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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易緝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庭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王庭財於民國94年7月間,獨資經營草地人電子遊戲場(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號),商由李鴻麟掛名為登記負責人,明知本身財力不佳而有意出售上開電子遊戲場,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9、10月間向高煌堯、廖金龍、賴偉傑等人詐稱欲邀渠等合夥經營電子遊戲場,使高煌堯等3人信以為真,而於95年2月1日與被告簽立合夥契約,3人並各交付新台幣(下同)25萬元作為出資股金,詎被告於收受前揭資金後,旋於同月下旬,向洪忠言、鍾美慧(2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夫妻表示欲出售上開電子遊戲場,並於同年3月初,以63萬元之價格賣予洪、鍾2人,且將該電子遊戲場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鍾美慧,然因洪、鍾2人不堪虧損,又於同年4月13日,將該遊戲場轉賣不知情之第三人盧民安。嗣經賴偉傑於95年4月19日前往草地人電子遊戲場查看,發現負責人已變更他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王庭財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本件被告王庭財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原條文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修正後則提高罰金刑額度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本件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又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被告行為後,追訴權時效開始進行而未完成前,刑法關於追訴權時效之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20年間未行使而消滅;修正前則規定追訴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至有關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等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王庭財被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被告王庭財所犯詐欺罪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為95年2月1日,經查:本件被告王庭財涉犯上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罪嫌,其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屬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所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本件因起訴書就被告王庭財之行為終了日為95年2月1日,且經檢察官於95年6月29日(見95年偵字第5985號卷第1頁)開始偵查,於97年2月22日提起公訴,同年3月7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王庭財於本院審理期間逃匿,經本院於97年6月20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不能繼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6年偵緝字第539號偵查卷宗暨96年度偵緝字第539號起訴書、本院97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卷宗及97年6月20日97年彰院賢緝字第276號通緝書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因通緝應停止進行;惟因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已達前述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因被告通緝而停止進行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復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尚須加計實施偵查之日至通緝之日時效不進行之期間1年11月23日(即95年6月29日至97年6月20日),再扣除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15日(即97年2月22日至97年3月7日),從而,自被告王庭財行為終了日即95年2月1日起算,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業於109年7月9日完成【計算式:95年2月1日+10年+2年6月+1年11月23日-15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