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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佑丞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佑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佑丞前犯侵害墳墓屍體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八0一五八七九一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