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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柏文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蔡銘家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8、9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意圖供製造之用而種植、製造。甲○○、乙○○明知大麻不得持有、意圖供製造之用而種植、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乙○○自民國106年1月起,開始從網際網路研究種植大麻的技術,並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內,使大麻種籽發芽長成約10公分之幼株,再以插芊方式分植幼株,且出資購買種植大麻所需之如附表編號3、4、8所示設備,交由甲○○種植大麻。甲○○則於106年1月間出面向不知情之卓榮春承租彰化縣○○鎮○○路○○號處所,並自106年11月間某日起,以乙○○所告知之種植大麻技術(甲○○再記載於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大麻種植教戰守則、種植紀錄、種植教學筆記),接手照顧乙○○所培育之大麻幼株,負責澆水、施肥等現場種植工作。又待大麻熟成後,二人再採收大麻花並烘乾,並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捲菸器試用。二人原計畫將大麻花成品販售予夜店牟利,但因品質不佳,故尚未著手進行銷售。最後種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植株,種植過程中修剪丟棄之枝葉則如附表編號2所示。嗣經警接獲線報後蒐證,於107年5月1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租屋處及乙○○之住處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函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甲○○、乙○○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70頁),且檢察官亦未爭執證據能力,又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以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二人均坦承不諱(見臺中地檢偵卷

第9至12、48至51、86至88、93至95頁、彰化地檢偵卷第53至57頁、本院卷第266至268頁),核與證人即不知情之房東卓榮春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臺中地檢偵卷第18頁),並有蒐證照片6張、指認相片(卓榮春指認被告甲○○)、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各1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各2件、扣案物品照片共116張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偵卷第13至14、19至29、34至40、44、65至79、82頁),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為證。又上開彰化縣○○鎮○○路○○號租屋處二樓經採集6處指紋,送驗結果認為均與被告甲○○指紋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6月5日刑紋字第1070048635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見臺中地檢偵卷第144至149頁)。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中扣押物編號1-2-1「大麻活

株」植株檢品81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9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扣押物編號1-2-2「大麻活株」植株檢品219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5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扣押物編告號1-3-1「大麻活株」植株檢品49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7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扣押物編號1-3-2「大麻活株」植株檢品34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即扣押物編號1-1-8「乾燥大麻」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1739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723509990號鑑定書及所附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見臺中地檢偵卷第189至201頁)。

㈢按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

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大麻屬第二級毒品,行為人將栽種成株後之大麻花、葉,予以摘取、蒐集,再施以諸如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助力,使之乾燥,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之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二人自承種植大麻後,摘取大麻花並烘乾,再以捲菸器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66、268頁),足見被告二人於大麻熟成後,摘取大麻花並烘乾至可供施用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二人所為已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至堪明確。

㈣公訴意旨認為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枝葉為製造大麻

之成品,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則辯稱該物為種植過程中經修剪而棄置之大麻枝葉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我試用過烘乾後的大麻花等語(

見臺中地檢偵卷第9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不知道大麻膏,我只知道大麻煙,就是採收大麻花後烘乾,把乾燥的大麻花剪一剪,再使用捲菸器捲起來;我有實際採收過大麻花,乾燥後捲成煙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66、268頁)。是被告乙○○始終供稱僅以大麻花製作成品,並未使用大麻枝葉。

⒉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是

修剪後不要的;我只有做試驗品,都是大麻花等語(見臺中地檢偵卷第86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討論的時候,只有講到花,沒有講葉子;我會修剪枝葉,是因為枝葉少一點,想把養分集中給植株使用;我有實際採收過大麻花,乾燥後捲成煙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66、268頁)。是被告甲○○始終供稱僅以大麻花製作成品,並未使用大麻枝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經修剪而丟棄之大麻枝葉。

⒊於搜索時,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枝葉係放置於黑色

垃圾袋中,此有扣案物照片為證(見臺中地檢偵卷第34頁右下方照片、第201頁反面)。又於送鑑定時,上開大麻枝葉相連,且葉子呈現綠色,此觀諸上開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723509990號鑑定書所附照片甚明(見臺中地檢偵卷第201頁反面)。再本院於108年7月5日當庭勘驗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結果如下:垃圾袋中的大麻有葉片、大部分的葉片都有連結大麻枝,有部分大麻枝葉有結塊,下半部大麻枝葉因結塊而難以翻動,經翻動下半部的大麻枝葉,也有呈現結塊的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3、117至129頁)。假如被告二人欲將大麻葉製為成品,理應去除大麻枝,單獨採摘大麻葉並一一鋪平擺放在外,以便烘乾大麻葉,但本案被告二人卻將大麻葉連同大麻枝一併剪下而未分開,且放置於黑色垃圾袋中,顯見被告二人並未對扣案之上開大麻枝葉進行烘乾、乾燥程序。

⒋扣案如附表編號6、9所示大麻種植教戰守則、種植教學筆記

,均為被告甲○○所書寫等情,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67頁)。觀諸該等扣案物之內容,係記載澆水、施肥之次數、時間、份量等種植方法,依據不同生長階段有對應之澆水、施肥方式,生長階段之記載方式可分為「苗」、「長」、「花」,或「幼苗」、「成長」、「開花」,並於「花」或「開花」階段,明確且詳細記載澆水、施肥等種植方式,最後並記載「8-10周收成」(見本院卷第135至

143、169至171頁)。又被告甲○○所知之大麻種植技術,均為被告乙○○研究後所告知,此情亦為被告二人所坦承(見本院卷第267頁)。從而,可知被告二人種植大麻,均注重大麻之開花情形,此與被告甲○○所稱以上筆記記載內容係指收成大麻花前之注意事項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267頁)。

