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35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①陳鳳華
②黃威鈞③蕭德助④陳柏翰⑤黃鈺婷⑥陳佑誠⑦陳柏諺⑧陳玥臻⑨陳信通⑩溫玉姬⑪陳奕郡⑫陳淯嘉共 同選任辯護人 謝明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60號),並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均108年度偵字第1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鳳華犯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黃威鈞犯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蕭德助犯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陳柏翰犯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黃鈺婷犯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附表三編號1⑴、2、3、7之部分,無罪。
六、陳佑誠犯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七、陳柏諺犯附表一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陳玥臻犯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附表三編號4⑵之部分,無罪。
九、陳信通犯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溫玉姬犯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陳奕郡犯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陳淯嘉犯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陳鳳華與黃威鈞為母子,蕭德助為陳鳳華之同居人;陳佑誠為陳鳳華之弟;黃鈺婷為陳鳳華之女,其與前夫陳柏翰,生有當時為兒童之少年陳○銨(民國00年0月0生)、少年陳○錡(00年00月0生);陳柏諺為陳柏翰之弟,與陳玥臻為夫妻;溫玉姬為陳鳳華之友人,與陳信通為夫妻,生有陳奕郡、陳淯嘉。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陳佑誠、黃鈺婷、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溫玉姬、陳信通、陳奕郡、陳淯嘉均知悉道安醫院(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骨科之陳識仁醫師對於收住院標準較為寬鬆,並均明知自己身體並無不適,竟為請領投保商業保險之住院保險金,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一「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至「道安醫院」掛號陳識仁醫師之骨科門診,分別向陳識仁醫師虛構詐稱有附表一所示之主訴症狀,使陳識仁醫師誤信為真而誤斷其等有住院需要,遂分別於附表一「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將其等收治住院,診斷為附表一「醫師診斷疾病」欄所示疾病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予其等,其等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欄所示時間,持以向附表一所示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或陷於錯誤致所屬保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保險金予附表一所示各該行為人,而得逞;或認為可疑而未核付理賠保險金,致未得逞。
二、陳鳳華、黃鈺婷明知附表二所示病患(當時為兒童之陳○銨、少年陳○錡)身體均無不適,竟為請領各該病患投保商業保險之住院保險金,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陳鳳華指示黃鈺婷陪同陳○銨、少年陳○錡於附表二「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宏恩醫院(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掛號吳子鈞醫師之門診,分別向吳子鈞醫師虛構詐稱附表二所示病患有附表二所示主訴症狀,使吳子鈞醫師誤信為真而誤斷其等有住院需要,遂分別於附表二「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將其等收治住院,診斷為附表二「醫師診斷疾病」欄所示疾病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予黃鈺婷,黃鈺婷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欄所示時間,持以向附表二所示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或陷於錯誤致所屬保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保險金予黃鈺婷,而得逞;或認為可疑而未核付理賠保險金,致未得逞。
三、案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委由莊竣名、陳正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委由林彤諭、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委由陳錫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陳怡婷、徐佩婷、張思婷偵訊具結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陳怡婷、徐佩婷、張思婷偵訊之證述業經依法具結(警卷第379、345、296頁),並無證據顯示其等受檢察官訊問之證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之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經本院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向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即附表一所示行為人,下統稱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及辯護人提示及告以要旨,供其等閱覽,讓其等表示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及辯護人以該等證人偵訊具結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三第27至29頁),並不可採。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以認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犯罪事實之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其等及辯護人或均同意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45至246頁),或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查無不法取得之違法情事,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及經本院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是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Ⅰ、附表二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此部分事實,分據被告陳鳳華、黃鈺婷坦認不諱,互核其等於警詢及偵訊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少年陳○銨、陳○錡於警偵訊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證人陳識仁於偵訊及本院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在卷,復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陳鳳華、黃鈺婷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認定。其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堪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Ⅱ、附表一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一、訊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除均否認其等主訴症狀係虛構而否認有詐欺取財外,其餘事實,均為坦承或不爭執,此等坦承及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證人陳識仁於偵訊及本院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在卷,且有附表一之一所示有關之證據在卷可參,堪認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此自白或不爭執之部分與事實相符,均可認定。而其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次至道安醫院看診住院,各係主訴附表一「主訴症狀」欄所述症狀,亦有其等在道安醫院就診住院之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含所有病歷暨病歷摘要、護理記錄及計劃等資料(詳附表一之一證據欄所示)在卷可參,亦可認定。
二、附表一所示被告等雖否認上情,均辯稱:是真的有生病才去看診,每次對醫師所說身體不適的情況都實在,不是要詐欺才去看診云云。
三、然查:㈠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中,被告陳鳳華係被告蕭德助之同居人、
係被告黃威鈞之母(其等3人同住在彰化縣埔心鄉)、係被告陳佑誠之姐姐(被告陳佑誠住在新北市)、係被告黃鈺婷之母;被告陳柏翰為被告黃鈺婷之前夫(被告陳柏翰、黃鈺婷同住在新北市);被告陳柏諺為被告陳柏翰之弟弟,與被告陳玥臻為夫妻(被告陳柏諺夫妻同住在新北市);被告溫玉姬為被告陳鳳華之友人,與被告陳信通為夫妻,被告陳奕郡、陳淯嘉為其等之子(被告溫玉姬夫妻與被告陳奕郡、陳淯嘉同住在雲林縣虎尾鎮)。其等彼此間,或為同居人;或為親人(血親或姻親);或為好友及好友家人;或同住;或未同住,甚至遠住在不同縣市,竟在同一年度(106年)1至7月、9至11月,同樣陸續至道安醫院,以同樣門診方式掛號相同之骨科醫師看診,均主訴幾近相同之腸胃不適症狀,且均於看診當天直接住院3至5天(均詳附表一所示),太過巧合,令人生疑。
㈡經本院檢附其等分別於附表一在道安醫院就診住院之所有相
關病歷資料,囑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就其等各次主訴之身體不適是否為虛構及是否有住院必要乙節為鑑定,鑑定結果略以:病人主訴是急性腸胃炎之症狀,如嚴重腹瀉、噁心、腹部不適等,且若有連續嚴重腹瀉3日,通常會產生脫水、頻脈、電解質異常,或血液濃縮等現象,亦會伴隨程度不一之發燒,惟病人於住院期間之理學檢查及抽血檢驗,均未有前揭類似之現象,病人為虛構之可能性較大。急性腸胃炎通常不須住院,除(非)病人有發燒38度C,且有腹瀉不適、脫水或電解質異常,致四肢無力等情況,或雖無發燒、腹痛不適、脫水或電解質異常等現象,然係為免疫功能較差者,醫師則會考量免疫功能較差恐有導致全身性感染之風險,而告知病人須住院2至3日觀察等情,有彰基109年6月30日鑑定意見書(下稱彰基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591至593頁、卷二第125頁),乃認其等虛構主訴症狀之可能性大,且均無住院必要。
㈢被告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所住彰化縣埔心鄉內即有醫療
院所(稍具規模者,有區域醫院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鄰近之員林市區則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下稱員基》、員生、員榮等醫院);被告陳柏翰、黃鈺婷、陳佑誠、陳柏諺夫妻所住新北市內有更多醫療院所,不乏甚具規模之醫院,且鄰近首都,醫療資源更是豐富,自不待言;被告溫玉姬夫妻及被告陳奕郡、陳淯嘉所住雲林縣虎尾鎮內也有相當之醫療院所(稍具規模者,有若瑟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附近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斗六院區)。一般而言,身體不適會選擇離自己日常活動地區相對較近而便利、適切或熟悉之醫療院所看診,縱有較為嚴重者,則再多考量選擇較為專業、醫療設備先進而規模較大、較知名之醫院看診。然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卻不在離自己較近或較大規模之醫療院所就診,反而遠至與自己住處、習常活動地區無地緣關係、不怎麼熟悉、規模及醫療先進設備亦有限、僅屬地區醫院等級之道安醫院就診,更不僅僅只在該院觀察半天、1天,還直接入住長達3至5天(按: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會將住院之首日及末日均算住院天數),徒增不便,實不合常情,由其等警偵訊所述及卷附其等醫院病患請假單可知,其等於住院期間,為用餐或洗澡,輒有特意請假外出,或返回自己家;或去親人、朋友家叨擾;或到外面飲食店之情,亦可見極為不便!且依其等附表一所示主訴症狀,均屬內科之腹部腸胃不適,明顯與外科之骨科疾患毫無關連,雖法無明文禁止腹部腸胃不適不能找骨科醫師看診,然常情是類疾病,會找腸胃科、家庭醫學科或內科之專科醫師診治,均較外科醫師專業,情況臨時、緊急者,稍具規模之醫院亦設有急診可供救急,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均具社會歷練、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道安醫院亦設有家庭醫學科、內科及急診等科別(此有道安醫院網路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349至351頁、卷三第123至129頁)》),其等若確有腹部腸胃不適症狀,衡以常情,當掛號由是類專科醫師診治為是,豈有以門診方式,特意掛號由外科之骨科醫師陳識仁診治之理!何況道安醫院網路資料上所示有關陳識仁醫師之介紹(本院卷三第127頁),其學經歷及研究均僅為骨、外科,益見內科、腸胃科均非其專精,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竟特意掛號讓其診治腹部腸胃不適之病症,甚至還直接住院繼續接受其診治,令人費解。其等若係臨時、緊急發生不適難耐之情,常情亦是以急診方式看診,方為救急,又怎會以門診方式就診,徒須等待叫號入診,亦有悖常情!㈣被告兼證人陳鳳華於警詢自承:(問:你有無沒有符合理賠
條件事實,卻向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行為?)有時是沒有生病,由醫生開立假診斷證明及住院...直接跟醫生(按:
指杏林堂中醫診所及道安醫院)講病情要住院,醫生就幫忙辦理住院手續。(問:有無幫助親友與道安醫院配合開立就診證明?)有...親友有黃鈺婷、黃威鈞等語(他2506號卷四第249頁),續於偵訊證稱有跟黃威鈞、蕭德助、陳佑誠、黃鈺婷說腸胃炎去道安醫院可以住院,跟溫玉姬說可以去道安醫院看等語(他2506號卷四第263至265頁)。被告兼證人陳柏翰於偵訊供承其2次住院(按:指附表一編號4)實際上是為領保險金,都沒有不舒服,是陳鳳華說道安醫院比較鬆...去時醫師問「你要住院喔」,其就點頭,護士問其狀況,其就隨便回應等語(他2506號卷六第407至411頁)。被告兼證人黃鈺婷於警詢坦認:(問:你有無沒有符合理賠條件事實,卻向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行為?申請何種理賠?)有。我有向新光人壽醫療險理賠,住院日1天理賠新臺幣(下同)2千元(警卷第239頁),續於偵訊供陳:我知悉無實際住院必要,是為賺取保險金而住院,陳柏翰也是。(問:為何你們幾乎都是挑假日?)因為放假,不用多請假。(問:你們在通訊監察譯文中,講到的「工作」,是否就是以這種方法賺取保險金?)對...宏恩醫院也一樣(按:意指附表二之情),模式都相同。(問:陳柏翰之所以會去道安醫院住院,是你跟他講的嗎?)陳鳳華會跟我說,我也會跟陳柏翰說,我與他是夫妻,也會讓他知道等情(他2506號卷六第243至245、249頁),並有卷附被告黃鈺婷持用0000000000號手機與被告陳鳳華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於106年12月25日上午1時24分、106年12月29日下午8時5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他2506號卷四第186至191頁)。被告陳佑誠於偵訊坦認:我自己評估狀況,不需要住院,但醫生問我要不要住院,我就同意。(問:到底你在同意住院時,是否為了之後請領保險金?)有這個想法等語,並稱在道安醫院住院時,會到被告陳鳳華家洗澡、吃飯(他2506號卷二第229至231頁)。堪認係被告陳鳳華獲知道安醫院之陳識仁醫師對收住院標準較為寬鬆,可向該醫師虛構主訴腸胃不適等相關症狀,讓該醫師誤斷而收住院並開立診斷證明書,持以向保險公司詐領住院保險金等訊息,而將此「利多訊息」廣為告知其同居人即被告蕭德助、親人即被告黃威鈞、陳佑誠、黃鈺婷、陳柏翰,陳柏翰之弟弟及弟媳(即被告陳柏諺夫妻)再輾轉知悉,其等為詐取住院保險金,遂分別於相近之時間內(以住院期間來看,其等幾乎是以輪流之方式為之),接連利用此一相同模式犯下本案甚明。
㈤又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陳怡婷於偵訊證稱:我對陳囿諭(
