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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752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598號109年度易字第75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伯俞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98、752號詐欺等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96號、109年度偵字第259、5332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書記官 黃國源通 譯 戴佳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伯俞犯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彰司刑移調字第220、221、222、277、278、279號之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款給付損害賠償,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前三年,每年給付22萬元(每月至少給付1萬元),第四年(即緩刑期間開始起算第四年期滿前)給付調解筆錄所載金額內之七成,餘款於第五年緩刑期滿前即115年2月28日前給付完畢(上開條款給付總金額已先行給付12萬5000元予被害人收受,應扣除)。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伯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1月間,陸續向劉銘傑、林羿甫、施念祖等人施用詐術,佯稱「InfinityBats」運動球棒為其所創立,欲招攬劉銘傑、林羿甫、施念祖等人共同投資:

㈠致劉銘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先後於附表

㈠所示之時間,匯款所示之金額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

㈡致林羿甫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先後於附表

㈡所示之時間,匯款所示之金額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

㈢致施念祖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先後於附表

㈢編號1、2、3所示之時間,匯款所示之金額分別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及施孟岑(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另黃伯俞佯稱公司工廠設備損壞需要用錢修復,致施念祖陷於錯誤而同意借款,陸續於附表㈢編號4、5、6所示之時間,匯款所示之金額分別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嗣黃伯俞嗣後避不見面且音訊全無,劉銘傑等人始知受騙。

二、黃伯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6年底至107年3月間,陸續向李晉欣、方均立、盧家駒等人施用詐術,佯稱其拿到美國球棒品牌「Chandlerbats」的亞洲區代理權,想找人一起投資,招攬李晉欣、方均立、盧家駒等人共同投資:

㈠致李晉欣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先後於附表㈣

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所示之現金予黃伯俞或匯款所示之金額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

㈡致方均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於附表㈤所示之時間,匯款所示之金額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

