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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錦達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錦達前因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於109年3月5日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被告所犯,業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犯行,核與證人施玉鳳、李雅晴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證據在卷可憑,復有扣案之打火機1個可資佐證,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係在短時間內為2次放火行為,且經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科對被告為精神鑑定後,認被告長期處於社會適應不良的狀況,未來會再出現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此有該院109年1月20日彰基精鑑字第0000000000號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目的係為避免被告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為保護社會大眾免於受其繼續之侵害,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自得對被告為預防性羈押,本院認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