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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0號

第7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杰駐選任辯護人 宋範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109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杰駐(下稱被告)雖有兩次逃亡紀錄,但民國106 年遭緝捕歸案後,均有按時到庭及報到服刑。被告所犯雖屬重罪,但其係自行向警方自首,坦承犯行,顯無逃亡之意圖。本案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經檢察官起訴移審,並經法官訊問後裁定羈押,但未禁止接見、通信,故被告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有正當工作及技能,謀生不難,被告與前妻育有二子,經法院調解後每月需給付新臺幣1 萬5 千元之扶養費,現任妻子亦來信及接見時告知生活陷入困境,心力交瘁,有輕生念頭,令被告十分擔憂,希望可以返家陪伴、安頓妻子之生活。被告平日無多餘積蓄,此次遭逢巨變,無法繳納保證金,而妻子生活無法維持,且與前妻所育二子正值學齡,均需用錢之際,請求准予限制住居,被告願定期至警局報到,以顯無逃亡之意圖,並準時到庭應訊,亦願意出具保證不與告訴人等人接觸,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法院得依案件之性質、態樣及訴訟程序之進展、被告之供述等為綜合之判斷。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

4 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法院有認定裁量之權。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271 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定自109 年5 月5 日起執行羈押。

㈡被告經本院訊問後,雖爭執部分細節,但對於犯罪事實之主

要情節均表示承認,並有相關證據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被告前因竊盜、妨害兵役條例等輕罪案件,曾有3次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查,顯見被告曾多次逃避司法機關之偵審程序及刑事執行,本案為重罪案件,倘經本院認定成立犯罪,被告可預期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其為規避刑罰而妨礙訴訟、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即高度增加,國家刑罰權自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益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羈押原因。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復審酌本案被告所涉犯行,嚴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權益,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㈢至於聲請意旨另稱被告之妻目前身心、經濟狀況不佳及被告

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等情,雖值堪憫,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是照料家眷係屬人倫之常,然因羈押而影響家庭生活之情形,乃全部受羈押人所需面對之處境,並非被告所受之獨特待遇,如非特殊緊急之狀況及敘明有較羈押被告更具迫切性及優越性之法益存在,尚難僅以此理由而免除羈押,準此,被告所陳事由,核與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

㈣綜上,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

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