按:原為同案被告,業已坦承認罪,另行審結)、陳柏諺比較有印象,他們每次都說要去吃飯,或是出去買個東西,或是朋友來找,去樓下聊天。其實我最有印象的是黃鈺婷和她的家人,他們一家來住院...但他們看起來沒有什麼樣,所以我們護理記錄就寫他們講的話,比如拉肚子、頭暈等等,但客觀上,他就是跟我講完這樣的狀態,馬上就可以出去吃東西...他們後來到醫院請護理記錄時,會說我們護士寫的太簡單,應該要把他們寫嚴重一點,請假也不能寫,甚至我去病房,還聞到有香雞排味,我曾經寫過病人要禁食,但卻不配合...黃鈺婷是來住院的時候,有跟我說要寫嚴重一點...幾乎都是陳鳳華帶來住院...(問:根據你這些年的護理經驗,陳鳳華帶來這些腸胃炎住院的人,與一般腸胃炎的人,有何不一樣?)有,其他腸胃炎的病人會做一些檢查,或是跟我們一直要嘔吐袋,拉肚子的人就會看到一直跑廁所或直接拿便椅到床邊,驗尿時也會看得出明顯脫水...陳鳳華帶來的這些人,抽血、驗尿都正常,超音波是有些做,有些沒做,因為檢驗數值正常等語(警卷第289至290頁);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張思婷亦於偵訊證述:其他因為腸胃炎住院的人,一看就知道是生病,但是陳鳳華帶來的病人,我看不出他們有哪裡不舒服。腸胃炎的病人會請他們吃清淡一點,但他們都會吃口味重的東西,比如大腸麵線,我發現之後,會說怎麼可以吃這個,但後來他也沒有說拉肚子等語(警卷第294頁);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徐佩婷也於偵訊結證:蕭德助常常說他拉肚子來住院,他來住院都會請假,就說他有事。其實蕭德助、陳佑誠、陳玥臻、他們看起來都很正常等語(警卷第283至284頁)。而被告蕭德助自承於附表一編號3⑵該次住院期間之5月18日20時餘許,曾去彰化縣永靖鄉吃蚵麵線(他2506號卷四第336頁);被告陳柏翰自承於附表一編號4⑴該次住院期間之5月28日,曾請假外出去彰化縣二林鎮吃控肉飯(他2506號卷六第401頁),其等絲毫不顧醫院叮囑及腸胃不適仍在住院中,即特意外出食用重口味食物,若說身體不適,孰人能信!被告黃威鈞自承於附表一編號2⑵住院期間之6月9日,還至田尾鄉幫其母親拿花(警卷第175頁),若真身體不適,豈有由生病住院的人幫未生病之人跑腿之理!被告陳佑誠自承於住院期間之每日約下午5點過後,會請假至晚上9或10點回醫院(他2506號卷二第223頁),若真身體不適,又怎能每晚請假後如此晚歸!被告陳玥臻於附表一編號8⑵住院期間之9月25日下午,還能彰化縣花壇鄉、彰化市、秀水鄉的到處去(參其持用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之基地台位置《他2506號卷五第149至199頁》)。益徵被告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陳佑誠、黃鈺婷、陳柏翰、陳柏諺夫妻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之主訴症狀,均為虛構不實。
㈥而被告兼證人溫玉姬於警詢供稱:我自己也知道當時情形沒
那麼嚴重,醫生問我要不要住院,我考量到可以賺點保險金,就住院。我與陳鳳華認識,去道安醫院前,有聽陳鳳華說那邊收住院比較寬鬆...我介紹陳奕郡、陳淯嘉到道安醫院等語(他2506號卷三第159、161至162頁)。被告兼證人陳奕郡、陳淯嘉於警詢或偵訊均供稱係經母親溫玉姬的朋友介紹至道安醫院,被告陳淯嘉於偵訊復陳其3月該次住院(按:指附表一編號11⑴該次),每天會回虎尾或到陳鳳華家洗澡等語(他2506號卷三第632、637、490至491頁)。被告溫玉姬夫妻及其等之子即被告陳奕郡、陳淯嘉均住在雲林縣虎尾鎮,不就近看診,卻特意遠到道安醫院,找與其等所稱腸胃不適症狀毫無關連,且不甚熟悉之骨科專科醫師陳識仁掛號門診並直接住院,實不合常情。又一般住院係因病情嚴重或不穩定,隨時可能加劇變化,以致須留院俾利即時檢查、救治或觀察應變,以免病情驟變、延誤治療而有危險,是以除非真的必要或有急,不得已才會外出,常情都應留在醫院,即便用餐也多以外送或請親人送餐之方式為之(按:有些醫院也附設有餐廳),要請假也不會離開太久或太遠,然被告溫玉姬於附表一編號10⑵住院期間之9月19日17時餘許至20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西螺鎮等地、9月20日16時餘許至19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及土庫鎮等地,並稱每天請假4小時,自己開車回家洗澡(他2506號卷三第154、158頁);被告陳信通於附表一編號9住院期間之9月30日16時餘許至20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並稱其每日花4個小時回家洗澡(他2506號卷三第344頁);被告陳奕郡於附表一編號11⑵住院期間之9月26日18時餘許至21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及北港鎮等地,並稱每天請假回虎尾或陳鳳華家洗澡,9月該次住院是自己開車過去(他2506號卷三第637頁);被告陳淯嘉於附表一編號12⑵住院期間之9月8日17時餘許至20時餘許,僅為洗澡及吃飯,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他2506號卷三第486頁),並有卷附其等手機通聯紀錄及上網紀錄基地台位置資料可參(詳附表一之一證據欄各該所示),此等行徑令人匪夷所思,絲毫不擔心自己身體隨時可能發生危急變化,行止太過異常。足徵被告溫玉姬夫妻及被告陳奕郡、陳淯嘉當亦是經由被告陳鳳華之介紹,而以前述相同模式,虛構主訴腸胃不適症狀,至道安醫院找陳識仁醫師看診住院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再持以詐領住院保險金至明。
㈦再查,被告陳鳳華、蕭德助、陳佑誠、黃鈺婷及被告溫玉姬
夫妻、被告陳奕郡、陳淯嘉等人曾於105、106年間,為詐領投保之意外險保險金,多次未實際看診,而與杏林堂中醫診所(址設彰化縣○○鎮○○路○段000號)鄭永豐醫師串通,由鄭永豐醫師刷其等留在杏林堂中醫診所之健保卡,並偽造其等不實就診記錄及就診費用收據後,交予其等向保險公司申領相關保險金理賠等情,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48、1258號、10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依該判決所示其等為親朋好友,均是聽被告陳鳳華告以「可以如法炮製」而為該等犯行,均就被訴之詐欺取財罪為坦承答辯,有該判決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205至248頁)。觀諸該案與本案發生時間相近,同為圖詐領商業保險金,而以假就醫相類之方式為之(於該案虛構生病就醫之事實;於本案虛構症狀),可見被告陳鳳華於該段相近之期間,慣常以此等相類之方式詐領有關醫療方面之商業保險金,並會廣為周知親朋好友,則其於本案知有前述「利多消息」而廣為告知其同居人及一干親人好友(即附表一所示其他被告等),乃至其前女婿被告陳柏翰之弟弟及弟媳即陳柏諺夫妻進而輾轉得知,而均相繼以假主訴就醫之方式取得診斷證明書,憑以詐取商業保險金,亦可見端倪。益證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確有為本案犯行無訛,堪足認定。
㈧至證人陳識仁固於偵訊證稱病人住院係依其診療判斷;附表
一所示被告等之辯護人亦為其等辯護以: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當時有無住院必要,尚須考量其等個人情況,屬陳識仁醫師專業判斷之臨床裁量權範圍,應以其當下專業診療及判斷為準,其收治住院治療,不僅聽取病人主訴,尚須經壓診、聽診、觸診等理學檢查及安排抽血、照X光等檢查,再觀察病人當下身體狀況及反應,最後依專業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住院必要,非如起訴意旨所稱病人佯裝病症即可住院治療云云。然按醫師看診除倚靠自己專業知識、臨床經驗、醫學儀器檢查外,亦須理學檢查及以適切問診方式聽病人主訴,始能為正確診斷,此由證人陳識仁醫師於本院證稱其判斷是否住院,也會參考病人主訴可明(本院卷二第324頁)。則病人主訴之症狀內容,顯然也是醫師診斷疾病、決定如何實施醫療處置及開立處方、是否讓病人住院之重要判斷依據。是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為圖領取住院保險金,向陳識仁醫師虛構主訴症狀,自是施用詐術,使陳識仁醫師誤斷而令其等住院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其等再持以申領住院保險金(得逞或未得逞),乃構成詐欺,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㈨辯護人雖又辯稱:⑴本案爭點是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診時有
無佯裝病症,乃應以就診時安排檢查抽血、驗尿、X光等所得紀錄、X光體檢報告、放射線報告、體檢發現及檢驗報告等資料判斷有無佯裝病症,彰基鑑定意見書以其等於住院期間之理學檢查及抽血檢查為判斷資料,判斷標準有誤,且其稱「虛構可能性較大」之用語亦模糊、不精確,也難據以認定該等被告是虛構病症。又其認定急性腸胃炎症狀所產生脫水、頻脈、電解質異常及伴隨程度不一的發燒等現象,係以病人連讀嚴重腹瀉3日為前提,然何以急性腸胃炎症狀之病患就診前需以連續嚴重腹篇3日為前提?其醫學依據何在?顯見該鑑定意見書之判斷標準有誤;⑵由辯護人所提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之如附件1至3、6、9至12的診斷(證明)書,可知其等於本案前或後就診之個人情況,確實另有因病至其他醫療單位就診,足證其等本案因病至道安醫院就診為真,非為詐領保險金而佯裝相關症狀云云。然查:
⑴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如附表一所示主訴症狀,均是數日,難認
是突然在看診前不久才突然發生的輕微症狀(按:被告陳鳳華偵訊稱當時已經拉肚子很嚴重到要住院的程度《警卷第64頁》;被告蕭德助偵訊稱當時已經腹瀉到很嚴重,都脫水了《警卷第179頁》;被告陳柏翰於第1次偵訊稱當時肚子痛,人很不舒服《警卷第401頁》;被告陳柏諺偵訊稱其上吐下瀉;《他2506號卷五第88至89頁》;被告陳玥臻偵訊稱其一吃東西就拉肚子、肚子絞痛《他2506號卷五第260頁》;被告陳奕郡、陳淯嘉偵訊均稱其等上吐下瀉;被告陳淯嘉復稱當時拉好幾天肚子《他2506號卷三第637、490至491頁》,益徵其等當時主訴之症狀並不輕微),且撇除出院當天不論,依據卷附其等各該次相關病歷所載,其等於住院期間仍曾陸續向護士表示有多次腹瀉之情,可見所訴腹瀉症狀並不輕微,然其等為相關之檢查卻均無連日腹瀉常見之脫水,或其他諸如頻脈、電解質異常、血液濃縮、發燒等腹瀉現象,乃有異常,參以前開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等人所證之情,及前揭所述其他各項證據,自足認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係虛構主訴症狀。又本院係檢附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各次住院期間之所有相關病歷資料(當然包含看診當時之相關病歷)囑託彰基鑑定,彰基鑑定其等是否虛構主訴症狀及是否有住院必要,自應以全部相關病歷資料為綜合判斷認定,難認有何違誤不妥。
⑵辯護人具狀所附:
①附件1、9被告陳鳳華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75至81、195頁):
係被告陳鳳華分別因第二型糖尿病、混合型高血脂症,長期在員基診治;右側中耳炎術後、右側耳聽障、頭暈及目眩,於108年10月間及12月間,在彰化醫院診治;不穩定心絞痛、胃潰瘍(未明示急性或慢性,未伴有出血或穿孔)、非風濕性二尖瓣脫垂,於108年4月間,在彰化醫院急診並住院4天、右側肩鈣化性肌腱炎合併旋轉袖部分斷裂,於108年11月至109年2月間,至彰化醫院診治或手術住院;胃食道逆流、表淺性胃炎,於106年10月6日,在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下稱童綜合醫院)做胃鏡檢查。以上至部分,或均核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或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紀錄,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而部分,是由該醫院腸胃科黃彼得醫師診治,反而顯得其本案特意找骨科醫師診治腸胃疾患,行止異常。
②附件2被告陳柏翰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83至97頁):
係被告陳柏翰分別因腎病末期併腹膜透析、貧血,於105年間,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診治;急性鬱血性心衰竭,於107年3月間,在林口長庚診治;急性肝昏迷,於107年3至5月間,在林口長庚診治;胸悶、胸痛、呼吸困難,於108年1月間,在國軍台中總醫院中清分院住院5日;菌血症、末期腎臟疾病、心臟二尖瓣閉鎖不全、心臟衰竭,於108年10月間,在彰基住院、手術及觀察;末期腎臟病需接受腹膜透析治療、充血性心衰竭伴隨嚴重二尖瓣關閉不全和嚴重三尖瓣關閉不全、高血壓,於108年10月底至11月初,在林口長庚住院診治;感染性腸炎、大腸瘜肉,於109年1月間,在員基診治;感染性腸炎,於109年2月間,在林口長庚住院。以上均或核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或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紀錄,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③附件3被告黃鈺婷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99至103頁):
係被告黃鈺婷分別因腹痛,於109年1月間,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診治住院;逆流性食道炎,於108年2月間,在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住院;其他失眠、支氣管炎,於103年12月間至108年5月間,在明新診所診治。以上或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紀錄,或核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④附件6被告陳柏諺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113至115頁):
係被告陳柏諺分別因胃潰瘍,於107年12月間,在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治住院;急性胰臟炎,於107年12月間或108年1月間,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診治住院。以上或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紀錄,或核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⑤附件10被告溫玉姬之診斷書(本院卷二第197頁):
係被告溫玉姬因第二型糖尿病、高血壓,於106年3月間,在員基新診斷出病症,乃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⑥附件11被告陳淯嘉看診之醫師處方箋(本院卷二第199頁):
係被告陳淯嘉分別因功能性消化不良、腹痛、下背痛等,於105年6月、108年9月、11月,109年7月,在生元中醫診所就診,乃或於本案之前或之後之就診處方箋,並均與其本案主訴症狀存有差異,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⑦附件12被告陳奕郡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201頁):
係被告陳奕郡因胃炎、功能性消化不良、腸胃脹氣,於104年8月間至107年6月間,在生元中醫診所就診,乃與其本案主訴症狀有差異,其上也未載明各具體就診時間;或者部分為本案之前或之後就診,也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四、綜上所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其等本案犯行堪予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Ⅲ、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鳳華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黃威鈞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蕭德助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柏翰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黃鈺婷就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佑誠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柏諺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玥臻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信通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溫玉姬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奕郡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被告陳淯嘉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詐騙各不同保險公司之行為,各係犯如附表一、二論罪欄所示之罪。
二、附表一、二所示被告等有涉詐欺取財未遂者(詳論罪欄所示),各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陳鳳華就附表一編號1⑴、1⑵所為之2次犯行、就附表二編號1、2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黃威鈞就附表一編號2⑴、2⑵、2⑶所為之3次犯行;被告蕭德助就附表一編號3⑴、3
