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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焜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焜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焜煌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焜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620號)所判處有期徒刑4月,雖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附表:受刑人施焜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108年5月1日至同年月12 │108年1月2日 ││ │日間某日晚上8至9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8121號 │7343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620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7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年9月18日 │109年4月29日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620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72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8日 │109年5月30日 │├─┴──────┼───────────┼───────────┤│是否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緝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第159號(易科罰金執行 │2859號 ││ │完畢)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