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文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文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文信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60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