⑵、3⑶所為之3次犯行;被告陳柏翰就附表一編號4⑴、4⑵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黃鈺婷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之1次犯行、就附表二編號1、2之2次犯行;被告陳佑誠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之1次犯行;被告陳柏諺就附表一編號7⑴、7⑵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陳玥臻就附表一編號8⑴、8⑵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陳信通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之1次犯行;被告溫玉姬就附一編號10⑴、10⑵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陳奕郡就附表一編號11⑴、11⑵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陳淯嘉就附表一編號12⑴、12⑵所為之2次犯行,均各以一次虛構症狀憑以住院1次而取得診斷證明書,持以向多家不同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或得逞;或不得逞,行為均各具局部重疊性,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詐欺取財既或未遂罪(即各係以1次虛構症狀住院,向不同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得逞或未得逞,而觸犯數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陳鳳華、黃鈺婷就附表二編號1、2所為之2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且其等於此2次犯行,分別利用當時為兒童之陳○銨、少年陳○錡為犯罪,各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就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被告陳鳳華就附表一編號1⑴、1⑵、附表二編號1、2所犯4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黃威鈞就附表一編號2⑴、2⑵、2⑶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蕭德助就附表一編號3⑴、3⑵、3⑶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陳柏翰就附表一編號4⑴、4⑵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黃鈺婷就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2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陳柏諺就附表一編號7⑴、7⑵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陳玥臻就附表一編號8⑴、8⑵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溫玉姬就附一編號10⑴、10⑵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陳奕郡就附表一編號11⑴、11⑵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陳淯嘉就附表一編號12⑴、12⑵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檢察官原雖未就被告陳柏翰附表一編號4⑴⑤、附表一編號4⑵⑤等二部分起訴,然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卷一第252至253頁),此二部分分別與附表一編號4⑴其他已起訴部分、附表一編號4⑵其他已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即附表一至二所示行為人)彼此間為親友,不思相互砥礪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在被告陳鳳華廣為告知可以本案不法方式賺錢後(按:被告陳鳳華之惡性因之相對較重),竟為貪圖小利,於相近時間,接連前往相同醫院,找相同醫師,循相同模式,虛構主訴腸胃不適等症狀就醫以取得診斷證明書,持以向各受害之保險公司詐領商業住院保險金或得逞;或未得逞,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不純良,甚不可取,應予譴責,被告陳鳳華、黃鈺婷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利用兒童或少年犯罪,更是不該;雖被告等各人各次之犯罪所得非鉅,然已破壞商業保險體系及設立之良善美意,影響保險金額精算基礎,等同轉嫁不利益於其他被保險人負擔,所生危害難謂輕微;被告陳鳳華、黃鈺婷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均坦承認罪,雖未與各該受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然均已將此等部分詐得之保險金返還各該被害保險公司,此據其等陳明在卷,並有所提匯款證明可按(本院卷一第477至485、533至539、559至563頁);被告陳柏翰於偵查中曾完全坦承;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最終未見悔改知錯之態度,亦均未與受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未賠償返還詐得之保險金;考量被告等各次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詐得之款項多寡、前科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態度、各被害保險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意見(中國人壽、臺灣人壽、富邦人壽、全球人壽之告訴代理人均到庭表示希望從重量刑,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之告訴代理人均到庭表示依法判決等情)、檢察官之意見(檢察官到庭表示:被告等身體大部分都健全,不循合法途徑取得財物,沒有住院必要,卻利用醫師認定之寬鬆標準及醫療裁量權犯本案,結果由全體保戶來負擔這個損害,對保險制度危害性非常大,影響保險制度正確發展,並耗費大量健保資源,又否認犯罪,沒有絲毫悔悟,也未與保險公司和解或賠償分文,犯後態度不佳,請判處被告陳鳳華有期徒刑2年、被告黃鈺婷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陳柏翰、溫玉姬各處有期徒刑9月,其餘被告請從重量刑等情),以及被告黃鈺婷、陳柏翰於106年間為低收入戶(有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新莊區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一第285頁》);被告陳柏翰自109年3月至12月為中低收入戶(有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書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203頁》),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卷一第283頁)、被告等下列陳述有關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陳柏翰、黃鈺婷、陳柏諺、陳玥臻、溫玉姬、陳奕郡、陳淯嘉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雖具體求刑如上所述,然本院審酌前揭各情,認各該被告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符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之求刑稍嫌過重。
①被告陳鳳華自陳:我國中畢業,沒有專長及證照,離婚,目
前與被告蕭德助同住在自己的房子,從事折蓮花代工之工作,但工作不一定有,每月領有殘障津貼4千餘元,沒有負債及貸款等語。
②被告黃威鈞自陳:我高工肄業,有繪圖證照,離婚,有2名
子女(1個就讀高三、1個讀幼稚園)由前妻照顧,我目前與被告陳鳳華、蕭德助同住,從事焊接,月收入約3萬元左右,有車貸約20萬元等語。
③被告蕭德助自陳:我國小畢業,離婚,目前與被告陳鳳華同
住,從事收驚之工作,月收入約2萬7千元,有車貸約30幾萬元等語。
④被告陳柏翰自陳:我高職肄業(卷附戶籍資料記載其「高職
畢業」),離婚,有2名與前妻即被告黃鈺婷共同監護之子女,與前妻、子女租屋同住,月租金約1萬5千元,我無業,因每天需洗腎,每月領取重度殘障補助5035元,無負債等語。
⑤被告黃鈺婷自陳:我高職畢業,離婚,有2名與前夫即被告
陳柏翰共同監護之子女,與前夫、子女租屋同住,月租金約1萬5千元,從事網拍,月收入約1、2萬元,無負債等語。
⑥被告陳佑誠自陳:我高職肄業,已婚,與妻子、兒女及孫子
同住在自己的房子,目前從事印刷,月收入約2萬多元,有房貸2100萬元之負債等語。
⑦被告陳柏諺自陳:我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分別
為14歲、11歲),與妻小同住在自己的房子,目前做網路代購,月收入約2萬多元左右,有房貸1200萬元及之前父親以我名義開公司欠下之債務等語。
⑧被告陳玥臻自陳:我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分別
為14歲、11歲),與先生即被告陳柏諺、小孩同住在自己的房子,我在工廠做品管,月收入約2萬5千元,與先生共同負擔房貸1200萬元,另有卡債10萬元及車貸20萬元等語。
⑨被告陳信通自陳:我高職肄業,已婚,與妻子即被告溫玉姬
、兒女同住在自己的房子,目前務農及打零工,年收入約20幾萬元,有房貸100多萬元等語。
⑩被告溫玉姬自陳:我高職畢業,已婚,與先生即被告陳信通
、兒女同住在自己的房子,無業,之前在新光人壽擔任業務員,當時月收入約10幾萬元,有房貸100多萬元及車貸40萬元等語。
⑪被告陳奕郡自陳:我大學肄業,已婚,育有1名子女(11個
月大),與父母、妻小同住在父親的房子,目前擔任餐飲服務員,月收入約2萬9千元,有車貸50萬等語。。
⑫被告陳淯嘉自陳:我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名子女(1個多
月大),與父母、妻小同住在父親的房子,目前做餐飲服務業,月收入約3萬元,有車貸48萬元等語。
Ⅳ、沒收:查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附表一犯行分別詐得之保險金(即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各該金額)」,分別為其等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陳鳳華、黃鈺婷就附表二犯行所詐得之保險金,均已返還各該被害之保險公司,此經其等具狀陳明在卷,並有所提相關匯款證明存卷可按(本院卷一第477至
485、533至539、559至563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等(即附表三「行為人」欄所示行為人,下同)明知附表三所示病患之身體並無嚴重不適,竟為請領商業保險金,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由附表三所示病患【其中少年陳○錡、當時為兒童之少年陳○銨均是被告黃鈺婷、陳柏翰之子;兒童陳○翊(00年0月0生)及當時為兒童之少年陳○憲《00年0月0生》,均是陳柏諺、陳玥臻之子】至「道安醫院」掛號門診,佯稱有拉肚子、咳嗽等身體不適之情況,使該醫院之陳識仁醫師誤認該等病患有住院需要,而於附表三所示期間(即道安醫院住院日期)收治住院,並為附表三所示住院診斷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再由附表三所示各該行為人於附表三所示申請日(即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持以向附表三所示之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致部分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而受有損害;部分保險公司認為可疑,而未理賠給付保險金,致未得逞(各該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給付保險金及給付之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等就有領得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之部分,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未領得保險金之部分,涉有同法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等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附表四所示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等固均承認:附表三所示病患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前往道安醫院就醫掛號門診屬外科之骨科醫師陳識仁(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係由各該行為人帶同各該病患前往),經該醫師為附表三所示住院診斷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各該病患於附表三所示住院日期住院後,附表三所示各該行為人即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附表三所示保險公司申請附表三「金額」欄所示之保險金,或得逞而既遂;或未得逞而未遂等事實,然均否認涉有此部分被訴之犯行,辯稱:附表三所示病患當時真的有生病,經陳識仁醫師專業診斷而住院,並非詐領保險金,有時於住院期間請假,是出去用餐、回自己家或到親友家洗澡等語。
四、經查:㈠雖附表三所示病患,平常並非住在道安醫院所在鄉鎮,且其
等於附表三各該次看診主訴之症狀,亦非陳識仁醫師之專科,是否虛構主訴症狀,不免令人生疑。然經本院檢附附表三所示病患各該次在道安醫院就診住院之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含護理記錄及計劃等),囑託彰基就該等病患附表三各該次主訴身體不適之症狀,是否為虛構乙節為鑑定,鑑定結果如下列表格所示,乃認其等主訴之病症,或非虛構;或無法認定是否虛構,有卷附彰基109年6月24日一0九彰基兒字第1090600011號函(本院卷一第587至589頁)、彰基109年8月28日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385頁)、彰基109年9月24日一0九彰基院字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419頁)在卷可憑。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被告等於附表三所示病患之主訴症狀係虛構不實,且被告陳鳳華、黃鈺婷於附表三編號6、7主訴之症狀,與附表一、二各該被告主訴之腸胃不適等症狀也迥異,難同推認亦是虛構。
┌───┬─────────┬────────────┐│病患 │住院日期 │彰基鑑定結果 │├───┼─────────┼────────────┤│陳○銨│106年3月31日至106 │主訴症狀與病歷內抽血紀錄││ │年4月3日 │符合,非虛構。 ││ │(附表三編號1⑴) │ ││ ├─────────┼────────────┤│ │106年7月8日至同年7│胸部X光佐證有支氣管炎, ││ │月11日 │症狀非虛構。 ││ │(附表三編號1⑵) │ │├───┼─────────┼────────────┤│陳○錡│106年2月25日至同年│依據體檢發現及檢驗報告,││ │3月1日 │症狀非虛構。 ││ │(附表三編號2) │ ││ ├─────────┼────────────┤│ │106年5月26日至同年│依據體檢發現,放射線及檢││ │5月30日 │驗報告,症狀非虛構。 ││ │(附表三編號3) │ │├───┼─────────┼────────────┤│陳○翊│106年1月20日至同年│依病歷紀錄,症狀非虛構。││ │1月24日 │ ││ │(附表三編號4⑴) │ ││ ├─────────┼────────────┤│ │106年6月23日至同年│依病歷紀錄,症狀非虛構。││ │6月26日 │ ││ │(附表三編號4⑵) │ │├───┼─────────┼────────────┤│陳○憲│106年5月26日至同年│依體檢發現以及放射線報告││ │5月30日 │,症狀非虛構。 ││ │(附表三編號5⑴) │ ││ ├─────────┼────────────┤│ │106年9月22日至同年│依體檢發現以及放射線報告││ │9月26日 │,症狀非虛構。 ││ │(附表三編號5⑵) │ │├───┼─────────┼────────────┤│陳鳳華│107年1月29日至同年│主訴為病患個人主觀感覺,││ │2月2日 │醫療檢查如能確定病因,則││ │(附表三編號6) │可合理推論此主訴為真;若││ │ │無法確診病因,則無法斷定││ │ │此主觀感覺之真偽。病患陳││ │ │鳳華無客觀診斷支持其主訴││ │ │,無法判定其主訴之真偽。│├───┼─────────┼────────────┤│黃鈺婷│106年3月31日至同年│依病歷記載,病患黃鈺婷主││ │4月3日 │訴咳嗽及喘的症狀,無法用││ │(附表三編號7) │抽血或其他檢查判斷是否虛││ │ │構。 │└───┴─────────┴────────────┘㈡按不同之醫師面對病人主訴之病情,依其專業知識、謹慎程
度及臨床經驗,所採取之醫療措施,多少存有差異。而我國實施健保制度,納入健保之醫療院所除向病人收取掛號費、部分負擔及自費項目費用外,其他醫療費用,均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審核通過始得請領,健保署之立場亦須兼顧健保資源之分配,致使健保署與實際看診之臨床醫師,就是否使用或以何種醫療儀器檢查、要否採取何種醫療措施及其程度、開立何種藥物及其份量、有無住院必要及住院時日之長短等許多事項之意見,難免產生歧異,並非少見。是尚難單以健保署或其他醫師認定病人無住院必要,即一概認定此類病人前往就診住院,所主訴之症狀一定就是虛構,沒病裝病。又有無住院必要,並非病人可自行決定,尚須經醫師看診後之專業判斷以為決定,除考量病情輕重、病人意願外,有時或需慮及醫療院所之規模設備、醫護人員充足與否、病人及病床數,以及各個醫師專業、臨床經驗就醫療處置之裁量判斷等問題,是故也難僅憑嗣後其他醫師認為病人實際上無住院必要,就逕予認定病人明知自己並無住院必要,而虛構不實病症。
㈢本案雖經健保署函文說明及本院囑託彰基鑑定結果,均認為
附表三所示病患之病症均可門診治療,無住院必要等情,有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7460號卷二第181至185頁)、彰基兒童醫院109年3月24日一0九彰基兒字第1090300008號函及檢附之文章資料(本院卷一第505至519頁)、彰基109年6月24日一0九彰基兒字第1090600011號函(本院卷一第587至589頁)、彰基109年8月28日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385頁)在卷可按。然依上開說明,附表三所示病患是否有住院必要,或牽涉陳識仁醫師依其醫學專業知識及臨床經驗,所為之醫療處置及其認定住院標準寬鬆暨適當與否之問題,證人陳識仁於偵訊及本院亦證稱:是否住院係以伊判斷為標準,即使病人有要求,伊還是會做進一步評估(偵7460號卷二第218頁)。(住院)要經過伊檢查判斷,急性腸胃炎併脫水、梅尼爾氏症、急性支氣管炎霉漿菌感染,有時比較虛弱,伊會收住院,紀錄病人主訴,看病人精神及全身狀況,並壓診、觸診、聽診,看他精神狀況還是體力不支或倦怠、四肢無力,大概就會先收住院,伊會參考病人講的及伊的判斷綜合起來決定是否住院。病情診察過後,若有需要,伊會詢問是否要住院,會建議住院及主動詢問是否要住院,伊在看診之後判斷需要住院,會跟病人說,他們願意住院,就建議他們住院比較好。不是病人要住院就讓他們住院,要看情形,健保局也會抽審,有的有檢查,也會給我們做核篩,所以沒辦法讓他隨意住院(本院卷二第323至326、327頁)等語。可知附表三所示病患是否住院仍在於陳識仁醫師之決定,並非附表三所示病患可自行單獨決定,陳識仁醫師認有必要住院,於徵詢其等意願後,始予住院,在無相當證據證明其等主訴之症狀為虛構之情形下,尚難憑前述健保署及彰基之鑑定意見認其等無住院必要,而逕予推認其等當然就是明知無住院必要,而主訴虛構不實症狀。換言之,健保署及彰基上開就附表三所示病患並無住院必要之意見,充其量或僅能認定陳識仁醫師決定讓病患住院之診斷是否恰當、太過寬鬆或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然不能逕予當然推認病患實際上身體並無不適,而虛構主訴不實症狀。㈣檢察官所舉通訊監察譯文(為被告陳鳳華與被告黃鈺婷或被
