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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4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志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志昌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昌因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

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施志昌因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3日 │105年3月12日 │105年3月1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年度 │彰化地檢105年度 │彰化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547、 │偵字第8344、8360│偵字第8344、8360││ │13643、21416、 │號、106年度偵緝 │號、106年度偵緝 ││ │21463號 │字第198、241號 │字第198、241號 │├───┬────┼────────┼────────┼────────┤│ │法 院│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重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 │ │30、55號 │1018、501、576號│1018、501、576號││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12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確 定├────┼────────┼────────┼────────┤│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判 決│107年2月5日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06號 ││ │執助字第199號( ├─────────────────┤│ │桃園地檢107年度 │編號2-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 │執字第3205號) │月 ││ ├────────┴─────────────────┤│ │編號1-4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6年6月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 名 │強盜 │國家安全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4日 │105年10月至11月 │ ││ │ │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5年度 │彰化地檢109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344、8360│偵字第6122號 │ ││ │號、106年度偵緝 │ │ ││ │字第198、241號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 ││ │ │1018、501、576號│1218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 │109年8月12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7年7月20日 │109年9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 │彰化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5806號 │執字第4591號 │ ││ ├────────┤ │ ││ │編號2-4原判決定 │ │ ││ │執行有期徒刑14年│ │ ││ │6月 │ │ ││ ├────────┤ │ ││ │編號1-4經本院以 │ │ ││ │107年度聲字第153│ │ ││ │9號裁定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6年6月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