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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敏旭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敏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敏旭前因強盜及脫逃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合計刑期4 年6 月1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9871 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