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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醫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日賜選任辯護人 甘大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625號、108年度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日賜未取得合法之醫師資格,且未經中央衛生機關核准製造中藥藥包,竟基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自民國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0月間某日止,在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地點,由被告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病患看診,並親自為病患抽血或請病患直接前往彰化縣員林市○○路之國際醫事檢驗所抽血後送該檢驗所檢驗,復由許日賜參考檢驗報告及據患者所述症狀,為患者診斷疾病,再至中藥行購買當歸、川芎、金銀花等中藥材後,自行熬煮提煉製成中藥水,經以保特瓶分裝後販賣予病患,並以抽血檢驗為由,向病患收取每次新臺幣(下同)9,700元之檢驗費,以及每次1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中藥水費用(情形如附表所載),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及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偽藥。嗣於107年11月1日11時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位於南投縣○○市○○路○○○○巷○○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中藥材3包、通訊錄1本、存摺3本、智慧型手機2支、鐵桶3個、藥汁106瓶(上列2項物品責付許日賜保管)等物,並經彰化縣衛生局將被告提供予病患之藥汁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有Chlorogenic acid及Ferulic acid等中藥成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而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所謂起訴時,係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定法院有無管轄權之時,關於土地管轄,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0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於108年6月4提起公訴,於108年6月24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6月24日彰檢錫孝107偵11625字第1089023643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考(本院卷第7頁)。被告於本案起訴時,其戶籍設在南投縣○○市○○里○○路○○○○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63頁),況被告於108年5月28日先進入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分監,嗣於同年6月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根本無從認被告起訴繫屬時之居所在起訴書所載彰化縣○○鎮○○路○○○巷○號。況依起訴書附表所載犯罪行為地係在南投縣,且製造偽藥之器具及材料係在被告南投縣戶籍地扣得,亦無從認被告遭訴之製造偽藥等犯行係在彰化縣○○○○路000巷0號所為。此外,卷內亦查無相關證據足認被告在彰化縣確有住所或居所之情形,是被告於檢察官起訴繫屬時,其住、居所及現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遭訴犯行發生在本院管轄權範圍內,堪認被告之犯罪地並非在彰化縣境本院轄區內。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被訴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本院並非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則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附表:

┌──┬────┬────┬─────┬─────┬────┬──────┬─────────┐│編號│病患 │製作筆錄│就診時間 │就診地點 │病症 │抽血者 │付款情形 ││ │ │之病患家│ │ │ │ │ ││ │ │屬 │ │ │ │ │ ││ │ │ │ │ │ │ │ │├──┼────┼────┼─────┼─────┼────┼──────┼─────────┤│1 │林佳甄 │ │106 年 4 │南投縣南投│減肥 │其中 2 次( │11 次抽血檢驗費 10││ │ │ │月 5 日起 │市○○路 │ │106 年 4 月 │萬 6700 元,11 次 ││ │ │ │至 107 年 │1453 巷 51│ │5 日、 106 │藥費 27 萬 5000 元││ │ │ │2 月間某日│號 │ │年 10 月 24 │,合計 38 萬 1700 ││ │ │ │止 │ │ │或 25 日)是│元。 ││ │ │ │ │ │ │由許日賜抽血│ ││ │ │ │ │ │ │,其餘則由林│ ││ │ │ │ │ │ │佳甄前往彰化│ ││ │ │ │ │ │ │縣員林市之國│ ││ │ │ │ │ │ │際醫事檢驗所│ ││ │ │ │ │ │ │抽血。 │ ││ │ │ │ │ │ │ │ │├──┼────┼────┼─────┼─────┼────┼──────┼─────────┤│2 │吳彥章(│吳彥章之│106 年 4 │同上 │大腸癌 │其中由許日賜│11 次抽血檢驗費 10││ │已歿) │妻林孟姍│月 5 日起 │ │ │抽血多次,其│萬 6700 元,每次藥││ │ │ │至 107 年 │ │ │餘則由吳彥章│費各 3 萬元,11 次││ │ │ │2 月間某日│ │ │前往上開國際│藥費共 33 萬元,合││ │ │ │止 │ │ │醫事檢驗所抽│計 43 萬 6700 元。││ │ │ │ │ │ │血。 │ ││ │ │ │ │ │ │ │ │├──┼────┼────┼─────┼─────┼────┼──────┼─────────┤│3 │林新山 │ │106 年 5 │同上 │尿酸問題│林新山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月間某日起│ │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3 次抽血 ││ │ │ │至 106 年 │ │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2 萬 9100││ │ │ │9 月間某日│ │ │ │元,每次藥費 2 萬 ││ │ │ │止 │ │ │ │7000 元,3 次藥費 ││ │ │ │ │ │ │ │共 8 萬 1000 元, ││ │ │ │ │ │ │ │合計 11 萬 100 元 ││ │ │ │ │ │ │ │。 ││ │ │ │ │ │ │ │ │├──┼────┼────┼─────┼─────┼────┼──────┼─────────┤│4 │林俊義 │ │106 年 5 │同上 │鼻咽癌 │其中 1 次( │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月間某日起│ │ │107 年 3 月 │9700 元,8 次抽血 ││ │ │ │至 107 年 │ │ │底某日)是由│檢驗費共 7 萬 7600││ │ │ │3 、 4 月 │ │ │許日賜抽血,│元,每次藥費 2 萬 ││ │ │ │間某日止 │ │ │其餘則由林俊│8000 元,8 次藥費 ││ │ │ │ │ │ │義前往上開國│共 22 萬 4000 元,││ │ │ │ │ │ │際醫事檢驗所│合計 30 萬 1600 元││ │ │ │ │ │ │抽血。 │。 ││ │ │ │ │ │ │ │ │├──┼────┼────┼─────┼─────┼────┼──────┼─────────┤│5 │顏信德 │ │106 年 9 │同上 │糖尿病 │顏信德前往上│1 次抽血檢驗費 ││ │ │ │月間某日 │ │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1 次藥費││ │ │ │ │ │ │驗所抽血。 │2 萬 6000 元,合計││ │ │ │ │ │ │ │3 萬 5,700 元。 ││ │ │ │ │ │ │ │ │├──┼────┼────┼─────┼─────┼────┼──────┼─────────┤│6 │劉耀隆 │ │105 年 4 │同上 │慢性腎絲│劉耀隆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月 4 日起 │ │球腎炎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6 次抽血 ││ │ │ │至 107 年 │ │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5 萬 8200││ │ │ │1 月 12 日│ │ │ │元,前 5 次每次藥 ││ │ │ │止 │ │ │ │費 4 萬元,第 6 次││ │ │ │ │ │ │ │藥費 3 萬元,6 次 ││ │ │ │ │ │ │ │藥費共 23 萬元,合││ │ │ │ │ │ │ │計 28 萬 8200 元。││ │ │ │ │ │ │ │ │├──┼────┼────┼─────┼─────┼────┼──────┼─────────┤│7 │陳昌偉 │ │105 年 7 │南投縣南投│肝不好、│其中 1 次( │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月間某日起│市○○路 │膽固醇、│106 年 10 月│9700 元,5 次抽血 ││ │ │ │至 106 年 │1453 巷 51│疑似大腸│間某日,在陳│檢驗費共 4 萬 8500││ │ │ │3 月間某日│號或陳昌偉│癌等 │昌偉之住處)│元,每次藥費 1 萬 ││ │ │ │止 │位於南投縣│ │是由許日賜抽│5000 元,10 次藥費││ │ │ │ │南投市之住│ │血,其餘則由│共 15 萬元,合計 ││ │ │ │ │處 │ │陳昌偉前往上│19 萬 8500 元。 ││ │ │ │ │ │ │開國際醫事檢│ ││ │ │ │ │ │ │驗所抽血。 │ ││ │ │ │ │ │ │ │ │├──┼────┼────┼─────┼─────┼────┼──────┼─────────┤│8 │林涵聞 │ │105 年間某│同上 │心律不整│林涵聞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日起至 106│ │、肝功能│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5 次抽血 ││ │ │ │年 3 月間 │ │、血糖、│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4 萬 8500││ │ │ │某日止 │ │血壓偏高│ │元,每次藥費 1 萬 ││ │ │ │ │ │等問題 │ │5000 元,7 次藥費 ││ │ │ │ │ │ │ │共 10 萬 5000 元,││ │ │ │ │ │ │ │合計 15 萬 3500 元││ │ │ │ │ │ │ │。 ││ │ │ │ │ │ │ │ │├──┼────┼────┼─────┼─────┼────┼──────┼─────────┤│9 │陳坤献(│林涵聞(│105 年間某│同上 │肺部、攝│陳坤献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已歿) │陳坤献之│日起至 106│ │護腺問題│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5 次抽血 ││ │ │媳婦) │年間某日止│ │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4 萬 8500││ │ │ │ │ │ │ │元,每次藥費 1 萬 ││ │ │ │ │ │ │ │5000 元,8 次藥費 ││ │ │ │ │ │ │ │共 12 萬元,合計 ││ │ │ │ │ │ │ │16 萬 8500 元。 ││ │ │ │ │ │ │ │ │├──┼────┼────┼─────┼─────┼────┼──────┼─────────┤│10 │吳順亮 │ │107 年 2 │南投縣南投│心臟、眼│吳順亮前往上│每次抽血檢驗費 ││ │ │ │月間某日起│市○○路 │睛問題 │開國際醫事檢│9700 元,4 次抽血 ││ │ │ │至 107 年 │1453 巷 51│ │驗所抽血。 │檢驗費共 3 萬 8800││ │ │ │10 月間某 │號 │ │ │元,每次藥費 2 萬 ││ │ │ │日止 │ │ │ │5000 元,4 次藥費 ││ │ │ │ │ │ │ │共 10 萬元,合計 ││ │ │ │ │ │ │ │13 萬 8800 元。 ││ │ │ │ │ │ │ │ │└──┴────┴────┴─────┴─────┴────┴──────┴─────────┘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