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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2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劉純琳被 告 林長融

汪晉毅劉明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訴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就原告劉純琳所提出之刑事告訴部分,其刑事被告雖僅汪晉毅一人,然被告林長融、劉明哲與汪晉毅同為詐騙集團成員,就被告汪晉毅詐害原告部分屬刑法上共同正犯,應成立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請求範圍,是原告對被告林長融、劉明哲於被告汪晉毅之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應屬合法。然本件原告劉純琳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30萬元,惟原告所受之實際損害為何,及其除被告汪晉毅所盜領之新臺幣298,000元外,其餘請求是否合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