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 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被 告 曾朝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搶奪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69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朝柏因加重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
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且經起訴,犯罪嫌疑明確,本案被告在短時間內犯下5 件竊盜及搶奪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所定之要件,爰裁定自民國
109 年7 月9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㈡本案審理中,檢察官另追加起訴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本院10
9 年度訴字第780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本案業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合併審理,已於109 年9月21日宣示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0月在案。
㈢上開刑期非短,一旦確定,被告勢必將入監服刑,本院考量
被告是因為缺錢購毒,才會在短時間犯下本件竊盜與搶奪案,而被告於在押期間,亦有群毆之違規行為,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無法充分反省自己的過錯,就此而言,被告依然有高度再犯可能,尤其本案已屬有罪判決,已經減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緊張關係,在心證門檻上,應適度放寬,本院另考量被告之母希望被告能在獄中好好反省,早日回歸社會,為免節外生枝,應認本案聲請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