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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進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進錄①因犯脫逃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②又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