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治澄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治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治澄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3至5所示之罪刑,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為恐嚇危害安全,此部分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附表各行為時間間隔,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2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其餘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恐嚇危害安全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刑法第305條 ││ │第2項 │款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0日 │106年11月24日 │104年9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484號 │年度速偵字第2716號 │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92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36││ │ │ │ │1號 ││ ├───┼───────────┼───────────┼───────────┤│事實審│判 決│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5月29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92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 ││ │ │ │ │361號 ││ ├───┼───────────┼───────────┼───────────┤│判 決│判決確│106年12月28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5月29日 ││ │定日期│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下旬 │104年8月23日至24日 │106年10月22日、1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案號 │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年度偵緝字第1383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36│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36│107年度簡字第2158號 ││ │ │1號 │1號 │ ││ ├───┼───────────┼───────────┼───────────┤│事實審│判 決│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11月6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 │107年度臺上字第3703號 │107年度簡字第2158號 ││ │ │361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7年5月29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2月3日 ││ │定日期│ │ │ │└───┴───┴───────────┴───────────┴───────────┘┌───────┬───────────┐│ 編 號 │ 7 │├───────┼───────────┤│ 罪 名 │過失傷害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修正前刑法第284 ││ │條第1項前段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案號 │年度偵字第5919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號 ││ ├───┼───────────┤│事實審│判 決│108年6月20日 ││ │日 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號 ││ ├───┼───────────┤│判 決│判決確│108年7月16日 ││ │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