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鴻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