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張益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監護處分中,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109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益嘉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益嘉前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將受處分人送○○醫院○○分院執行上開監護處分,茲據該院評估可終止住院監護治療,爰依刑法第87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於民國109年1月21日確定,嗣於109年2月20日,送至臺中市○○醫院○○分院執行監護處分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刑前監護)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受處分人經○○醫院○○分院評估結果為:受處分人於109年2月20日起於本院住院監護治療,目前已情緒穩定,妄想改善,配合服藥與活動,無人際衝突,本院醫療團隊評估下可終止住院監護治療,未來仍建議持續追蹤服藥等情,有該院109年11月10日○○○字第000000號函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經審核檢察官前揭聲請所附○○醫院○○分院函暨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案卷資料,認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對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