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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簡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被 告 唐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5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50 號被告唐宗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有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50 號刑事簡易判決足稽。茲原告於該案件刑事訴訟判決後,始於109 年4 月20日,對被告唐宗成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日期可查,且本件未經提起上訴。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起訴即非合法,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