㈢致盧家駒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於附表㈥所示

之時間,匯款所示之金額至黃伯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嗣黃伯俞遲未依約定分配紅利,上述被害人想推出投資,然黃伯俞卻避不見面且音訊全無,李晉欣等人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國源法 官 李淑惠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㈠:劉銘傑匯款┌──┬─────┬──────┬─────────┬────┐│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匯入帳戶 │備註 ││ │ │台幣) │ │ │├──┼─────┼──────┼─────────┼────┤│1 │106.4.7 │5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1.收到紅│├──┼─────┼──────┤(00000000000000) │利30,000││2 │106.4.7 │50,000元 │ │元。 │├──┼─────┼──────┤ │2.即108 ││3 │106.4.7 │100,000元 │ │年度調偵│├──┼─────┼──────┤ │字第696 ││4 │106.4.9 │100,000元 │ │、109年 │├──┼─────┼──────┤ │度偵字第││5 │106.4.9 │20,000元 │ │259號起 │├──┼─────┼──────┤ │訴書附表││6 │106.5.3 │100,000元 │ │㈠。 │├──┼─────┼──────┤ │3.即臺灣││7 │106.5.3 │100,000元 │ │彰化地方│├──┼─────┼──────┤ │法院109 ││8 │106.5.8 │40,000元 │ │年度彰司│├──┼─────┼──────┤ │刑移調字││9 │106.5.9 │220,000元 │ │第222號 ││ │ │ │ │。 │├──┴─────┼──────┼─────────┼────┤│合計 │780,000元 │ │ │└────────┴──────┴─────────┴────┘附表㈡:林羿甫匯款┌──┬─────┬──────┬─────────┬────┐│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匯入帳戶 │備註 ││ │ │台幣) │ │ │├──┼─────┼──────┼─────────┼────┤│1 │107.7.24 │20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1.即108 │├──┼─────┼──────┤(00000000000000) │年度調偵││2 │107.8.21 │300,000元 │ │字第696 │├──┼─────┼──────┤ │、109年 ││3 │107.11.14 │300,000元 │ │度偵字第│├──┼─────┼──────┤ │259號起 ││ │ │ │ │訴書附表││ │ │ │ │㈡。 ││ │ │ │ │3.即臺灣││ │ │ │ │彰化地方││ │ │ │ │法院109 ││ │ │ │ │年度彰司││ │ │ │ │刑移調字││ │ │ │ │第221號 ││ │ │ │ │。 │├──┴─────┼──────┼─────────┼────┤│合計 │800,000元 │ │ │└────────┴──────┴─────────┴────┘附表㈢:施念祖匯款┌──┬─────┬──────┬─────────┬────┐│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匯入帳戶 │備註 ││ │ │台幣) │ │ │├──┼─────┼──────┼─────────┼────┤│1 │106.7.3 │80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1.107年2│├──┼─────┼──────┤(00000000000000) │月收到紅││2 │106.8.10 │400,000元 │ │利15000 │├──┼─────┼──────┼─────────┤元。 ││3 │106.10.2 │400,000元 │ 施孟岑(黃伯俞妻) │2.即108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年度調偵││ │ │ │00000000000000) │字第696 ││ │ │ │ │、109年 │├──┼─────┼──────┼─────────┤度偵字第││4 │107.11.26 │5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259號起 │├──┼─────┼──────┤(00000000000000) │訴書附表││5 │107.11.26 │50,000元 │ │㈢。 │├──┼─────┼──────┤ │3.即臺灣││6 │107.11.26 │100,000元 │ │彰化地方││ │ │ │ │法院109 ││ │ │ │ │年度彰司││ │ │ │ │刑移調字││ │ │ │ │第220號 ││ │ │ │ │。 │├──┴─────┼──────┼─────────┼────┤│合計 │1,800,000元 │ │ │└────────┴──────┴─────────┴────┘附表㈣:李晉欣匯款┌──┬─────┬──────┬─────────┬────┐│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匯入帳戶 │備註 ││ │ │台幣) │ │ ││ │ │ │ │ │├──┼─────┼──────┼─────────┼────┤│1 │106年底 │200,000元 │於彰化縣彰化市工校│1.即109 ││ │ │ │街 1 號彰化師大附 │年度偵字││ │ │ │工學校內操場交付 │第5332號││ │ │ │ │起訴書附│├──┼─────┼──────┼─────────┤表㈠。 ││2 │107.1.3 │20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2.即臺灣│├──┼─────┼──────┤(00000000000000) │彰化地方││3 │107.3.8 │100,000元 │ │法院109 ││ │ │ │ │年度彰司││ │ │ │ │刑移調字││ │ │ │ │第277號 ││ │ │ │ │。 │├──┴─────┼──────┼─────────┼────┤│合計 │500,000元 │ │ │└────────┴──────┴─────────┴────┘附表㈤:方均立匯款┌──┬─────┬──────┬─────────┬────┐│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匯入帳戶 │備註 ││ │ │台幣) │ │ ││ │ │ │ │ │├──┼─────┼──────┼─────────┼────┤│1 │107.3.12 │50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1.即109 ││ │ │ │(00000000000000) │年度偵字││ │ │ │ │第5332號││ │ │ │ │起訴書附││ │ │ │ │表㈡。 ││ │ │ │ │2.即臺灣││ │ │ │ │彰化地方││ │ │ │ │法院109 ││ │ │ │ │年度彰司││ │ │ │ │刑移調字││ │ │ │ │第278號 ││ │ │ │ │。 │├──┴─────┼──────┼─────────┼────┤│合計 │500,000元 │ │ │└────────┴──────┴─────────┴────┘附表㈥:盧家駒匯款(以王慧芬名義匯款)┌──┬─────┬──────┬─────────┬────┐│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匯入帳戶 │備註 ││ │ │台幣) │ │ ││ │ │ │ │ │├──┼─────┼──────┼─────────┼────┤│1 │107.3.16 │500,000元 │黃伯俞彰化銀行帳戶│1.即109 ││ │ │ │(00000000000000) │年度偵字││ │ │ │ │第5332號││ │ │ │ │起訴書附││ │ │ │ │表㈢。 ││ │ │ │ │2.即臺灣││ │ │ │ │彰化地方││ │ │ │ │法院109 ││ │ │ │ │年度彰司││ │ │ │ │刑移調字││ │ │ │ │第279號 ││ │ │ │ │。 │├──┴─────┼──────┼─────────┼────┤│合計 │500,000元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