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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永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永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彬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賭博、各次犯行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旻珊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尊親屬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3日 │108年1月11日 │107年11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年 度 案 號 │7年度偵字第2301號 │8年度毒偵字第317號 │8年度偵字第816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293號 │108年度簡字第691號 │108年度簡字第687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 │108年4月29日 │108年4月29日 │├───┼────┼──────────┼──────────┼──────────┤│確 定│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判 決│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293號 │108年度簡字第691號 │108年度簡字第687號 ││ ├────┼──────────┼──────────┼──────────┤│ │判 決│108年3月5日 │108年6月1日 │108年6月4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