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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08、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唐宗成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如下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9 年2 月27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之行為,亦設有刑罰之規定,並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相同刑罰規定之特別法,於選定裁判時法時,自應優先適用。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則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認裁判時法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查證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消息,引起公眾恐慌並造成相關醫院及公司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動機及目的在於提醒注意防疫,並自陳於張貼後約10分鐘即將該文撤除(有被告及證人張紫葳陳述可憑,見偵2018號卷第9 頁、第61頁、第21頁),及其犯罪之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2108、21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09年度偵字第2108號 ││ 109年度偵字第2110號 ││ 被 告 唐宗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唐宗成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 ,俗稱武漢肺炎),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 ││ 告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 ││ 9年2月16日公布國內上揭肺炎確診病患第19例已過世之消息 ││ ,竟於109年2月17日晚間某時許,收到其女友張紫葳以通訊 ││ 軟體LINE私訊「彰化秀傳過世的人去過這些,然後車麗屋員 ││ 工已經發燒了,請大家小心,○○○○○診所、金馬路車麗 ││ 屋、○○○、楊漢銘醫院、○○○KTV、○○○KTV、○○醫 ││ 院這些都別去」等有關上述病患去世前行蹤之訊息,其中上 ││ 述病患曾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前身 ││ 為楊漢銘醫院,下稱漢銘醫院】、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 ││ 公司【下稱車麗屋公司】彰化金馬店員工已經發燒等訊息, ││ 皆屬不實,未經查證,即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 ││ 之犯意,旋於109年2月17日2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 ○○ ○○路0段000號住處,以其臉書(Facebook)帳號「礦泉水 ││ 」名義,登入臉書「花壇人俱樂部」公開社團(有 7萬多名 ││ 成員),張貼張紫葳傳送予其之上開內容,而散布有關傳染 ││ 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且經不詳身分之多位瀏覽者轉傳廣 ││ 為人知後,引起公眾恐慌,造成漢銘醫院之門診醫療業務量 ││ 減半及車麗屋公司彰化金馬店幾乎沒有顧客上門,足生損害 ││ 於公眾及漢銘醫院、車麗屋公司。嗣彰化縣衛生局發現臉書 ││ 帳號「礦泉水」散布疫情之不實訊息,乃移請偵辦而循線查 ││ 獲。 ││二、案經車麗屋公司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 ││ 調查站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宗成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張紫葳 ││ 、陳靜宜(被害人漢銘醫院行政處特助)、游登欽(告訴人 ││ 車麗屋公司之彰化金馬店店長)之證述、衛生福利部109 年 ││ 1 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中心109 年2 月16日快訊截圖、被告之臉書頭像及上開貼文 ││ 截圖、漢銘醫院及車麗屋公司之網路澄清新聞稿截圖、彰化 ││ 縣衛生局109 年2 月18日彰衛稽字第1090008454號函等在卷 ││ 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 ││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 檢 察 官 賴政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 書 記 官 曾欽政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