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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立瑋下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立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立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審酌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此部分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附表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壹日。 │壹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 │ 1款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3日 │108年3月25日 │107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 │年度速偵字第527號 │年度毒偵字第12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607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750號 │108年度簡字第826號 ││ ├───┼───────────┼───────────┼───────────┤│事實審│判 決│108年4月12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5月14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607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750號 │108年度簡字第826號 ││ ├───┼───────────┼───────────┼───────────┤│判 決│判決確│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4日 ││ │定日期│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