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沅靈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沅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沅靈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8 年9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51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