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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智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月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月娥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仿冒商品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廖月娥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字樣及圖樣,分別係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下稱美商任天堂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下稱羅伊視效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廖月娥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間某日起,在彰化縣○○市○○街○○○號其經營之「日新皮件」店內,以每件商品新台幣(下同)30元至35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附表所示商品,並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迄今共計販賣約50餘件之商品,販賣所得3000元。

(二)嗣警員先以190元向廖月娥購入仿冒「佩佩豬」商標手提袋1件,經送鑑定發現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進而向本院聲請搜索票,而於109年2月17日上午10時2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之店內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被告廖月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認罪(本院卷

P.48),復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及相片對照表、查獲現場照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告訴人日商任天堂公司及美商任天堂公司委任徐宏昇律師提出之告訴狀、鑑定意見書、美國著作權註冊證影本、鑑定標的品勘驗附圖、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廖月娥侵害總額表、被害人集英社公司在臺授權業務商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被害人森克斯公司委任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告訴人羅伊視效公司之在台授權商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所提之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以及所扣案仿冒商品共計392件(含採證1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廖月娥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中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間係自108 年12月某日起至109年2月17日為警查獲日為止,均係於上開店址內,接續賣出仿冒商品之犯行,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各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簡易處刑意旨另以:「廖月娥明知非經『寶可夢POKEMON』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廖月娥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2月間某日起,在彰化縣○○市○○街○○○號其經營之日新皮件店內,以每件商品新台幣(下同)30元至350元不等之價格,購進附表:

┌─┬─────────┬───┬───────┬──────┬───┐│9 │仿冒「皮卡丘、 │背包 │商標審定號 │美商美洲任天│34件 ││ │PIKACHU、POKEMON」│ │00000000 │堂公司、日商│ ││ │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 ├───────┤任天堂股份有│ ││ │商品 │ │00000000 │限公司 │ │├─┼─────────┼───┼───────┼──────┼───┤│10│仿冒「皮卡丘」 │零錢包│商標審定號 │同上 │1件 ││ │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 │00000000 │ │ ││ │商品 │ │ │ │ │└─┴─────────┴───┴───────┴──────┴───┘

嗣於109年2月17日,在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除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之外,另【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即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提告「寶可夢」包包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然查,商標審定號00000000註冊內容,有「皮卡丘、PIKACHU(及日語)」外,另有皮卡丘圖形著作,而商標審定號內容則是「POKEMON」文字。固然POKEMON(及日文)、PIKACHU不是本來英文、日文中就有的字彙,而是日商任天堂公司為這部神奇寶貝卡通裡面人物,所創造出來的字彙,當然有原創性在裡面,而且繪製這個皮卡丘(黃色、尖耳、閃電尾巴的卡通動物),確實是有圖形創作的原創性在其中。但是商標註冊要求有「識別性」,即商標及服務標章所具【識別性】之強度,與其受保護之範圍密切相關,其愈具有識別性者,所受保護之範圍愈廣,其所具識別性愈低者,所受保護之範圍相對縮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14號民事裁判)。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要求有區別性,在於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要求創意的的程度,通常高於著作權法的「原創性」程度,故而能註冊為商標的圖形著作、文字著作,既然已經以商標形式註冊,以商標法保護已足,不需另論以違反著作權法。況且著作財產權有存續期間,期間一過就消滅,但是商標權沒有期限,商標可以永續經營。故而按一般社會通念,以圖形著作、文字著作申請商標者,其著作法益已經被吸收在商標權保護之下,並不另論以一個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檢察官認為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云云,尚有誤會,應予澄清。

五、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暨其前無因案受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