⒌綜上,被告二人辯稱僅收成大麻花並製作等語,核與扣案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枝葉係集中擺放於黑色垃圾袋中,未剪下大麻葉並逐一擺放在外以進行烘乾等客觀情形相符,顯見被告二人並未烘乾扣案之上開大麻枝葉。再者,依據被告甲○○以被告乙○○所述而製作之筆記內容,其等種植大麻,係著重於大麻花之生長,亦僅在「開花」階段記載於開花後「8-10周收成」等文字,而未見其等有何紀錄大麻葉之採收之情形,是被告二人辯稱僅以採收並製作大麻花為成品等語,並非虛妄。況且,大麻枝葉縱然未經加工處置,因其植物成分,本即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自不能僅憑上開扣案大麻枝葉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即遽論被告二人將扣案之上開大麻枝葉製造為成品,而忽略扣案之上開大麻枝葉係被告二人於種植大麻過程中修剪而去除之可能性。從而,本案不能排除扣案之上開大麻枝葉僅係經修剪而棄置於黑色垃圾袋中,並非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成品之可能性,是僅能認定被告二人製造大麻花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可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持有大麻種子及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被告二人製造大麻後持有大麻,其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亦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二人於106年1月間至107年5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種植大麻,並於大麻成熟後,採收大麻花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均係以同一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目的均在設法製造大麻成品,顯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屬接續犯,均應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

㈡被告二人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至於被告乙○○之辯護人為被告乙○○辯護,請求以刑法第

59條減輕其刑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乙○○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之後,其最低法定刑度僅為有期徒刑3年6月。況且被告乙○○本案為製造大麻,查獲時種植大麻植株高達383株,數量非微。且被告乙○○亦坦承曾將種植之大麻花製成毒品,則大麻成品一旦流通於社會,將戕害他人健康,所為實無足取,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從而,本案無法重情輕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必要。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大麻具有成癮性,戒癮不易

,被告二人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製造大麻,一旦流通於社會,將戕害他人健康,所為均不足取;暨斟酌被告二人於查獲時所種植之大麻活株之數量;惟念及被告二人均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佐;兼衡被告二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甲○○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開分員,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離婚,未成年子女由前妻監護,自己也要分擔扶養費,另外也須扶養父親之生活狀況;被告乙○○自陳學歷為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受雇修理輸送帶,月薪約2萬多元,離婚,未成年子女由其監護,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68至269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各4年為適當,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活株,係被告二人為製造大麻

而栽種,且經檢驗均含大麻成分。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枝葉,雖係被告二人於種植過程中修剪大麻所棄置之枝葉,但經檢驗仍均含大麻成分,且與本案犯行有關。從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盛裝大麻活株或枝葉之器皿及袋子,因其上沾有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二人為本案犯

行所用之物;編號6、9所示之物,則分別為被告甲○○、乙○○所書寫而供本案種植大麻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二人坦承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二人犯罪項下均宣告沒收。

⒊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物,與本案製造大麻犯行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范馨元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項目及數量 │備註 │├──┼────────────────────┼───────────┤│ 1 │大麻活株共參佰捌參株 │在彰化縣○○鎮○○路59││ │ │號扣案 │├──┼────────────────────┼───────────┤│ 2 │大麻枝葉壹包(淨重約壹仟柒佰參拾玖公克)│同上 │├──┼────────────────────┼───────────┤│ 3 │一對一空調冷氣參組 │在彰化縣○○鎮○○路59││ │ │號扣案,現責付甲○○保││ │ │管 │├──┼────────────────────┼───────────┤│ 4 │照度計壹組、剪枝工具壹箱、大麻種植培養劑│在彰化縣○○鎮○○路59││ │壹箱、肥料壹箱、溫濕度計壹個、燈具組拾參│號扣案 ││ │個、燈具壹箱、施肥灑水瓶貳個、水耕桶四組│ ││ │、安定器拾壹個、分電盤貳組、植栽空桶捌個│ ││ │、聚光紙壹包、防蟲害捕蚊燈壹個、除濕機貳│ ││ │台、帆布貳捲、收納盒肆個、烘乾架壹組、電│ ││ │風扇參台、包裝毒品用夾鏈袋貳包 │ │├──┼────────────────────┼───────────┤│ 5 │捲煙器壹組 │同上 │├──┼────────────────────┼───────────┤│ 6 │大麻種植教戰守則壹本 │同上 │├──┼────────────────────┼───────────┤│ 7 │租賃契約、房租匯款單各壹份 │同上 │├──┼────────────────────┼───────────┤│ 8 │鈉氣燈安定器拾捌個、鈉氣燈拾捌個、鈉氣燈│在彰化縣○○鎮○○路5 ││ │座壹袋、電源線壹箱、抽風機壹個、定時器肆│段25號扣案 ││ │組、水霧機參個、乾燥架參組、落地式冷氣壹│ ││ │台、乾燥網玖個、電風扇陸個、電熱扇壹個、│ ││ │水耕桶肆佰個、排水管參袋、培養皿壹組、加│ ││ │濕器貳個、發根粉壹罐、肥料伍袋、藍色肥料│ ││ │壹袋、手動抽水幫浦壹個、電子秤壹個、剪刀│ ││ │伍把、鋁箔紙參卷 │ │├──┼────────────────────┼───────────┤│ 9 │種植紀錄、種植教學筆記、記事本各壹冊 │同上 │├──┼────────────────────┼───────────┤│10 │統一發票壹張、行動電話參支 │同上 │└──┴────────────────────┴───────────┘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