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0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秀容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曾永安、被告丙○○、共同被告丁○○均基於參與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簡勝隆」、「阿峰」、「阿龍」等成年人(無證據足認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共同被告乙○○、SUMIYATI(印尼籍;中文名:雅蒂,下稱雅蒂)、NANIK PUJIWATI(印尼籍;中文名:娜妮、娃蒂,下稱娜妮)則於108年2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安 」、「老闆BOSS」、「LENA」等成年人(無證據足認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渠等運作之方式,或由曾永安擔任車手頭,於接獲「簡勝隆」之指示後,便指揮丙○○、丁○○提領被害人遭該詐欺集團詐騙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領得之贓款則轉交予「阿峰」等詐騙集團上游成員;或由曾永安指揮乙○○,由乙○○擔任管理娜妮、雅蒂等車手之車手頭,乙○○接獲曾永安指示後,便指揮雅蒂、娜妮提領被害人遭該詐欺集團詐騙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領得之贓款再交由丙○○、丁○○轉交予曾永安、「阿峰」等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丙○○、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前案、前案判決〕;曾永安部分經該院同判決判處有罪,嗣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4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臺上字第47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娜妮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乙○○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1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曾永安、雅蒂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依據起訴書所記載,上開部分均非起訴範圍)。

㈡嗣曾永安、丙○○、丁○○、乙○○、雅蒂、娜妮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成年成員,即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20日下午6時35分許、108年3月21日上午10時許,由詐欺集團之成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甲○○,向甲○○佯稱:係友人陳文隆,因有急用須借款項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21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陳慧伶(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0230號為不起訴處分)之臺灣土地銀行泰山分行(下稱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再由曾永安指示乙○○,乙○○即將前開帳戶之金融卡交予雅蒂、娜妮,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雅蒂、娜妮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村尚門市內所設自動提款機,由雅蒂下手提領,娜妮則在旁把風,自108年3月21日下午2時13分31秒起至同日下午2時17分13秒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得手,所得再由雅蒂、娜妮交由乙○○。嗣曾永安再指示乙○○、丙○○、丁○○,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丁○○,在臺中市某果菜市場與乙○○會合後,由乙○○將雅蒂、娜妮所取款項交予丁○○,復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丁○○前往臺中市大里區之85度C交予「阿峰」等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又乙○○、娜妮關於本案被害人部分,其等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分別由本院另以109年度訴字第805號、108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確定:丁○○此部分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判決)。

㈢因認被告丙○○上述㈡所示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一般洗錢及加重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丁○○、乙○○之證述、證人即共犯娜妮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所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慧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上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村尚門市之取款監視器影像、彰化縣○○鄉○○○○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路口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與該自小客車之車行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判決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固坦承曾駕車搭載丁○○至臺中果菜市場一情,惟堅詞否認有何本案起訴範圍部分之加重詐欺等犯行,辯稱:因伊身體不好,先生生意失敗,兒子曾永安因為家裡經濟關係做錯事情,伊曾參與108年2月25日至2月27日之犯行,做3天之後覺得很後悔,且該部分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本案部分伊完全沒有參與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

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曾永安、乙○○、丁○○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基於分工

而由不詳之成員於108年3月20日下午6時35分許、108年3月2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之友人「陳文隆」,因有急用須借款項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8年3月21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20萬元至陳慧伶所申辦之上開人頭帳戶。嗣由曾永安指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時、地,將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乙○○,乙○○再依曾永安指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村尚門市附近,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雅蒂、娜妮。雅蒂、娜妮隨即前往上開統一超商村尚門市內所設自動提款機提領上開人頭帳戶內款項,由雅蒂下手提領,娜妮則在旁把風,乙○○並依曾永安指示在附近監控雅蒂、娜妮提款。雅蒂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自108年3月21日下午2時13分31秒至同日時17分13秒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均不含手續費各5元),所得款項及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雅蒂、娜妮於指定地點交予乙○○。嗣乙○○再依曾永安指示將該提款卡棄置,並將所收取款項於臺中市某果菜市場交予丁○○,再輾轉於臺中市大里區之85度C交予「阿峰」等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等情,有乙○○、丁○○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另有如附表一所示A欄證人證述、B欄非供述證據編號①至⑪等證據在卷可佐(卷宗代號參附表二),此部分事實固可認定。然而,依上開告訴人之證述,輔以附表一所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人頭帳戶交易明細等件,此僅足以證明告訴人確有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匯款之情形,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分工而駕車收取贓款之行為。另以,證人雅蒂、娜妮、乙○○、丁○○之證述,佐以附表一所示上開統一超商村尚門市之取款監視器影像、彰化縣○○鄉○○○○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與該自小客車之車行紀錄等件,雖可認定上開告訴人遭詐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由乙○○在上開時間,於前述統一超商村尚門市附近,依指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雅蒂、娜妮,並監控雅蒂、娜妮在上開統一超商村尚門市內所設自動提款機提領上開人頭帳戶內款項,雅蒂、娜妮提款後,交付乙○○,嗣乙○○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所收取之贓款交付予丁○○之事實。惟審度上開乙○○、雅蒂、娜妮、丁○○等人所參與之犯罪模式,其等係經過縝密且層層分工,自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再將贓款層層上繳、由水房收取贓款等階段,由多人縝密分工完成之集團性犯罪。依其等分工模式觀之,再參酌娜妮之供述,雖可認定雅蒂、娜妮負責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而共同參與該次犯行,然彼等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交付乙○○後,乙○○將贓款交付何人之事實(即丙○○、丁○○有無參與之情節),彼等並不知情,是依娜妮之供述,就此部分無從佐證;又參酌乙○○、丁○○之供述,雖亦可認定乙○○於上開時、地收受雅蒂、娜妮所交付之該次贓款,係交付予丁○○之事實,惟被告有無駕車搭載丁○○至臺中某果菜市場之指定地點收取乙○○交付該次贓款而參與犯行一情,由乙○○之證述亦無從認定(詳後述)。因此,被告究竟有無參與本次犯行,僅有共犯丁○○之單一證述。

