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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智簡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采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7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采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采瑄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復明知其自民國105 年10月起,透過「淘寶網」網站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至55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仿冒如附件一所示商標之拖鞋、衣服等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106 年間之某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 巷○○號住處上網,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會員帳號「dream77229」,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員警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下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毛毯【交易金額340 元(含運費60元)】,郭采瑄則以超商貨到付款方式寄送上開毛毯,經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已扣案),再於108 年3 月20日10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采瑄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郭采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及現場擷取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資料、網頁列印資料。

㈢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

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刑事陳報狀、刑事陳述意見狀、授權委任書。

㈣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後附之委任狀、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6 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10728487號函及附件。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

圖販賣而陳列之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

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實質上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自106 年間之某日起至

108 年3 月20日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於蝦皮拍賣網站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明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

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損害,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再斟酌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行為固無可取,究非惡性重大之徒,且已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調解成立,告訴人代理人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以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提告訴等語,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販賣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毛毯,所得之款項280 元【

該筆交易金額雖係340 元,惟其中60元係屬運費,非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對價】,雖因警員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意,而未能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但此部分之款項被告已取得,且係基於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而取得,仍應認定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調解成立,並已給付損害賠償金65,000元,業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無庸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商標資料(民國)┌──┬─────┬──────┬─────┬─────────────┐│編號│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之商品 │├──┼─────┼──────┼─────┼─────────────┤│ 1 │英商一號娛│00000000 │115/06/15 │第025 類:各種衣服、鞋等 ││ │樂英國有限│ │ │ ││ │公司、英商│ │ │ ││ │艾須特貝克│ │ │ ││ │戴維斯有限│ │ │ ││ │公司 │ │ │ │├──┼─────┼──────┼─────┼─────────────┤│ 2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118/01/15 │第025 類:褲子等 │├──┤股份有限公├──────┼─────┼─────────────┤│ 3 │司 │00000000 │109/11/15 │第024 類:毛毯、毛巾等 │├──┤ ├──────┼─────┼─────────────┤│ 4 │ │00000000 │109/11/30 │第014 類:鐘錶及其零組件等│├──┤ ├──────┼─────┼─────────────┤│ 5 │ │00000000 │109/06/15 │第021 類:髮梳等 │├──┼─────┴──────┴─────┴─────────────┤│備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商標,補充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1 │仿冒「Peppa Pig」商標之拖鞋 │24雙 │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43頁) ││ 2 │仿冒「Peppa Pig」商標之衣服 │1件 │ │├──┼──────────────────┼───┼─────────┤│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衣服 │1件 │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褲子 │4件 │鑑價報告(見偵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69││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毛巾 │2條 │頁至第70頁) │├──┼──────────────────┼───┤ ││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手錶 │14件 │ │├──┼──────────────────┼───┤ ││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內褲 │3件 │ │├──┼──────────────────┼───┤ ││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梳子 │3件 │ │├──┼──────────────────┼───┤ ││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毛毯 │1件 │ ││ │(員警蒐證扣得) │ │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