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書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監護處分中,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109 年度執聲字第7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書家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書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45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確定後,入宏恩醫院龍安分院治療執行迄今,茲據該院醫療團隊討論決議建議終止住院監護治療,爰聲請裁定免其監護之執行等語。

二、按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而監護之期間為5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87條第3 項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陳書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45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確定,嗣於109 年5月14日,送至宏恩醫院龍安分院執行監護處分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刑前監護)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受刑人經宏恩醫院龍安分院評估結果,認其情緒穩定,可配合活動,具反省與改變動機,且無其他精神病症狀,故建議終止住院監護治療等情,有該院109 年10月9 日龍安精字第109271號函及診斷證明書可證,足認受刑人無繼續執行監護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87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