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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培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李培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認為,被告所另犯之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