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文志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文志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志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4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⑴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算1日。 │ 元折算1日。 │ 元折算1日。 ││ │ │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 元折算1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⑴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⑴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第2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4日 │⑴106年7月9日 │⑴106年2月13日 ││ │ │⑵107年10月30日 │⑵106年4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13││ │ │108年度毒偵字第212號)│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04號 │108年度簡字第524、559 │108年度簡字第418號 ││ │ │ │號 │ ││ ├───┼───────────┼───────────┼───────────┤│事實審│判 決│108年1月21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11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04號 │108年度簡字第524、559 │108年度簡字第418號 ││ │ │ │號 │ ││ ├───┼───────────┼───────────┼───────────┤│判 決│判決確│108年2月24日 │108年5月31日 │108年4月11日 ││ │定日期│ │ │ │└───┴───┴───────────┴───────────┴───────────┘┌───────┬───────────┐│ 編 號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9日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881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307號 ││ ├───┼───────────┤│事實審│判 決│108年8月19日 ││ │日 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307號 ││ │ │ ││ ├───┼───────────┤│判 決│判決確│108年9月27日 ││ │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