告陳柏翰;或被告陳鳳華與溫得岑間,分別於106年12月23、25、28、29、31日、同年1月1、6、15、23、25至27日、同年2月2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7460號卷第185至199頁》),固可見被告陳鳳華與被告黃鈺婷或被告陳柏翰談論有關經「阿德(按:即溫得岑)」介紹,帶陳○銨至醫院就診住院等情事,然勾稽該等通話時間及內容,參以卷附陳○銨、陳○錡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各該次道安醫院相關病歷資料所示,可知其等於電話中所談論者,當非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各該次住院之事,而是附表二編號1帶陳○銨至宏恩醫院住院,及被告黃鈺婷等人持健保卡至杏林堂中醫診所找「鄭醫師(按:即鄭永豐醫師)」看診之事(被告陳鳳華、黃鈺婷就有關杏林堂中醫診所部分所涉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如前所述,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48、1258號、10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現正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而證人溫得岑亦證稱係介紹被告陳鳳華、黃鈺婷至宏恩醫院就診(偵7460號卷二第214頁),是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不能證明被告等就附表三所示部分之犯行。㈤檢察官所舉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有附表三編號1⑵所
示陳○銨住院期間,被告黃鈺婷之行動上網紀錄(他2506號卷六第471至489頁);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錡住院期間,被告黃鈺婷、陳柏翰之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他2506號卷六第299至305、357至397、611至613頁);附表三編號4⑵所示陳○翊住院期間,被告陳柏諺、陳玥臻夫妻之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他2506號卷五第305至307、309至329頁);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憲住院期間,被告陳柏諺、陳玥臻夫妻之通聯紀錄(他2506號卷五第391、393至429、487至537頁)】及病患陳○銨、陳○錡、陳○翊、陳○憲於住院期間之病患請假單(偵7460號卷一第339至341、317至321、
263、331至333頁),雖顯示被告黃鈺婷、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於各該病患住院期間,有時會離開道安醫院數小時,病患陳○銨、陳○錡、陳○翊、陳○憲亦曾有請假外出之情,然以道安醫院內並無餐廳(此經證人即道安醫院護士蔡婷印證述在卷《警卷第274頁》),其等或非病患,暫離開醫院辦事;或係病患,在醫師認為病情和緩及同意之情形下,暫時請假外出,亦非不能理解,也不能以此即當然認定其等主訴之症狀為虛偽不實。
㈥被告陳鳳華固於警詢陳稱曾幫助其女黃鈺婷與道安醫院配合
開立診斷證明書,據以申請保險理賠(警卷第89頁),然黃鈺婷虛構不實病症至道安醫院住院已認定罪刑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陳鳳華所指是否包括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被告黃鈺婷帶陳○錡、陳○銨至道安醫院住院之部分,並非無疑。況被告陳鳳華亦稱:有時是真的生病符合條件申請理賠(警卷第89頁)。
㈦被告黃鈺婷固於偵訊稱:陳○銨附表三編號1⑵該次,伊知
悉無實際住院必要,陳識仁醫師問是否要住院,為了賺保險金,就讓他住院。(問:陳○錡也是無實際住院必要而住院申請保險金?)是等語(他2506號卷四第243至249頁)。被告陳柏翰固於偵訊稱:5月(按:指附表三編號3該次)陳○錡沒有不舒服,就是陪我一起去住院等語(他2506號卷第409頁)。然被告黃鈺婷、陳柏翰上開所陳,核與彰基前揭鑑定認定陳○錡、陳○銨就附表三編號1至3各該次主訴之病症並非虛構之情不符,不能排除被告黃鈺婷、陳柏翰可能是因記憶有誤所致,是也難以此即認定其等就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為虛偽不實主訴。
㈧至證人陳○銨、陳○錡於警偵訊就其等就醫住院之情,或未
被詢問或稱已忘記(他2506號卷五第547至553、665至667、669至670頁);證人陳○翊於警詢稱其附表三編號4⑵該次係因身體不舒服住院(他2506號卷五第331至333頁);證人陳○憲則稱其係因肚子痛、嘔吐、拉肚子住院(他2506號卷五第539至542頁),亦難執以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五、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等就附表三所示部分涉有詐欺取財既遂或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所舉之各證據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該等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此部分犯行,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揭法條及判決要旨和說明,就該等被告或應為無罪之諭知;或因檢察官認與前揭部分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自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分別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或「主文」欄所示)。
六、檢察官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1123號)被告陳柏諺所涉部分,既經本院認定原起訴部分無罪,移送併辦部分即應退回檢察官另為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莉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起│行│住院日期 │主訴症狀 │醫師診斷疾│商業保險理賠申│保險公司 │ 金 額 │ 論 罪 │左列金額│ 主 文 ││號│訴│為│ │ (Chief │病 │請日 │ │(新臺幣/元│ │合計之犯│ ││ │書│人│ │cpmplaint) │ │ │ │) │ │罪所得( │ ││ │附│︵│ │ │ │ │ │ │ │新臺幣/ │ ││ │表│即│ │ │ │ │ │ │ │元) │ ││ │編│病│ │ │ │ │ │ │ │ │ ││ │號│患│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 │ │ │ │ │ │ │ │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 │├─┼─┼─┼───────┼──────┼─────┼───────┼───────┼─────┼─────┼────┼──────┤│1 │1 │陳│⑴106年5月22日│腹瀉腹絞痛數│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31日│南山人壽 │13875 │刑法第339 │21375 │陳鳳華犯詐欺││ │ │鳯│ 至26日 │日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華│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6月1日 │全球人壽 │75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10月11 │腹瀉頭暈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17 │新光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31250 │陳鳳華犯詐欺││ │ │ │ 日至15日 │ │ │日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0月17 │南山人壽 │1375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10月18 │全球人壽 │75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2 │2 │黃│⑴106年1月5日 │腹瀉腹絞痛2 │急性場胃炎│①106年1月7日 │國泰人壽 │22500 │刑法第339 │42500 │黃威鈞犯詐欺││ │ │威│ 至9日 │日 │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鈞│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月10日│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3項、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第1項詐欺 │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 │ │取財未遂罪│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 │ │所得,均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③106年1月12日│南山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條第1項詐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欺取財罪。│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6月8日 │腹瀉嘔吐2日 │急性腸胃炎│①106年6月11日│國泰人壽 │22500 │刑法第339 │62500 │黃威鈞犯詐欺││ │ │ │ 至12日 │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6月16日│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3項、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第1項詐欺 │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 │ │取財未遂罪│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 │ │所得,均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③106年6月15日│南山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條第1項詐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欺取財罪。│ │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 │④106年6月14日│富邦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 ││ │ │ │ │ │ │ │ │ │條第1項詐 │ │ ││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 │ │ │⑶106年10月26 │腹瀉腹絞痛2 │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28 │國泰人壽 │22500 │刑法第339 │42500 │黃威鈞犯詐欺││ │ │ │ 日至30日 │日 │ │日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1月2日│南山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11月14 │富邦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日 │ │ │條第3項、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第1項詐欺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取財未遂罪│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3 │3 │蕭│⑴106年1月16日│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月20日│新光人壽 │3312 │刑法第339 │33312 │蕭德助犯詐欺││ │ │德│ 至20日 │ │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助│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月25日│南山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1月23日│朝陽人壽(後併 │20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入南山人壽)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5月15日│腹瀉右腹痛3 │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22日│新光人壽 │3300 │刑法第339 │33300 │蕭德助犯詐欺││ │ │ │ 至19日 │日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5月24日│南山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5月24日│朝陽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⑶106年9月29日│嚴重腹瀉腹痛│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3日│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30000 │蕭德助犯詐欺││ │ │ │ 至10月3日 │3日 │ │ │ │ │條第3項、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第1項詐欺 │ │期徒刑參月,││ │ │ │ │ │ │ │ │ │取財未遂罪│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②106年10月12 │南山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欺取財罪。│ │所得,均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③106年10月11 │朝陽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欺取財罪。│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4 │4 │陳│⑴106年5月26日│腹瀉腹絞痛數│急性腸胃炎│①106年6月6日 │新光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82500 │陳柏翰犯詐欺││ │ │柏│ 至30日 │日 │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翰│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6月2日 │南山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6月3日 │台灣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④106年6月3日 │中國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條第1項詐 │ │額。 ││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 │ │ ├───────┼───────┼─────┼─────┤ │ ││ │ │ │ │ │ │⑤106年6月1日 │國泰人壽 │22500 │刑法第339 │ │ ││ │ │ │ │ │ │ │ │ │條第1項詐 │ │ ││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 │ │ │⑵106年10月6日│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13 │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67549 │陳柏翰犯詐欺││ │ │ │ 至10日 │ │ │日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0月13 │南山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10月13 │台灣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④106年10月18 │中國人壽 │20000 │刑法第339 │ │時,追徵其價││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額。 ││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 │ │ ├───────┼───────┼─────┼─────┤ │ ││ │ │ │ │ │ │⑤106年10月18 │國泰人壽 │22549 │刑法第339 │ │ ││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 ││ │ │ │ │ │ │ │ │ │欺取財罪。