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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0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02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振祚

涂雅惠

黃聖源

涂政偉

黃金盆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73號、第2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即告訴人黃振祚(下稱被告黃振祚)於民國108年8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住處庭院,不滿黃金盆在2家住處共用之圍牆披掛塑膠布,基於毀損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徒手撕毀黃金盆所有之布料1小塊,另以「你係沙小」、「幹你娘瘋婆就是瘋婆」等語辱罵被告即告訴人黃金盆(下稱被告黃金盆),被告黃金盆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畜生」、「你畜生有剩」等語辱罵被告黃振祚。嗣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兩人在其住處庭院前,因上午之糾紛,接續前開公然侮辱之犯意,被告黃金盆以「畜生」、「你畜生你不知道吼」、「幹你娘祖媽」、「幹你老母你畜生」、「幹你娘幹你祖媽」、「你畜生喔」等語辱罵被告黃振祚;被告黃振祚則以「你靠邀你才是畜生」、「你豬母」、「臭你老母」、「操機歪幹你娘」、「你老母塞你娘」、「沒看過肖人」、「甘納肖ㄟ」、「肖咩完」、「沒看過肖查某肖這形」、「你肖ㄟ你」等語辱罵被告黃金盆。因而認被告黃振祚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54條毀損罪,被告黃金盆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於108年11月3日晚間,被告黃聖源、黃金盆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由被告黃聖源手持高爾夫球桿猛力敲打黃振祚住處鐵門,以「幹你娘你給我出來」、「幹你娘不晟子」等語辱罵被告黃振祚;被告黃金盆亦以「幹你祖媽」、「臭卒仔」等語辱罵被告黃振祚。被告涂雅惠、黃聖源、黃金盆、涂政偉等明知被告黃振祚住處之鐵門既已上閂,目的在阻隔外人進入其庭院,竟仍共同基於無故侵入被告黃振祚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金盆將手自鐵門欄桿縫伸入門後,自行打開鐵門,被告黃金盆、黃聖源、涂雅惠、涂政偉等人再依序進入黃振祚住處庭院。因而認被告黃金盆、黃聖源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罪,被告涂雅惠、涂政偉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罪等語。

(三)108年11月3日晚間,被告黃聖源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高爾夫球桿敲打被告黃振祚住處庭院樑柱及地板磁磚,致樑柱有凹痕及地板磁磚破損,並接續前開毀損之犯意,徒手推倒被告黃振祚停放在住處前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機車倒地後側柱斷裂、前車車殼及方向燈破裂,足生損害於被告黃振祚,因而認被告黃聖源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等語。

(四)於108年11月5日上午10時3分起,被告涂雅惠、黃金盆、黃聖源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被告黃振祚住處前,被告黃金盆以「臭卒仔不晟子」、「臭卒仔比女人還不如」等語;被告涂雅惠以「臭卒仔」等語;被告黃聖源以「龜仔子出來恁爸回來了」、「龜仔子出來」、「幹你娘臭卒仔」、「臭卒仔幹你娘機掰」、「龜兒子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沒看過這麼卒仔的」、「幹你娘」等語辱罵被告黃振祚,因而認被告黃金盆、涂雅惠、黃聖源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五)於108年11月26日下午7時許,被告黃聖源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被告黃振祚住處前,以「臭卒仔」、「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被告黃振祚,因而認被告黃聖源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振祚涉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黃金盆及被告涂雅惠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入侵他人附連圍繞土地罪、被告黃聖源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罪及第354條毀損罪、被告涂政偉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振祚、涂雅惠、黃聖源、涂政偉、黃金盆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