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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5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6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錫享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87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日1時30分許,因口角糾紛至告訴人何宗憲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住處,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打開該住宅鐵門進入庭院欲理論,並持棒球棍擊破該住宅之鋁門玻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無故侵入住宅、毀損案件,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各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