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守明
林守仁林欣佳林欣宜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51 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審(108 年度抗字第357 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林守明、林守仁、林欣佳、林欣宜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與聲請人達成認罪協商,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等4 人因上開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 號、106 年度聲扣字第17號裁定所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及聲請人林守明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106 年3 月23日遭扣押Giga bite 筆記型電腦1 台、隨身碟4 個、Acer筆記型電腦1 台,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
(二)又聲請人林守明因本案遭限制出境出海,現全案已確定,已無繼續限制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1 項因刑事訴追之必要,固賦予檢察官或法院有扣押之權,但以「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限。且同法第142 條第1 項復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 條亦有明文規定。足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原則上應予以發還,僅例外即「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且遇有「必要情形」者,始得由法院敘明具體理由後,裁定不予以發還,自不待言。又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1 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於移送執行時,其訴訟繫屬即告消滅,法院對於是否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已無從審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18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4 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檢察官與聲請人4 人進行認罪協商,並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乃於108 年2 月26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83號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林守明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 年12月31日前、109 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 年12月31日前、112 年6 月30日前,各支付80萬元;聲請人林守仁有期徒刑9 月,緩刑2 年,並應於108 年9 月30日前向公庫支付30萬元;聲請人林欣宜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 年12月31日前、109 年12月31日前、110 年12月31日前、111 年12月31日前、11
2 年6 月30日前,各支付20萬元;聲請人林欣佳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 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 年12月31日前、109 年12月31日前、110 年12月31日前、111 年12月31日前、112 年6 月30日前,各支付20萬元,嗣聲請人4 人均未上訴而於108 年
3 月25日確定,該案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 年度執他字第521 號執行乙節,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本案既經判決確定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而脫離本院繫屬,則依前揭說明,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及是否繼續限制出境事宜,本院已無從審酌,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情形另為適法之處理。聲請人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附表一:
┌─┬───┬─────────┬───────┬─────┐│編│所有人│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備註 ││號│ │ │ │ │├─┼───┼─────────┼───────┼─────┤│1 │林欣佳│車牌號碼0000-00號 │ │2009年產 ││ │ │車輛 │ │ │├─┼───┼─────────┼───────┼─────┤│2 │林欣佳│車牌號碼0000-00號 │ │2006年產 ││ │ │車輛 │ │ │├─┼───┼─────────┼───────┼─────┤│3 │林欣宜│門牌號碼為彰化縣二│316,800元 │192.5平方 ││ ○ ○○鎮○○里○○路80│ │公尺 ││ │ │號之房屋 │ │ │├─┼───┼─────────┼───────┼─────┤│4 │林欣宜│彰化縣二林鎮丈八斗│3,900,000元 │3,000 平方││ │ │段175-5地號田賦 │ │公尺 │├─┼───┼─────────┼───────┼─────┤│5 │林欣宜│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200,000元 │ ││ │ │司股票 │ │ ││ │ │ │ │ │├─┼───┼─────────┼───────┼─────┤│6 │林欣宜│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100,000元 │ ││ │ │限公司股票 │ │ ││ │ │ │ │ │├─┼───┼─────────┼───────┼─────┤│7 │林欣宜│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150,000元 │ ││ │ │司股票 │ │ │├─┼───┼─────────┼───────┼─────┤│8 │林欣宜│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110,000元 │ ││ │ │司股票 │ │ │├─┼───┼─────────┼───────┼─────┤│9 │林欣宜│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500,000元 │ ││ │ │司股票 │ │ │├─┼───┼─────────┼───────┼─────┤│10│林欣宜│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800,000元 │ ││ │ │司股票 │ │ │├─┼───┼─────────┼───────┼─────┤│11│林欣宜│臺中商業銀行、帳號│3,862元 │106年2月22││ │ │000000000000 │ │日餘額 ││ │ │ │ │ ││ │ │ │ │ │└─┴───┴─────────┴───────┴─────┘附表二:
┌───────────────────────────┐│不動產部分: │├──┬─────────────┬───┬──────┤│編號│地號或建號 │所有人│扣押範圍 │├──┼─────────────┼───┼──────┤│1 │彰化縣○○鎮○○段柳子溝小│林守明│1/1 ││ │段42-102地號土地 │ │ │├──┼─────────────┼───┼──────┤│2 │彰化縣○○鎮○○段柳子溝小│林守仁│1/2 ││ │段42-253地號土地 │林守明│1/2 │├──┼─────────────┼───┼──────┤│3 │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 ││ │100-267地號土地 │林守明│1/2 │├──┼─────────────┼───┼──────┤│4 │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 ││ │100-679地號土地 │林守明│1/2 │├──┼─────────────┼───┼──────┤│5 │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明│1/1 ││ │000-000號土地 │ │ │├──┼─────────────┼───┼──────┤│12 │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 ││ │4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 │林守明│1/2 │○ ○○鎮○○路○○○號) │ │ │├──┼─────────────┼───┼──────┤│12 │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明│1/1 ││ │23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 │ │ │○ ○○鎮○○路○○○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