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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献堂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献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献堂前犯侵害墳墓屍體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032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