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佑駿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易字第7 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中有年邁雙親,父親及大姐均領有殘障手冊,只剩被告一人維持家計,且被告已與其他被害人和解,不想讓自己所犯過錯連累家人,又被告有正常工作,有一名子女即將出生,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109 年9 月22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1 紙在卷可參。
三、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已有多件詐欺前案,目前亦有多案繫屬於法院或地方檢察署,素行紀錄不佳,茲說明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就被告││ 所犯下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⑴新北地院106 年度原簡字第65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 月││ 。 ││ ⑵台中地院106 年度中原簡字第39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 ││ 月。 ││ ⑶新北地院106 年度簡字第6768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 月││ 。 ││ ⑷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2 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 ⑸上述合併定有期徒刑7 月之刑責,已於108 年1 月8 易科罰金││ 執畢。 ││(二)臺北地院107 年原簡字5 號詐欺案件,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 於108 年3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士林地院107 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就被告所犯下列案件││ 合併定應執行拘役90日: ││ 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2 號詐欺案件,判││ 處拘役50日。 ││ ⑵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5492號竊盜案件,判處拘役30日││ 。 ││ ⑶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湖原簡字第1 號竊盜案件,判處拘役30││ 日。 ││ ⑷上述合併定執行拘役刑90日之刑責,已於108 年6 月1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 ││(四)其他已判決確定尚未執行的案件: ││ 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47號(組織犯罪條││ 例、加重詐欺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 ⑵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湖原簡字第3 號詐欺案,判處有期徒刑││ 4 月。 ││ ⑶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士簡字第78號詐欺案件,判處拘役50日││ 。 ││ ⑷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原簡字第2 號詐欺案件(兩件,應執行││ 有期徒刑6 月) 。 ││(五)尚未判決仍繫屬於各法院的案件,計有: ││ ⑴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9號 ││ ⑵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35號 ││ ⑶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9號 ││ ⑷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六)目前在彰化地方檢察署有多案目前剛剛分案偵查中。 │└───────────────────────────────┘
上述(四)之⑴所載有期徒刑2 年2 月之應執行刑業經判決確定,可知被告即將入獄服刑,且目前有多件詐欺案件尚未判決或正在調查中。鑒於被告多年來一再觸犯詐欺罪名,未思悔悟,再查被告自106 年9 月起至109 年9 月間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則以被告之素行紀錄,及其現今所面對之刑事責任、司法追訴情形,若准予停止羈押,日後恐有逃亡而難以進行審判程序及保全刑罰執行之虞,上述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消滅,是認被告請求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