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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 請 人 張全美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04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請求貴院准予聲請人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司法院所修訂之「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亦以被告於「審判中」聲請閱卷為前提,是依上開規定僅限於案件仍於審判中之被告,對於卷證在一定限制下有閱卷權。查聲請人張全美被訴重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109年度易字第204號),並於109年6月10日確定,是本案訴訟關係早已消滅,聲請人已不具上開法條所指案件「審判中」之規定,且聲請人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亦無提起再審之可能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檢閱卷宗證物,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