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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0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啟文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啟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啟文前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0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日期: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