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原 告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前列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前列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前列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同複代理人 陳引奕被 告 廖月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智簡字第4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為
一世界知名卡通及兒童商品並廣為消費者喜愛,其已在世界各國取得 「Peppa Pig」圖樣及字樣等多件商標註冊並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登記於服飾商品類別核准,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在案,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可稽。
㈡被告甲○○明知「Peppa Pig」 等商標圖樣及字樣,業經原
告等分別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專用於包裝袋及玩偶商品上,現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非經上開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於指定商品上,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被告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以下同)108 年12月間某日起,在位於彰化縣○○市○○街○○○號其經營之 「日新皮件」店內,以每件商品 30元至35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經警於109年2月17日,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仿冒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手提袋計2件(內含警方採證取得計1件)、背包計63件、肩背包計7組、零錢包計4 件及玩偶計1件,共計77項商品,經警送請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悉尚情。本案經告訴人等(即本案原告等)提出違反商標法告訴,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繫屬於鈞院審理在案。犯罪事實部分詳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11259 號)。爰因被告涉嫌不法侵害原告等之商標權,則原告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對於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爰依商標法第69條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權受損規定,請求被告刊登刑事判決內容於新聞紙,以回復原告等名譽。
㈢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與依據: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計算被告賠償之金額。關於本件損害賠償金額零售單價之計算,係以被告於違反商標法案件刑事偵查程序中之陳述及刑事卷證資料內容為準。依此,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計19萬元整,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酌定係以被告於刑案檢警偵查程序中所商品之零售單價為約為 30元至350元不等,並考量商品售價可能依交易象議價能力、關係深淺而有不同,並無固定、統一之零售單價,且各商品可能由消費者同時選購並一併議價,故原告主張應以商品售價之平均值作為計算損害賠償額之標準。是則,可求取出商品之平均零售償格係為 190元〔計算式:(30+350)/2 =190元〕並以之為計算損害賠償額之基礎。原告等於綜合考量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之犯罪情節;侵權行為具有長期反覆之性質;被告於涉犯商標法後未曾主動與原告等表示侵權歉意或主動商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宜,原告實難知悉被告犯後態度及悔悟之意;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商標係世界知名商標,為求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保障商標權人之商譽與利益等因素,並於參酌本案緝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後,主張以一千倍為計算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之倍數基礎,故損害賠償金額總計為壹拾玖萬元整(計算式:190元* 1,000倍=190,000元)。
㈣原告聲明:
1.被告甲○○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壹拾玖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被告甲○○應將侵害原告等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全文內容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十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乙日。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東西已經被沒收了,所得也被警察扣押,叫我賠償1,000倍沒有道理,我一次進貨450個,有各式各樣卡通人物,都是廠商自己配的,其中僅幾件是佩佩豬而已。進貨當時是108年聖誕節前,那時豬年已經快過完了,快要進入鼠年,佩佩豬已經過氣,都是廠商硬塞給我,事實理由引用刑事程序及相關證據資料,我沒有辦法賠償這麼多錢,我進450個貨品被扣390幾個,我不可能賣到1000隻佩佩豬商品,我現在都賣正版的鬼滅之刃的商品,但正版廠商的商品很貴,在鄉下也沒有人要買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侵害原告之商標權,經本院認定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而以109 年度智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可考,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刑事判決中扣案物392件,其中與原告有關僅如下:
┌──┬──────────┬──┬──────┬───┐│編號│ 品名商標 │種類│ 侵害商標 │ 數量 │├──┼──────────┼──┼──────┼───┤│ 1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商│背包│標審定號 │63件 ││ │標商品 │ │00000000 │ │├──┼──────────┼──┼──────┼───┤│ 2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商│肩包│商標審定號 │7件 ││ │標商品 │ │00000000 │ │├──┼──────────┼──┼──────┼───┤│ 3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商│零錢│商標審定號 │4張 ││ │標商品 │包 │00000000 │ │├──┼──────────┼──┼──────┼───┤│ 4 │仿冒佩佩豬背包牌圖樣│玩偶│商標審定號 │1件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5 │仿冒佩佩豬背包牌圖樣│手提│商標審定號 │2件 ││ │商標商品 │袋 │00000000 │ │├──┴──────────┴──┴──────┼───┤│ 合計 │77件 │└───────────────────────┴───┘
據上,本案查扣侵害侵害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商品為77件。
㈡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
償,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 倍以下】之金額。
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 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被告既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另按所謂「零售單價」係指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實際出售之單價,並非指商標權人自己商品之零售價或批發價(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號裁判意旨參照)。
㈢又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商品倍數計算,主要作用固在
於推估侵權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然推估結果可能逾侵權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致與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原則相違背。換言之,【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未逸脫損害賠償理論之填補損害核心概念】,本款僅為免除商標權人就實際損害額之舉證責任,始以法律明定其法定賠償額,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價倍數計算,認定其實際損害額。為避免以倍數計算之方法,致所得之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賦予法院依第71條第2 項酌減之權限,使商標權人所得賠償與其實際上損害情形相當,以杜商標權人有不當得利或懲罰加害人之疑。而判斷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範圍,應以行為人之侵害情節及商標權人所受損害為主,是以,有關行為人之經營規模、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行為之期間、仿冒商標之相同或近似程度,及註冊商標商品真品之性質與特色、在市場上流通情形、行為人可能對商標權人創造並維護之商標權所生之損害範圍及程度等均為審酌之因素。
㈣本院審酌被告係在其所承租之店面營業陳列侵害原告等商標
權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所為犯行(含侵害寶可夢、PO
LI、哆啦A夢、角落生物、HELLO KITTY、美樂蒂、雙子星等其他商標)之總營業額為共計3,000元,獲利 1,500元(109偵11259卷 P.12)。雖然扣案物種種類眾多,但是本案查扣侵害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商品為77件。惟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非僅原告等商標商品,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實際售出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為何,再參酌被告侵害上開商標權之期間、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等分別以各該侵犯商標權品項零售單價之1000倍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核屬過高,難認為相當。
㈤而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扣案仿冒衣物一共77件,以平均零售價190 元計算,扣案物可以販售出14,630元(190×77=14,630)。本院衡量扣案物之數量及所造成侵害事實,認為侵害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部分,應以平均零售價190元計算,扣案佩佩豬商品一共77件,推算為100倍已經適當,即19,000元(190元×100倍=19,000元)。
㈥是本件原告等所得請求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為19,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第2
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是其併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9 年12月1日送達被告本人,即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㈧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按所謂適當之處分,應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56 號解釋文參照)。查原告等雖請求命被告將侵害原告等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主文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刊登乙日,然經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係陳列仿冒商品罪,期間非久,地點亦僅為鄉下小店,零售價格亦非高價,難認有藉由刊登判決主文全文於四大報之全國版半版乙日予以回復之必要;況命被告於四大報之全國版刊登侵害商標權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全文,刊登費用甚鉅,對於被告造成之負擔至為沉重,相對於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及原告等藉由此一登報行為所可獲致回復商譽之實際效益,亦難認合乎比例原則;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無以原告等主張之方式登報之必要,原告等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1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 500,000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