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雅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234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雅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参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警察署」均更正為「警政署」、犯罪事實欄一、第
8 行所載「10許」更正為「10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證據名稱欄所載「法商法商」更正為「法商」、附表一編號2專用期限(民國)欄所載「115年」更正為「118年」、補充事實「被告迄今獲利3,000元」、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容有誤會,惟2罪間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無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販賣前開仿冒商品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 元,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1 │CHANEL皮夾 │59件 │├──┼────────┼────────┤│2 │LV皮夾 │3件 │├──┼────────┼────────┤│3 │GUCCI耳環 │13件 │├──┼────────┼────────┤│4 │GUCCI背包 │1件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234號被 告 陳雅芳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
0號居彰化縣○○市○○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芳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分別由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並取得指定使用附表一所示等商品之商標權,且均仍在專用期間,詎陳雅芳仍購入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 107 年 10 月至
107 年 12 月 21 日止,以名稱「歐娜」登入 Facebook (下稱臉書),透過網路直播、張貼照片之方式,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嗣為警於 107年 12 月 21 日 10 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雅芳位在彰化縣○○市○○街 00 ○ 0 號之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周修平律師告訴、固喜歡固喜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告訴及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雅芳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其有購買附表二所示之商││ │中之供述 │品,並在臉書上販賣之事實。│├──┼───────────┼─────────────┤│2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附表一編號 1 所示之商標業 ││ │有限公司(CHANEL SARL │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提出之陳報狀及經濟部│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以及附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註│二編號 1 所示之商品為仿冒 ││ │冊/審定號:第 00000000│品之事實。 ││ │號、第 00000000 號)、│ ││ │鑑定證明書 │ │├──┼───────────┼─────────────┤│3 │告訴人法商法商路易威登│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商標業 ││ │馬爾悌耶公司提出之告訴│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以及附表││ │標資料(註冊/審定號: │二編號 2 所示之商品為仿冒 ││ │第 00000000 號、第 │品之事實。 ││ │00000000 號)、鑑定報 │ ││ │告 │ │├──┼───────────┼─────────────┤│4 │告訴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附表一編號 3 所示之商標業 ││ │司提出之告訴狀及經濟部│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註│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以及附表││ │冊/審定號:第 00000000│二編號 3 至 4 所示之商品為││ │號、第 00000000 號)、│仿冒品之事實。 ││ │鑑定報告書 │ │├──┼───────────┼─────────────┤│5 │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經警於 107 年 12 月 21 日 ││ │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10 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押物品目錄表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位││ │ │在彰化縣彰化市裕民街 73 之││ │ │6 號之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 │ │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品││ │ │之事實。 │├──┼───────────┼─────────────┤│6 │臉書截圖照片、被告寄送│被告有以名稱「歐娜」在臉書││ │之包裹照片、貨品照片 │以網路直播、張貼照片之方式││ │ │,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 │ │標商品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三、至移送意旨認於被告位在彰化縣○○市○○街 00 ○ 0 號之居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品,認被告亦涉有商標法第 97 條罪嫌一節,然此為被告堅詞否認。經查,就扣案附表三編號 1 所示之物品,經鑑識結果,並未發現明顯侵害商標權之標識一節,此有維新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108 年
1 月 3 日鑑視證明 2 紙、鑑視結果及正品與仿品對照圖在卷可查。至於扣案附表三編號 2 至 4 之商品,雖經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判斷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然觀之被告於臉書販賣商品之截圖照片,均未見被告有販賣雙子星包包、 HELLO KITTY 包包、美樂蒂包包等情事,且前開扣案商品數量非鉅,是被告辯稱:此部分商品是購予家中學齡前小孩之包包所用等語,尚非無據。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要與商標法第 97 條之構成要件有別。然被告上開行為如認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為裁判上之一罪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 2 至 4 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自承其本次犯罪所獲取之款項 3,000 元,為屬於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民國)│指定使用商品│├──┼────────┼──────┼────────┼──────┤│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皮夾等商品。││ │ │號 │ │ ││ │有限公司(CHANEL├──────┼────────┤ ││ │SARL) │第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 ││ │ │號 │ │ │├──┼────────┼──────┼────────┼──────┤│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第 00000000 │115年1月31日 │皮夾等商品。││ │ │號 │ │ ││ │悌耶公司(LV) ├──────┼────────┤ ││ │ │第 00000000 │114年8月31日 │ ││ │ │號 │ │ │├──┼────────┼──────┼────────┼──────┤│3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第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耳環、背包等││ │ │號 │ │商品 ││ │司(GUCCI) ├──────┼────────┤ ││ │ │第 00000000 │115年7月15日 │ ││ │ │號 │ │ │└──┴────────┴──────┴────────┴──────┘附表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被害人 │├──┼────────────┼──┼─────────────┤│1 │CHANEL皮夾 │59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CHANEL SARL) │├──┼────────────┼──┼─────────────┤│2 │LV皮夾 │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LV) │├──┼────────────┼──┼─────────────┤│3 │GUCCI耳環 │13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4 │GUCCI背包 │1 │ │└──┴────────────┴──┴─────────────┘附表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被害人 │├──┼────────────┼──┼─────────────┤│1 │三宅一生包包 │95 │日商三宅設計事務所股份有限││ │ │ │公司 │├──┼────────────┼──┼─────────────┤│2 │雙子星包包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3 │HELLO KITTY包包 │2 │ │├──┼────────────┼──┤ ││4 │美樂蒂包包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