│ │ │├─┼─┼─┼───────┼──────┼─────┼───────┼───────┼─────┼─────┼────┼──────┤│5 │5 │黃│106年7月8日至 │腹瀉腹絞痛數│急性腸胃炎│①106年7月13日│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34088 │黃鈺婷犯詐欺││ │ │鈺│11日 │日 │、急性支氣│ │ │ │條第3項、 │ │取財罪,處有││ │ │婷│ │ │管炎 │ │ │ │第1項詐欺 │ │期徒刑參月,││ │ │ │ │ │ │ │ │ │取財未遂罪│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②106年7月17日│台灣人壽 │12000 │刑法第339 │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 │ │條第1項詐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欺取財罪。│ │所得,均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③106年7月14日│全球人壽 │6000 │刑法第339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條第1項詐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欺取財罪。│ │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 │④106年7月14日│朝陽人壽 │16088 │刑法第339 │ │ ││ │ │ │ │ │ │ │ │ │條第1項詐 │ │ ││ │ │ │ │ │ │ │ │ │欺取財罪。│ │ │├─┼─┼─┼───────┼──────┼─────┼───────┼───────┼─────┼─────┼────┼──────┤│6 │8 │陳│106年4月28日至│腹瀉、全身虛│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2日 │國泰人壽 │22500 │刑法第339 │62799 │陳佑誠犯詐欺││ │ │佑│5月2日 │弱數日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誠│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5月23日│新光人壽 │15008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5月18日│南山人壽 │25291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7 │13│陳│⑴106年1月20日│嚴重腹瀉腹痛│感染性腸胃│①106年2月9日 │新光人壽 │10000 │刑法第339 │71250 │陳柏諺犯詐欺││ │ │柏│ 至24日 │數日 │炎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諺│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2月14日│台灣人壽 │3125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2月14日│中國人壽 │30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6月23日│嚴重腹瀉嘔吐│急性腸胃炎│①106年6月30日│新光人壽 │4150 │刑法第339 │53814 │陳柏諺犯詐欺││ │ │ │ 至26日 │2日 │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7月5日 │台灣人壽 │255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7月6日 │中國人壽 │24164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8 │14│陳│⑴106年5月26日│腹瀉腹痛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6月2日 │新光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61250 │陳玥臻犯詐欺││ │ │玥│ 至30日 │ │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臻│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6月14日│台灣人壽 │3125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6月2日 │中國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9月22日│腹瀉腹痛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9月30日│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46254 │陳玥臻犯詐欺││ │ │ │ 至26日 │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0月5日│台灣人壽 │3125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10月5日│中國人壽 │15004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9 │17│陳│106年9月29日至│腹瀉腹絞痛數│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26 │新光人壽 │未理賠 │刑法第339 │32500 │陳信通犯詐欺││ │ │信│10月3日 │日 │ │日 │ │ │條第3項、 │ │取財罪,處有││ │ │通│ │ │ │ │ │ │第1項詐欺 │ │期徒刑參月,││ │ │ │ │ │ │ │ │ │取財未遂罪│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②106年10月11 │富邦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欺取財罪。│ │所得,均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③106年10月11 │全球人壽 │17500 │刑法第339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條第1項詐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欺取財罪。│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10│18│溫│⑴106年5月16日│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22日│新光人壽 │13652 │刑法第339 │58652 │溫玉姬犯詐欺││ │ │玉│ 至20日 │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姬│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5月31日│中國人壽 │30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5月23日│康健人壽 │15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9月18日│腹瀉上腹痛數│急性腸胃炎│①106年9月22日│新光人壽 │11205 │刑法第339 │59205 │溫玉姬犯詐欺││ │ │ │ 至21日 │日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9月25日│富邦人壽 │12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9月25日│中國人壽 │2400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④106年9月25日│康健人壽 │12000 │刑法第339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條第1項詐 │ │額。 ││ │ │ │ │ │ │ │ │ │欺取財罪。│ │ │├─┼─┼─┼───────┼──────┼─────┼───────┼───────┼─────┼─────┼────┼──────┤│11│19│陳│⑴106年3月23日│腹瀉腹絞痛數│感染性腸炎│①106年3月28日│新光人壽 │12600 │刑法第339 │24600 │陳奕郡犯詐欺││ │ │奕│ 至25日 │日 │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郡│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4月6日 │中國人壽 │12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9月25日│腹瀉腹絞痛3 │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3日│新光人壽 │19669 │刑法第339 │35669 │陳奕郡犯詐欺││ │ │ │ 至28日 │日 │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10月17 │中國人壽 │16000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日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 │ │ │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12│20│陳│⑴106年2月15日│嚴重腹瀉嘔吐│感染性腸胃│①106年3月8日 │國泰人壽 │13500 │刑法第339 │46275 │陳淯嘉犯詐欺││ │ │淯│ 至17日 │(依照護理記│炎併脫水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嘉│ │錄所示,陳淯│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嘉稱:昨日開│ ├───────┼───────┼─────┼─────┤ │如易科罰金,││ │ │ │ │始腹痛腹瀉多│ │②106年2月20日│新光人壽 │18525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次,自行來院│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就診)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2月29日│台灣人壽 │1425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 │ │ ├───────┼──────┼─────┼───────┼───────┼─────┼─────┼────┼──────┤│ │ │ │⑵106年9月7日 │連續數日吃海│急性腸胃炎│①106年9月13日│國泰人壽 │13500 │刑法第339 │45975 │陳淯嘉犯詐欺││ │ │ │ 至9日 │鮮後,腹瀉嘔│ │ │ │ │條第1項詐 │ │取財罪,處有││ │ │ │ │吐數日 │ │ │ │ │欺取財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②106年9月11日│新光人壽 │18225 │刑法第339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條第1項詐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欺取財罪。│ │未扣案左列合││ │ │ │ │ │ ├───────┼───────┼─────┼─────┤ │計金額之犯罪││ │ │ │ │ │ │③106年9月20日│台灣人壽 │14250 │刑法第339 │ │所得,均沒收││ │ │ │ │ │ │ │ │ │條第1項詐 │ │,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欺取財罪。│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額。 │└─┴─┴─┴───────┴──────┴─────┴───────┴───────┴─────┴─────┴────┴──────┘附表一之一┌─┬─┬─┬──────┬─────────────────────────────────┐│編│起│行│住院日期 │ 證 據 ││號│訴│為│ │ ││ │書│人│ │ ││ │附│︵│ │ ││ │表│即│ │ ││ │編│病│ │ ││ │號│患│ │ ││ │ │︶│ │ │├─┼─┼─┼──────┼─────────────────────────────────┤│1 │1 │陳│⑴106年5月22│㈠南山人壽: ││ │ │鳯│日至26日 │★保險金申請書 ││ │ │華│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P7~9、他2506號卷八P11、14~15)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㈡全球人壽: ││ │ │ │ │★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 ││ │ │ │ │★理賠給付審核書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 │ │ │★理賠處契約狀況摘要表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29~34、37~39、44~45) ││ │ │ │ │㈢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5、他2506號卷八P12) ││ │ │ │ │★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79、281)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偵7460號病歷卷一P37~71) ││ │ │ │ │★本院107年度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鳳華行動電話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69、183) ││ │ │ │ │★被告陳鳳華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11) ││ │ │ ├──────┼─────────────────────────────────┤│ │ │ │⑵106年10月1│㈠新光人壽: ││ │ │ │1日至15日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13~15、23)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7、20~21)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全球人壽: ││ │ │ │ │★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 ││ │ │ │ │★理賠給付審核書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處契約狀況摘要表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47~52、57~58)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17、他2506號卷八P18~19) ││ │ │ │ │★道安醫院106年10月24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8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27~57)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偵7460號病歷卷一P72~104、他2506號卷一P283~284)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77~281)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鳳華行動電話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69、183) ││ │ │ │ │★被告陳鳳華持用之0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77~79) │├─┼─┼─┼──────┼─────────────────────────────────┤│2 │2 │黃│⑴106年1月5 │㈠國泰人壽: ││ │ │威│日至9日 │★理賠申請書 ││ │ │鈞│ │★理賠給付明細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61~62、P64)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65、68~69)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63、66) ││ │ │ │ │★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67)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偵7460號病歷卷一P139~172)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93、299)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 │ │⑵106年6月8 │㈠國泰人壽: ││ │ │ │日至12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給付明細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71~72、74) ││ │ │ │ │㈡新光人壽: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51、353) ││ │ │ │ │㈢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79、84~85)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㈣富邦人壽: ││ │ │ │ │★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75、77) ││ │ │ │ │㈤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55、他2506號卷八P73、76、80) ││ │ │ │ │★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收據明細表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81~83) ││ │ │ │ │★道安醫院106年6月28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58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63~39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偵7460號病歷卷一P173~205、他2506號卷一P285~287)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93~297)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黃威鈞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417) ││ │ │ │ │★被告黃威鈞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97~415) ││ │ │ ├──────┼─────────────────────────────────┤│ │ │ │⑶106年10月 │㈠國泰人壽: ││ │ │ │26日至30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給付明細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87~88、90)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91、94~95)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富邦人壽: ││ │ │ │ │★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97)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89、92、98) ││ │ │ │ │★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9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一P206~237)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93)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3 │3 │蕭│⑴106年1月16│㈠新光人壽: ││ │ │德│日至20日 │★理賠申請書 ││ │ │助│ │(見他2506號卷九P21)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5、7~8)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朝陽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朝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 │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9~39)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6)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一P239~272)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41~243)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 │ │⑵106年5月15│㈠新光人壽: ││ │ │ │日至19日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275、281、287)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結案工作底稿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9、12~14)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朝陽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41、47)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283~285、他2506號卷九P10、11、偵7460號卷二P43~ ││ │ │ │ │45) ││ │ │ │ │★道安醫院106年5月30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39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289~311)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一P273~304、他2506號卷一P347~348)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41~245)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蕭德助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31) ││ │ │ │ │★被告蕭德助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 ││ │ │ │ │(見他2506號卷四P313) ││ │ │ ├──────┼─────────────────────────────────┤│ │ │ │⑶106年9月29│㈠新光人壽: ││ │ │ │日至10月3日 │★理賠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1)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結案工底稿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5、18~20)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朝陽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49、55)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6~17、22、偵7460號卷二P51~5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一P305~338)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41~244)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4 │4 │陳│⑴106年5月26│㈠新光人壽: ││ │ │柏│日至30日 │★理賠申請書 ││ │ │翰│ │★理賠受理單 ││ │ │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255~257、263、265)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03、106~107)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107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99、102) ││ │ │ │ │㈣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19、121~122) ││ │ │ │ │㈤國泰人壽: ││ │ │ │ │★106年6月14日匯出款單筆資料查詢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見本院卷一P185、188) ││ │ │ │ │㈥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259~261、他2506號卷號八P100~101、104~105、120 ││ │ │ │ │、本院卷一P186) ││ │ │ │ │★道安醫院106年6月12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52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289~311)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一P409~442)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53~261)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柏翰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 ││ │ │ │ │(他2506號卷六P299~305) ││ │ │ ├──────┼─────────────────────────────────┤│ │ │ │⑵106年10月6│㈠新光人壽: ││ │ │ │ 日至10日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307~309) ││ │ │ │ │㈡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13、116~117)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㈢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09、112) ││ │ │ │ │㈣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23、125~126) ││ │ │ │ │㈤國泰人壽: ││ │ │ │ │★106年6月14日匯出款單筆資料查詢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見本院卷一P181、184) ││ │ │ │ │㈥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311~313、他2506號卷八P110~111、114、124、本院卷││ │ │ │ │一P182) ││ │ │ │ │★道安醫院106年10月24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6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317~347)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一P443~476、他2506號卷一P301~304)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53~261)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柏翰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357~379) │├─┼─┼─┼──────┼─────────────────────────────────┤│5 │5 │黃│106年7月8日 │㈠新光人壽: ││ │ │鈺│至11日 │★理賠申請書 ││ │ │婷│ │★理賠受理單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49、51) ││ │ │ │ │㈡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31、134) ││ │ │ │ │㈢全球人壽: ││ │ │ │ │★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 ││ │ │ │ │★理賠給付審核書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處契約狀況摘要表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153~156、162) ││ │ │ │ │㈣朝陽人壽: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65、171 ) ││ │ │ │ │㈤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53、55、他2506號卷八P132~133、157、偵7460號卷二 ││ │ │ │ │P167、169) ││ │ │ │ │★道安醫院106年7月21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67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59~9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二P37~69)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313~315)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黃鈺婷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六P99~117) │├─┼─┼─┼──────┼─────────────────────────────────┤│6 │8 │陳│106年4月28日│㈠國泰人壽: ││ │ │佑│至5月2日 │★理賠申請書 ││ │ │誠│ │★理賠給付明細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283、284、288) ││ │ │ │ │㈡新光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二P63、65、71) ││ │ │ │ │㈢南山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八P275、278~279)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25~27)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二P67、69、他2506號卷八P276、277、281、285、290、291││ │ │ │ │) ││ │ │ │ │★道安醫院106年5月30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40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二P75~10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二P240~274、他2506號卷一P349~352)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 ││ │ │ │ │★被告陳佑誠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二P115) ││ │ │ │ │★被告陳佑誠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 ││ │ │ │ │(見他2506號卷二P107~117) │├─┼─┼─┼──────┼─────────────────────────────────┤│7 │13│陳│⑴106年1月20│㈠新光人壽: ││ │ │柏│日至24日 │★理賠申請書 ││ │ │諺│ │(見他2506號卷九P139) ││ │ │ │ │㈡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35、138) ││ │ │ │ │㈢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23、125)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24、136、137、140)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三P415~446)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65~273)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 │ │⑵106年6月23│㈠新光人壽: ││ │ │ │日至26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3~5、13) ││ │ │ │ │㈡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31、134) ││ │ │ │ │㈢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27、129~130)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7、9、他2506號卷九P132~134) ││ │ │ │ │★道安醫院106年7月11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63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17~51)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三P447~479、他2506號卷一P297~299)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65~275)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柏諺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55、57~77) │├─┼─┼─┼──────┼─────────────────────────────────┤│8 │14│陳│⑴106年5月26│㈠新光人壽: ││ │ │玥│日至30日 │★理賠申請書 ││ │ │臻│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201、203、215) ││ │ │ │ │㈡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49~150、153) ││ │ │ │ │㈢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41、143)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205、207、他2506號卷九P142、151、152) ││ │ │ │ │★道安醫院106年10月13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3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103、217~245)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4~37)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301~307)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玥臻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247~251) ││ │ │ ├──────┼─────────────────────────────────┤│ │ │ │⑵106年9月22│㈠新光人壽: ││ │ │ │日至26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91、P93) ││ │ │ │ │㈡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55、158) ││ │ │ │ │㈢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45、147)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95、97、他2506號卷九P146、156、157) ││ │ │ │ │★道安醫院106年10月13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3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103~135)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38~71)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301~307)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玥臻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五P149~199) │├─┼─┼─┼──────┼─────────────────────────────────┤│9 │17│陳│106年9月29日│㈠新光人壽: ││ │ │信│至10月3日 │★理賠申請書 ││ │ │通│ │★理賠受理單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167、173) ││ │ │ │ │㈡富邦人壽: ││ │ │ │ │★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85、187) ││ │ │ │ │㈢全球人壽: ││ │ │ │ │★理賠審查表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89、191~194)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179、181、他2506號卷九P186、190) ││ │ │ │ │★道安醫院106年10月24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9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171、183~213)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274~307、他2506號卷一P357~358)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309~311)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信通持用之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221) ││ │ │ │ │★被告陳信通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221~261) │├─┼─┼─┼──────┼─────────────────────────────────┤│10│18│溫│⑴106年5月16│㈠新光人壽: ││ │ │玉│日至20日 │★理賠申請書 ││ │ │姬│ │(見他2506號卷九P233) ││ │ ││ │㈡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99、201~202) ││ │ │ │ │㈢康健人壽: ││ │ │ │ │★理賠通知書 ││ │ │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28、231、232)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96、200、229、230、234)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309~346)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337)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 │ │⑵106年9月18│㈠新光人壽: ││ │ │ │日至21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3、5、11) ││ │ │ │ │㈡富邦人壽: ││ │ │ │ │★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195、197) ││ │ │ │ │㈢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03、218~219) ││ │ │ │ │㈣康健人壽: ││ │ │ │ │★理賠通知書 ││ │ │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21、225~226) ││ │ │ │ │㈤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7、9、他2506號卷九P196、204、222、224)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347~385、他2506號卷一P323~324、他2506號卷三││ │ │ │ │P13~41、他2506號卷九P205~217)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 ││ │ │ │ │★被告溫玉姬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45) ││ │ │ │ │★被告溫玉姬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45~51) │├─┼─┼─┼──────┼─────────────────────────────────┤│11│19│陳│⑴106年3月23│㈠新光人壽: ││ │ │奕│日至25日 │★理賠申請書 ││ │ │郡│ │(見他2506號卷九P255) ││ │ │ │ │㈡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35、237~238) ││ │ │ │ │㈢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36、256)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387~418)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47~249)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 │ │⑵106年9月25│㈠新光人壽: ││ │ │ │日至28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493、495、501~503) ││ │ │ │ │㈡中國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39、253~254) ││ │ │ │ │㈢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497、499、他2506號卷九P240) ││ │ │ │ │★道安醫院106年10月13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89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507~537)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419~452、他2506號卷一P325~326、他2506號卷九││ │ │ │ │ P241~250) ││ │ │ │ │★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 ││ │ │ │ │(見偵7460號卷一P247)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被告陳奕郡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545) ││ │ │ │ │★被告陳奕郡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545~553) │├─┼─┼─┼──────┼─────────────────────────────────┤│12│20│陳│⑴106年2月15│㈠國泰人壽: ││ │ │淯│日至17日 │★理賠申請書 ││ │ │嘉│ │★理賠給付明細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63~264、266) ││ │ │ │ │㈡新光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77) ││ │ │ │ │㈢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 ││ │ │ │ │★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57、258、261)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59、260、265、278)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454~483)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 │ │ ├──────┼─────────────────────────────────┤│ │ │ │⑵106年9月7 │㈠國泰人壽: ││ │ │ │日至9日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給付明細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71~272、275) ││ │ │ │ │㈡新光人壽: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理賠受理單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349、351、357~359) ││ │ │ │ │㈢台灣人壽: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保險金理賠通知書 ││ │ │ │ │(見他2506號卷九P267、270) ││ │ │ │ │㈣其他: ││ │ │ │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353、355、他2506號卷九P268~269、273、274) ││ │ │ │ │★道安醫院106年11月20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114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363~387) ││ │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 │ │ │ 之鑑定結果 ││ │ │ │ │(見偵7460號卷二P181~185) ││ │ │ │ │★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 ││ │ │ │ │(見偵7460號病歷卷四P484~513) ││ │ │ │ │★被告陳淯嘉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389) ││ │ │ │ │★被告陳淯嘉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 ││ │ │ │ │(見他2506號卷三P391~405) ││ │ │ │ │★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 ││ │ │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見偵7460號卷一P127、P129~137、225~231) │└─┴─┴─┴──────┴─────────────────────────────────┘附表二:
┌─┬─┬─┬─┬──────┬────┬───────┬────┬────┬────┬────────┬──────┐│編│起│行│病│住院日期 │醫師診斷│商業保險理賠申│保險公司│金額(新 │左列金額│ 證 據 │ 主 文 ││號│訴│為│患│ │疾病(及 │請日 │ │臺幣)元 │合計之犯│ │ ││ │書│人│ │ │行為人主│ │ │及論罪 │罪所得( │ │ ││ │附│︵│ │ │訴病患症│ │ │ │新臺幣) │ │ ││ │表│即│ │ │狀) │ │ │ │元 │ │ ││ │編│被│ │ │ │ │ │ │ │ │ ││ │號│告│ │ │ │ │ │ │ │ │ ││ │ │︶│ │ │ │ │ │ │ │ │ │├─┼─┼─┼─┼──────┼────┼───────┼────┼────┼────┼────────┼──────┤│1 │6-│陳│陳│106年12月29 │急性胃炎│①107年1月3日 │國泰人壽│18000 │58081 │㈠國泰人壽: │陳鳳華共同犯││ │1 │鳳│○│日至107年1月│(主訴病│ │ │(刑法第│ │★理賠申請書 │詐欺取財罪,││ │ │華│銨│1日(宏恩醫院│患症狀:│ │ │339條第1│ │★理賠給付明細 │處有期徒刑肆││ │ │、│ │,由黃鈺婷陪│間歇性腹│ │ │項詐欺取│ │(見他2506號卷八│月,如易科罰││ │ │黃│ │同住院) │部絞痛、│ │ │財罪) │ │P171~172、180)│金,以新臺幣││ │ │鈺│ │ │噁心、嘔│ │ │ │ │(見他2506號卷八│壹仟元折算壹││ │ │婷│ │ │吐、水樣│ │ │ │ │P243、245~246)│日。 ││ │ │ │ │ │腹瀉2日 │ │ │ │ │㈡新光人壽: │黃鈺婷共同犯││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詐欺取財罪,││ │ │ │ │ │ │ │ │ │ │★理賠受理單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理賠審核通知書│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六│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P491、493)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六│日。 ││ │ │ │ │ │ │ │ │ │ │P655、657、663)│ ││ │ │ │ │ │ │ │ │ │ │㈢南山人壽 │ ││ │ │ │ │ │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八│ ││ │ │ │ │ │ │ │ │ │ │P211、213~216)│ ││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八│ ││ │ │ │ │ │ │ │ │ │ │P236~237) │ ││ │ │ │ │ │ │ │ │ │ │★理賠明細彙整表│ ││ │ │ │ │ │ │ │ │ │ │(包含承受朝陽人│ ││ │ │ │ │ │ │ │ │ │ │壽) │ ││ │ │ │ │ │ ├───────┼────┼────┤ │(見偵7460號卷二│ ││ │ │ │ │ │ │②107年1月8日 │新光人壽│12055 │ │P25~27) │ ││ │ │ │ │ │ │ │ │(刑法第│ │㈣台灣人壽; │ ││ │ │ │ │ │ │ │ │339條第1│ │★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項詐欺取│ │★保險金理賠通知│ ││ │ │ │ │ │ │ │ │財罪) │ │書 │ ││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八│ ││ │ │ │ │ │ │ │ │ │ │P267、269) │ ││ │ │ │ │ │ │ │ │ │ │㈤中國人壽: │ ││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 │ │★理賠審核給付通│ ││ │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八│ ││ │ │ │ │ │ ├───────┼────┼────┤ │P207、209) │ ││ │ │ │ │ │ │③107年1月4日 │南山人壽│16000 │ │(見他2506號卷八│ ││ │ │ │ │ │ │ │ │(刑法第│ │P255、257~258)│ ││ │ │ │ │ │ │ │ │339條第1│ │㈥其他: │ ││ │ │ │ │ │ │ │ │項詐欺取│ │★宏恩醫院診斷證│ ││ │ │ │ │ │ │ │ │財罪) │ │明書及住院醫療費│ ││ │ │ │ │ │ │ │ │ │ │用收據 │ ││ │ │ │ │ │ │ │ │ │ │(見他2506號卷六│ ││ │ │ │ │ │ │ │ │ │ │P495、497、他250│ ││ │ │ │ │ │ ├───────┼────┼────┤ │6卷八P173、176、│ ││ │ │ │ │ │ │④107年1月3日 │中國人壽│12026 │ │208、212) │ ││ │ │ │ │ │ │ │ │(刑法第│ │(見他2506號卷六│ ││ │ │ │ │ │ │ │ │339條第1│ │P659、661、他250│ ││ │ │ │ │ │ │ │ │項詐欺取│ │6卷八P234、235、│ ││ │ │ │ │ │ │ │ │財罪) │ │247、248、256、 │ ││ │ │ │ │ │ │ │ │ │ │268) │ ││ │ │ │ │ │ │ │ │ │ │★宏恩醫院108年3│ ││ │ │ │ │ │ │ │ │ │ │月20日宏醫院字第│ ││ │ │ │ │ │ │ │ │ │ │第0000000號函及 │ ││ │ │ │ │ │ │ │ │ │ │檢附之就醫相關病│ ││ │ │ │ │ │ │ │ │ │ │歷資料 │ │├─┼─┼─┼─┼──────┼────┼───────┼────┼────┼────┤(見偵7460號卷二├──────┤│2 │7-│陳│陳│106年12月29 │急性胃炎│①107年1月3日 │國泰人壽│未理賠 │59286(由│P187、189~196)│陳鳳華共同犯││ │2 │鳳│○│日至107年1月│(主訴病│ │ │(刑法第│黃鈺婷取│(見偵7460號卷二│詐欺取財罪,││ │ │華│錡│1日(宏恩醫院│患症狀:│ │ │339條第 │得) │P187、197~204)│處有期徒刑肆││ │ │、│ │,由黃鈺婷陪│間歇性腹│ │ │3項、第1│ │★被告陳鳳華行動│月,如易科罰││ │ │黃│ │同住院) │部絞痛、│ │ │項詐欺取│ │電話申設基本資料│金,以新臺幣││ │ │鈺│ │ │噁心、嘔│ │ │財未遂罪│ │(見他2506號卷四│壹仟元折算壹││ │ │婷│ │ │吐、水樣│ │ │) │ │P183) │日。 ││ │ │ │ │ │腹瀉2日 ├───────┼────┼────┤ │★被告黃鈺婷行動│黃鈺婷共同犯││ │ │ │ │ │) │②107年1月8日 │新光人壽│7233 │ │電話申設基本資料│詐欺取財罪,││ │ │ │ │ │ │ │ │(刑法第│ │(見他2506號卷六│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339條第1│ │P305) │月,如易科罰││ │ │ │ │ │ │ │ │項詐欺取│ │★通訊監察譯文 │金,以新臺幣││ │ │ │ │ │ │ │ │財罪) │ │(見他2506號卷四│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P185~200)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107年1月4日 │南山人壽│16000 │ │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339條第1│ │ │ ││ │ │ │ │ │ │ │ │項詐欺取│ │ │ ││ │ │ │ │ │ │ │ │財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107年1月4日 │台灣人壽│12000 │ │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339條第1│ │ │ ││ │ │ │ │ │ │ │ │項詐欺取│ │ │ ││ │ │ │ │ │ │ │ │財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107年1月3日 │中國人壽│24053 │ │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339條第1│ │ │ ││ │ │ │ │ │ │ │ │項詐欺取│ │ │ ││ │ │ │ │ │ │ │ │財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編│起│行│病│道安醫院住院│住院診斷 │商業保險理賠申│保險公司 │金額(新臺 │ 備 註 │ 主 文 ││號│訴│為│患│日期 │ │請日 │ │幣/元) │ │ ││ │書│人│ │ │ │ │ │ │ │ ││ │附│︵│ │ │ │ │ │ │ │ ││ │表│即│ │ │ │ │ │ │ │ ││ │編│被│ │ │ │ │ │ │ │ ││ │號│告│ │ │ │ │ │ │ │ ││ │ │︶│ │ │ │ │ │ │ │ │├─┼─┼─┼─┼──────┼─────┼───────┼───────┼─────┼────┼────┤│1 │6 │黃│陳│⑴106年3月31│急性支氣管│①106年4月13日│國泰人壽公司 │18074 │ │黃鈺婷無││ │ │鈺│○│日至4月3日( │炎併霉漿菌│ │ │ │ │罪 ││ │ │婷│銨│由黃鈺婷陪同│感染 │ │ │ │ │ ││ │ │ │ │住院) │ ├───────┼───────┼─────┤ │ ││ │ │ │ │ │ │②106年4月11日│新光人壽公司 │1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106年4月10日│南山人壽公司 │16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106年4月11日│中國人壽公司 │12000 │ │ ││ │ │ │ ├──────┼─────┼───────┼───────┼─────┼────┼────┤│ │ │ │ │⑵106年7月8 │急性腸胃炎│①106年7月13日│國泰人壽公司 │18000 │黃鈺婷不│ ││ │ │ │ │日至11日(由 │、急性支氣│ │ │ │另為無罪│ ││ │ │ │ │黃鈺婷陪同住│管炎 │ │ │ │諭知 │ ││ │ │ │ │院) │ ├───────┼───────┼─────┤(檢察官│ ││ │ │ │ │ │ │②106年7月13日│新光人壽公司 │12000 │認黃鈺婷│ ││ │ │ │ │ │ │ │ │ │此部分犯│ ││ │ │ │ │ │ │ │ │ │行,與其│ ││ │ │ │ │ │ ├───────┼───────┼─────┤被起訴並│ ││ │ │ │ │ │ │③106年7月14日│南山人壽公司 │16000 │經論罪科│ ││ │ │ │ │ │ │ │ │ │刑之附表│ ││ │ │ │ │ │ │ │ │ │一編號5 │ ││ │ │ │ │ │ ├───────┼───────┼─────┤所示犯行│ ││ │ │ │ │ │ │④106年7月13日│中國人壽公司 │12000 │,有一行│ ││ │ │ │ │ │ │ │ │ │為之實質│ ││ │ │ │ │ │ │ │ │ │上一罪關│ ││ │ │ │ │ │ │ │ │ │係,本院│ ││ │ │ │ │ │ │ │ │ │自應就其│ ││ │ │ │ │ │ │ │ │ │此部分被│ ││ │ │ │ │ │ │ │ │ │訴之犯行│ ││ │ │ │ │ │ │ │ │ │,不另為│ ││ │ │ │ │ │ │ │ │ │無罪之諭│ ││ │ │ │ │ │ │ │ │ │知) │ ││ │ │ │ │ │ │ │ │ │ │ │├─┼─┼─┼─┼──────┼─────┼───────┼───────┼─────┼────┼────┤│2 │7 │黃│陳│106年2月25日│感染性腸炎│①106年3月23日│新光人壽公司 │9000 │ │黃鈺婷無││ │ │鈺│○│至3月1日(由 │併脫水 │ │ │ │ │罪 ││ │ │婷│錡│黃鈺婷陪同住│ │ │ │ │ │ ││ │ │ │ │院) │ ├───────┼───────┼─────┤ │ ││ │ │ │ │ │ │②106年3月9日 │南山人壽公司 │20000 │ │ ││ │ │ │ │ │ ├───────┼───────┼─────┤ │ ││ │ │ │ │ │ │③106年3月8日 │台灣人壽公司 │15000 │ │ ││ │ │ │ │ │ ├───────┼───────┼─────┤ │ ││ │ │ │ │ │ │④107年1月23日│中國人壽公司 │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陳│陳│106年5月26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6月1日 │國泰人壽公司 │未理賠(詐 │陳柏翰不│黃鈺婷無││ │1 │柏│○│至30日(由陳 │併脫水、急│ │ │欺取財未遂│另為無罪│罪 ││ │ │翰│錡│柏翰陪同住院│性細支氣管│ │ │) │諭知 │ ││ │ │、│ │) │炎 │ │ │ │(檢察官│ ││ │ │黃│ │ │ ├───────┼───────┼─────┤認陳柏翰│ ││ │ │鈺│ │ │ │②106年6月6日 │新光人壽公司 │9000 │此部分犯│ ││ │ │婷│ │ │ ├───────┼───────┼─────┤行,與其│ ││ │ │︵│ │ │ │③106年6月2日 │南山人壽公司 │20000 │被起訴並│ ││ │ │按│ │ │ ├───────┼───────┼─────┤經論罪科│ ││ │ │:│ │ │ │④106年6月6日 │台灣人壽公司 │15000 │刑之附表│ ││ │ │為│ │ │ ├───────┼───────┼─────┤一編號4 │ ││ │ │追│ │ │ │⑤106年6月7日 │中國人壽公司 │30000 │⑴所示犯│ ││ │ │加│ │ │ │ │ │ │行,有一│ ││ │ │起│ │ │ │ │ │ │行為之實│ ││ │ │訴│ │ │ │ │ │ │質上一罪│ ││ │ │︶│ │ │ │ │ │ │關係,本│ ││ │ │ │ │ │ │ │ │ │院自應就│ ││ │ │ │ │ │ │ │ │ │其此部分│ ││ │ │ │ │ │ │ │ │ │被訴之犯│ ││ │ │ │ │ │ │ │ │ │行,不另│ ││ │ │ │ │ │ │ │ │ │為無罪之│ ││ │ │ │ │ │ │ │ │ │諭知) │ ││ │ │ │ │ │ │ │ │ │ │ │├─┼─┼─┼─┼──────┼─────┼───────┼───────┼─────┼────┼────┤│4 │15│陳│陳│⑴106年1月20│感染性腸胃│①106年2月10日│新光人壽公司 │10000 │陳柏諺不│ ││ │ │柏│○│日至24日(由 │炎併脫水 │ │ │ │另為無罪│ ││ │ │諺│翊│陳柏諺陪同住│ │ │ │ │諭知 │ ││ │ │ │ │院) │ ├───────┼───────┼─────┤(檢察官│ ││ │ │ │ │ │ │②106年2月14日│台灣人壽公司 │31250 │認陳柏諺│ ││ │ │ │ │ │ │ │ │ │此部分犯│ ││ │ │ │ │ │ ├───────┼───────┼─────┤行,與其│ ││ │ │ │ │ │ │③106年2月15日│中國人壽公司 │15000 │被起訴並│ ││ │ │ │ │ │ │ │ │ │經論罪科│ ││ │ │ │ │ │ │ │ │ │刑之附表│ ││ │ │ │ │ │ │ │ │ │一編號7 │ ││ │ │ │ │ │ │ │ │ │⑴所示犯│ ││ │ │ │ │ │ │ │ │ │行,有一│ ││ │ │ │ │ │ │ │ │ │行為之實│ ││ │ │ │ │ │ │ │ │ │質上一罪│ ││ │ │ │ │ │ │ │ │ │關係,本│ ││ │ │ │ │ │ │ │ │ │院自應就│ ││ │ │ │ │ │ │ │ │ │其此部分│ ││ │ │ │ │ │ │ │ │ │被訴之犯│ ││ │ │ │ │ │ │ │ │ │行,不另│ ││ │ │ │ │ │ │ │ │ │為無罪之│ ││ │ │ │ │ │ │ │ │ │諭知) │ ││ │ │ │ │ │ │ │ │ │ │ ││ │ ├─┤ ├──────┼─────┼───────┼───────┼─────┼────┼────┤│ │ │陳│ │⑵106年6月23│急性腸胃炎│①106年7月3日 │新光人壽公司 │12239 │陳柏諺不│陳玥臻無││ │ │柏│ │日至26日(由 │併脫水 ├───────┼───────┼─────┤另為無罪│罪 ││ │ │諺│ │陳柏諺陪同住│ │②106年7月6日 │台灣人壽公司 │25333 │諭知 │ ││ │ │、│ │院) │ │ │ │ │(檢察官│ ││ │ │陳│ │ │ │ │ │ │認陳柏諺│ ││ │ │玥│ │ │ │ │ │ │此部分犯│ ││ │ │臻│ │ │ │ │ │ │行,與其│ ││ │ │︵│ │ │ │ │ │ │被起訴並│ ││ │ │按│ │ │ │ │ │ │經論罪科│ ││ │ │:│ │ │ │ │ │ │刑之附表│ ││ │ │為│ │ │ │ │ │ │一編號7 │ ││ │ │追│ │ │ │ │ │ │⑵所示犯│ ││ │ │加│ │ │ │ │ │ │行,有一│ ││ │ │起│ │ │ │ │ │ │行為之實│ ││ │ │訴│ │ │ │ │ │ │質上一罪│ ││ │ │︶│ │ │ │ │ │ │關係,本│ ││ │ │ │ │ │ │ │ │ │院自應就│ ││ │ │ │ │ │ │ │ │ │其此部分│ ││ │ │ │ │ │ │ │ │ │被訴之犯│ ││ │ │ │ │ │ │ │ │ │行,不另│ ││ │ │ │ │ │ │ │ │ │為無罪之│ ││ │ │ │ │ │ │ │ │ │諭知) │ │├─┼─┼─┼─┼──────┼─────┼───────┼───────┼─────┼────┼────┤│5 │16│陳│陳│⑴106年5月26│急性腸胃炎│①106年6月7日 │新光人壽公司 │10000 │陳玥臻不│ ││ │ │玥│○│日至30日(由 │併脫水 ├───────┼───────┼─────┤另為無罪│ ││ │ │臻│憲│陳玥臻陪同住│ │②106年6月7日 │台灣人壽公司 │31250 │諭知 │ ││ │ │ │ │院) │ ├───────┼───────┼─────┤(檢察官│ ││ │ │ │ │ │ │③106年6月7日 │中國人壽公司 │15000 │認陳玥臻│ ││ │ │ │ │ │ │ │ │ │此部分犯│ ││ │ │ │ │ │ │ │ │ │行,與其│ ││ │ │ │ │ │ │ │ │ │被起訴並│ ││ │ │ │ │ │ │ │ │ │經論罪科│ ││ │ │ │ │ │ │ │ │ │刑之附表│ ││ │ │ │ │ │ │ │ │ │一編號8 │ ││ │ │ │ │ │ │ │ │ │⑴所示犯│ ││ │ │ │ │ │ │ │ │ │行,有一│ ││ │ │ │ │ │ │ │ │ │行為之實│ ││ │ │ │ │ │ │ │ │ │質上一罪│ ││ │ │ │ │ │ │ │ │ │關係,本│ ││ │ │ │ │ │ │ │ │ │院自應就│ ││ │ │ │ │ │ │ │ │ │其此部分│ ││ │ │ │ │ │ │ │ │ │被訴之犯│ ││ │ │ │ │ │ │ │ │ │行,不另│ ││ │ │ │ │ │ │ │ │ │為無罪之│ ││ │ │ │ │ │ │ │ │ │諭知) │ ││ │ │ │ ├──────┼─────┼───────┼───────┼─────┼────┤ ││ │ │ │ │⑵106年9月22│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6日│新光人壽公司 │4000 │陳玥臻不│ ││ │ │ │ │日至26日(由 │ │ │ │ │另為無罪│ ││ │ │ │ │陳玥臻陪同住│ │ │ │ │諭知 │ ││ │ │ │ │院) │ ├───────┼───────┼─────┤(檢察官│ ││ │ │ │ │ │ │②106年9月29日│中國人壽公司 │15000 │認陳玥臻│ ││ │ │ │ │ │ │ │ │ │此部分犯│ ││ │ │ │ │ │ │ │ │ │行,與其│ ││ │ │ │ │ │ │ │ │ │被起訴並│ ││ │ │ │ │ │ │ │ │ │經論罪科│ ││ │ │ │ │ │ │ │ │ │刑之附表│ ││ │ │ │ │ │ │ │ │ │一編號8 │ ││ │ │ │ │ │ │ │ │ │⑵所示犯│ ││ │ │ │ │ │ │ │ │ │行,有一│ ││ │ │ │ │ │ │ │ │ │行為之實│ ││ │ │ │ │ │ │ │ │ │質上一罪│ ││ │ │ │ │ │ │ │ │ │關係,本│ ││ │ │ │ │ │ │ │ │ │院自應就│ ││ │ │ │ │ │ │ │ │ │其此部分│ ││ │ │ │ │ │ │ │ │ │被訴之犯│ ││ │ │ │ │ │ │ │ │ │行,不另│ ││ │ │ │ │ │ │ │ │ │為無罪之│ ││ │ │ │ │ │ │ │ │ │諭知) │ │├─┼─┼─┼─┼──────┼─────┼───────┼───────┼─────┼────┼────┤│6 │1 │陳│陳│107年1月29日│眩暈、梅尼│①107年2月6日 │南山人壽 │13750 │ │陳鳳華無││ │ │鳳│鳳│至2月2日 │爾氏症 │ │ │ │ │罪 ││ │ │華│華│ │ ├───────┼───────┼─────┤ │ ││ │ │ │ │ │ │②107年2月7日 │新光人壽 │未理賠(詐 │ │ ││ │ │ │ │ │ │ │ │欺取財未遂│ │ ││ │ │ │ │ │ │ │ │) │ │ │├─┼─┼─┼─┼──────┼─────┼───────┼───────┼─────┼────┼────┤│7 │5 │黃│黃│106年3月31日│急性支氣管│①106年4月24日│新光人壽 │未理賠(詐 │ │黃鈺婷無││ │ │鈺│鈺│至4月3日 │炎併霉漿菌│ │ │欺取財未遂│ │罪 ││ │ │婷│婷│ │感染、急性│ │ │) │ │ ││ │ │ │ │ │下呼吸道染├───────┼───────┼─────┤ │ ││ │ │ │ │ │感 │②106年4月11日│台灣人壽 │12000 │ │ ││ │ │ │ │ │ ├───────┼───────┼─────┤ │ ││ │ │ │ │ │ │③106年4月19日│全球人壽 │6000 │ │ ││ │ │ │ │ │ ├───────┼───────┼─────┤ │ ││ │ │ │ │ │ │④106年4月18日│朝陽人壽 │16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編號│證據清單 │├──┼──────────────────────┤│ 1 │就證明附表三編號1至2、6至7之犯行: ││ │1.被告陳鳳華及黃鈺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 │2.告訴代理人莊竣名、陳正煜、林彤諭、陳錫宗等││ │ 人之指訴。 ││ │3.證人陳○銨、陳○錡、陳識仁及溫得岑之證述。││ │4.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查詢結果。 ││ │5.扣案之道安醫院之病歷資料及病患請假單。 ││ │6.申請保險理賠資料。 ││ │7.宏恩醫院病函覆就醫資料。 ││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覆鑑定結果。 │├──┼──────────────────────┤│ 2 │就證明附表三編號3之犯行: ││ │1.被告陳柏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 │2.告訴代理人莊竣名、陳正煜、林彤諭、陳錫宗等││ │ 人之指訴。 ││ │3.證人陳○錡之證述。 ││ │4.扣案之道安醫院之病歷資料及病患請假單。 ││ │5.申請保險理賠資料。 ││ │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復鑑定結果。 │├──┼──────────────────────┤│ 3 │就證明附表三編號4至5之犯行: ││ │1.被告陳柏諺、陳玥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2.告訴代理人莊竣名、陳正煜等人之指訴。 ││ │3.扣案之道安醫院病歷資料及病患請假單。 ││ │4.通聯查詢結果。 ││ │5.附表三編號5之申請保險理賠資料。 ││ │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復鑑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