無償過戶予不知情之其妻柯慈心,而隱匿、處分其財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之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涉為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於109 年1 月8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及調解程序筆錄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