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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孟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杉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杉因非因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陳孟杉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本件受刑人已具狀向檢察官請求就附件所示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參執聲卷第2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