┌──┬───────┬────────────────┐│編號│商標權人 │是否和解或表示之意見 │├──┼───────┼────────────────┤│ 1 │英商艾須特貝克│非告訴乃論之罪,請依法偵查並提起││ │戴維斯有限公司│公訴,以維法紀。(偵卷P.39) ││ │及英商一號娛樂│ ││ │英國有限公司 │ │├──┼───────┼────────────────┤│ 2 │日商任天堂公司│請依法起訴,追究被告刑責。 ││ │美商任天堂公司│(偵卷P.52反面) │├──┼───────┼────────────────┤│ 3 │集英社公司 │未表示意見 │├──┼───────┼────────────────┤│ 4 │森克斯公司 │未表示意見 │├──┼───────┼────────────────┤│ 5 │三麗鷗公司 │不提告訴,依法處理(偵卷P.80) │├──┼───────┼────────────────┤│ 6 │羅伊視效公司 │未表示意見 │└──┴───────┴────────────────┘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附表扣案之仿冒商品(見偵卷P.129-130 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3,000元(見偵卷P.140),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七、至於警方花190元蒐證購買「佩佩豬」商標手提袋1件,被告雖有賣出的真意,但警方並無購買的真意,警方是為蒐證用,且不無釣魚之嫌疑,雙方交易意思尚未一致,但在刑事法評價上尚未到達「販賣既遂」之階段。既然無法認定為販賣既遂,就沒有販賣所得,此190元不能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簡易處刑,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 品名商標 │種類 │ 侵害商標 │註冊商標權人│ 數量 │是否提告││號│ │ │ │ │ │ │├─┼─────────┼───┼──────┼──────┼───┼────┤│1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背包 │標審定號 │英商艾須特貝│63件 │ 是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克戴維斯有限│ │ ││ │ │ │ │公司、一號娛│ │ ││ │ │ │ │樂英國有限公│ │ ││ │ │ │ │司 │ │ │├─┼─────────┼───┼──────┼──────┼───┼────┤│2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肩包 │商標審定號 │同上 │7件 │ 是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3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零錢包│商標審定號 │同編號1 │4張 │ 是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4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玩偶 │商標審定號 │同編號1 │1件 │ 是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5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手提袋│商標審定號 │同編號1 │2件 │ 是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含警│ ││ │ │ │ │ │方採證│ ││ │ │ │ │ │1件) │ │├─┼─────────┼───┼──────┼──────┼───┼────┤│6 │仿冒POLI品牌圖樣商│背包 │商標審定號 │韓商羅伊視效│42件 │ 是 ││ │標商品 │ │00000000(檢│動漫有限公司│ │(檢察官││ │ │ │察官誤繕為 │ │ │誤繕為否││ │ │ │00000000號)│ │ │) │├─┼─────────┼───┼──────┼──────┼───┼────┤│7 │仿冒哆啦A夢品牌圖 │背包 │商標審定號 │日商小學館集│22件 │ 否 ││ │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英社製作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8 │仿冒哆啦A夢品牌圖 │零錢包│商標審定號 │同上 │1件 │ 否 ││ │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9 │仿冒「皮卡丘、 │背包 │商標審定號 │美商美洲任天│34件 │ 是 ││ │PIKACHU、POKEMON」│ │00000000 │堂公司、日商│ │ ││ │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 ├──────┤任天堂股份有│ │ ││ │商品 │ │00000000 │限公司 │ │ │├─┼─────────┼───┼──────┼──────┼───┼────┤│10│仿冒「皮卡丘」 │零錢包│商標審定號 │同上 │1件 │ 是 ││ │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 │00000000 │ │ │ ││ │商品 │ │ │ │ │ │├─┼─────────┼───┼──────┼──────┼───┼────┤│11│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背包 │商標審定號 │日商森克斯股│138件 │ 否 ││ │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 │ │├─┼─────────┼───┼──────┼──────┼───┼────┤ ││12│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零錢包│商標審定號 │同上 │8件 │ 否 ││ │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13│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化妝包│商標審定號 │同編號11 │7件 │ 否 ││ │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14│仿冒HELLO KITTY品 │包包 │商標審定號 │日商三麗鷗股│52件 │ 否 ││ │牌圖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 │ │├─┼─────────┼───┼──────┼──────┼───┼────┤│15│仿冒HELLO KITTY品 │化妝包│商標審定號 │同上 │4件 │ 否 ││ │牌圖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16│仿冒HELLO KITTY品 │零錢包│商標審定號 │同編號14 │1件 │ 否 ││ │牌圖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17│仿冒HELLO KITTY品 │袋子 │商標審定號 │同上 │2件 │ 否 ││ │牌圖樣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18│仿冒美樂蒂品牌圖樣│化妝包│商標審定號 │同上 │2件 │ 否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19│仿冒美樂蒂品牌圖樣│包包 │商標審定號 │同上 │1件 │ 否 ││ │商標商品 │ │00000000 │ │ │ │├─┼─────────┴───┴──────┼──────┼───┼────┤│ │ │共 計│392 件│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