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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7號

第13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旻賢聲 請 人兼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01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旻賢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處分,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有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業經證人即共犯張藤興、購毒者許啟宏、李佩芬證述綦詳,並有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蒐證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居處不定,為被告陳明在卷,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8 年9 月19日起予以羈押,有本院卷宗可參。

三、茲被告已於審理時坦承犯行,經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本案業已定於108 年10月30日宣判,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因此本院認以具保方式為之,可替代羈押手段,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官 王義閔法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火典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