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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 告 劉瑋民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被 告 黃正忠即協順冷氣空調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許盟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勞安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