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魏應充選任辯護人 余明賢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明異議,經執行檢察官函轉本院。惟刑事聲明異議狀中所謂「台北案」、「台中案」2 案件,諭知聲明異議人有罪判決之法院均非本院。從而,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本件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