㈢經查:

⒈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並未自白:

⑴被告雖然於偵查中提出陳報狀為認罪表示(參偵卷第335頁)

,惟其於偵查中所述反覆,且陳報狀並未具體敘述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真意,已有疑義。

⑵又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

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108年11月20日被告警詢時所製作之筆錄,經本院勘驗結果,其陳述有部分記載與錄音不符,依上開規定,被告該次詢問之陳述,應以本院勘驗筆錄為準。而該次詢問筆錄經本院勘驗結果,其內容:.....警A:我不知…再來厚,妳何時…你們這個集團,妳何時加

入的?答:就25、26、27吧…25…。

警A:在108年2月25…答:25…警A:25、26、27…答:27…警A:25至27厚…加入這個曾永安把你們成立的詐欺集團…

妳的工作內容是什麼?答:我的工作內容就…因為一開始我也不知道啦,是我兒子

跟我說媽咪,你去那個…去幫我收一條錢這樣,然後事情…那個發生的時候,檢察官在跟我說,第二天我才知道說喔,原來就是去跟呂沛樺收的就是詐騙集團的錢…所以錢…警A:工作內容就是負責開這台車接送丁○○去跟…妳還有

載過其他人嗎?答 :不曾。

警A:妳的工作內容就是載丁○○去收別人收回來的錢,是

不是這樣?就是這樣嗎?妳就是只是負責開車載丁○○去跟人家收錢,之後載去台中交…大里交,妳的工作就是這樣而已?答 :嗯。

警A:是不是,厚?答:但是是只有這三天喔。

警A:我知道我知道阿…我跟你說…答:是這三天,你不要再說後面,不是我…警A:沒有啊?有…答:嘿阿…我後面是沒有,像你說的。

警A:喔,喔好,妳反正就是這三天嘛厚?對嗎?答:嗯。

警A:我跟妳說,妳就是在108年2月25日至27日加入妳兒子

曾永安的詐欺集團啦,工作內容就是負責開這台AYV-0057自小客車接送丁○○去跟別人收回來的贓款,是不是這樣?答:嘿。

警A:再送到大里區交給…85度C那邊交給阿風,對嗎?答:對。

警A:妳的工作就是這樣嘛?答:嘿。............上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參本院卷㈡第55頁至第56頁,內容詳本判決附表三)。稽之被告該次警詢過程,綜觀前後問答語意之真意,被告雖對於曾駕車搭載丁○○收取款項並前往大里某85度C交付款項一節並未爭執,惟對於員警告知該集團提領贓款時間已提領至約3月初一情,除表示疑惑之情外,甚且強調所參與之時間及工作內容為:於108年2月25日至27日駕車搭載丁○○收取呂沛樺所提領之贓款一情。再者,前案判決亦僅認定被告參與之犯行為前案判決附表編號1至4所示4次(該案犯罪時間自108年2月25日至28日,被告並未參與108年2月28日所示2次犯行),核與被告上開所辯亦無扞格之處。從而,被告該次警詢筆錄所述即不能認為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已有自白。

⒉證人丁○○部分:

⑴證人丁○○雖曾於警詢中供稱:都是丙○○先開車來載我,之後

曾永安再聯絡我們兩個到指定地點收取贓款。這10多次乙○○交付的贓款都是曾永安指揮我與丙○○把贓款拿到臺中市大里區某85度C,交給一個不知名的男生。丙○○是負責開車載我去收錢及給我工資的人,他爸爸曾華杉負責載我去臺中跟另名女子收錢等語(參他卷第187頁至第192頁。另於108年11月26日警詢僅係供述:潭子區麥當勞和大里區85度C收取贓款者為不同男子及其等報酬等情〔參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依丁○○初次警詢內容,其係供稱前案之臺中地區犯行部分,駕車搭載丁○○收取贓款之行為人係曾華杉,似有不同區域有不同駕駛足以辨識之情形,然而關於駕車搭載參與收取贓款之行為人一節,前案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分別有:丁○○駕車搭載丙○○(該案判決附表編號1至3)、曾永安駕車搭載丁○○、丙○○(該案判決附表編號4)各節(至於曾華杉駕車搭載丁○○所示部分〔該案判決附表編號5、6〕,即108年2月28日犯行部分,被告並未參與)等不同分工之情,核與丁○○該次所證關於駕車參與者一節,已有歧異。

⑵偵查:(問:據乙○○表示,他於108年3月21日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雅蒂、娜妮取得款項後,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村尚門市提領款項後,即於同日將款項交給你?)這部分我忘記。(問:你於警詢時稱,是丙○○開車載你去和乙○○收取款項?)我現在不記得時間、地點,若我有做這些事的話,我都是聽從他們的指示。是丙○○開車載我去跟乙○○收錢,..(問:乙○○供稱在當天就將款項交給你,你是於何時將款項交給上面詐欺集團的成員?)不一定,但如果沒有當天給的話,錢也是放在丙○○那裡..(問:丙○○是否知道那是贓款?)我不清楚等語(參偵卷第318頁至第319頁)。是該次偵查中,丁○○亦未具體供述本案犯行之具體情節。

⑶本院準備程序:我是聽曾永安的指示,是丙○○開車載我去的

。一般都是曾永安透過手機的訊息或電話聯絡,不是群組,告訴我說什麼時候要去哪裡,接著丙○○開車到我的住處載我到指定的地點,108年3月21日也是同樣的模式,但是我忘記去哪裡,東西是乙○○交給我的,裡面有錢,有沒有其他東西我不知道我沒有看,是由何人下車或是由乙○○上車交付東西這部分我不記得了等語(參本院卷㈠第71頁)。而於本院審理中固亦證述:108年3月21日係被告駕車搭載前往果菜市場向乙○○收取款項後,並載往大里85度C將款項交付某男子,在果菜市場的只有1次一情。收完錢後繳出去的方式,在臺中地區和彰化地區並無不同,都是交給「阿峰」等語(參本院卷㈡第35頁至第45頁)。該次證述除指認被告之外,對於其他具體情節,諸如當天乙○○是在何處或以何方式交付(裝有贓款之)袋子、有無拿信封返回彰化縣大村鄉交予外籍移工、乙○○交付之次數等部分,則均不復記憶(參本院卷㈡第39頁至第42頁)。

⑷繹之上開⑵、⑶供述內容,及附表二所示監視畫面擷取照片、

車行紀錄等件,固可互核丁○○、乙○○之證述而認定乙○○於上開時、地收受雅蒂、娜妮所交付之該次贓款,係交付予丁○○之事實,然而臺中地區收取贓款部分之駕駛者有多人並非單一,則丁○○關於參與收贓款之駕駛者為何人一情,所為證述容有疑義,已如前述;且依據被告坦承其所參與之前案部分及上開證人所述,所收受之款項,均係前往臺中大里某85度C交予上游男子一情,是其等收款後層繳上游之情節各次均相同(被告於前案警詢中稱:通常我們如果有收取到詐欺之現金,我會告訴我兒子曾永安,曾永安會聯繫上游並告訴丁○○將錢交到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85度C)店內等語〔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117號卷第110頁、第112頁〕),是輾轉層繳贓款於上游詐欺成員之階段分工部分,亦無特殊之處;況且丁○○對於該次犯行其他收款細節,諸如收款地點、下車與否等細節均已記憶不清,甚而供述內容僅係籠統敘述所參與之多次犯行的概況,互核上開各節,並無臺中地區與彰化地區各次犯行之分工情節分別有明顯具體可資辨識之特徵,而不至於混淆誤認之情形。因此,丁○○於前案及本案中參與收取贓款之犯行多次,而駕駛者有不同人、繳交贓款情節均相同之情況下,實不能排除丁○○指證被告參與犯行部分,有混淆之可能。

⑸據上,可知丁○○前後所陳並非完全一致,已有瑕疵。

⒊證人乙○○之證述:

⑴警詢及偵查中均稱:係曾永安指示他人拿提款卡交給我,我

再依指示在指定地點將提款卡交給他指定的人。雅蒂、娜妮所提領的款項全數交給我,我會跟曾永安聯絡,曾永安會告訴我到哪裡將錢交給指定的人,我每次都是交錢給同一人(即丁○○)。我每次看到都是她一個人,不確定她車上有無其他人,因為她都會下車跟我拿,我不知道丁○○的車上有無其他人。108年3月21日當天拿到錢後,我去臺中果菜市場將錢拿給丁○○等語(參偵卷第45頁至第4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

⑵本院審理中雖證述:108年3月21日依曾永安指示在彰化大村

超商附近路邊將提款卡交給2名外籍移工,該2名外籍移工即進入超商領錢,領完錢後將卡片和款項交給我,我再將提款卡丟掉,並依曾永安指示將款項拿到臺中環中路與中清路路口的果菜市場交給丁○○。我確定有2個人,一個駕駛,一個丁○○,不知道後座還有沒有其他夥伴,因為那台車的擋風玻璃貼的比較黑等情(參本院卷㈡第23頁至第25頁、第30頁)。惟亦證述:別人領完錢交給我,我再將錢交給丁○○的情形不只這次,差不多有4、5次,這次是比較後面。..丁○○一定會下車,但我就不一定,有時候我只是把車窗搖下來將錢交給丁○○。108年3月21日丁○○從副駕駛座下車來跟我拿,我整袋錢交給丁○○,丁○○再拿一個信封給我,請我拿回去大村給外籍移工。交錢後,丁○○把錢拿去哪裡、交給何人我不知道。..對於當天丁○○所搭乘的車子我有點忘了。那天開車到果菜市場,我不確定是誰先到,我停好車後,丁○○就下車過來我拿,我沒有下車,把車窗搖下來,丁○○下車走過來我車窗旁拿取款項..拿完後,看到丁○○坐上車輛的副駕駛座。..我交錢給丁○○的次數多次,不確定丁○○以外的人,我不能夠確定駕駛是誰,也不能保證她每次都是從副駕駛座下來,因為有時候她比較早到已經在旁邊等..能確定至少有2個人。每次交款地點不同,果菜市場只有這1次。當時我認識的人只有曾永安和每次交錢的丁○○,不知道丙○○有在裡面。曾永安只是拿提款卡及收取款項所聯絡的通訊軟體訊息都是一對一等語(參本院卷㈡第25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5頁)。

⑶互參前述⑴、⑵所述內容,雖可認定上開、地,乙○○依指示交

付提款卡予雅蒂、娜妮,且收取彼等所提領款項後,將所收取之贓款交付丁○○之事實,而即令與丁○○同行者尚有駕駛1人,惟該駕駛人為何人,依乙○○上開證述內容,亦不能認定。

⑷至於乙○○證述:丙○○曾希望乙○○不要供出其他人一情,斯時

被告等人涉犯前案仍在偵審中,即令乙○○此部分證述屬實,惟依乙○○所述丙○○為上開要求之時間點為:在臺中第一次做筆錄前,是被告係就何事(表示對於前案或本案之關切),何人(對於曾永安或被告本人有無參與犯行)而要求乙○○,均未可知,因而此部分亦無從佐證丁○○之證述,而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⒋證人曾華杉於警詢之證述內容:..我於108年2月27、28日載

丁○○去拿錢,共3次,每次5千。..丁○○是負責跟呂佩樺接洽拿錢,再轉交給綽號阿峰之男子,呂佩樺負責持提款卡領錢等語(參他卷第217頁至第222頁)。依上開內容可知證人曾華杉係就其等參與前案部分所為陳述,與本案犯行無關,無從佐證丁○○上開證述。

㈣據上,被告警詢供述經本院勘驗結果,無從認為係被告自白

;且證人丁○○上開證述並非前後始終合致而無瑕疵可指;再者,證人乙○○、雅蒂、娜妮等人之證述亦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參與本案犯行均如前所述。是以,並無任何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共同被告丁○○上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此項合理之懷疑依卷存證據資料均無從獲得澄清,自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而達於無所懷疑,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陳靚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

A:供述證據 B:非供述證據 一、被告丙○○: ⑴108年11月20日警詢、 ⑵109年5月27日偵訊、 ⑶109年9月30日準備程 序、 ⑷110年4月20日審理、 ⑸110年8月31日審理中 供述 (參他卷第207頁至第212 頁、偵卷第313頁第321頁、本院卷㈠第70頁至第71頁、本院卷㈡第22頁、第57頁、第152頁至第170頁) 二、證人供述: ①被害人甲○○108年3 月22日警詢之指述(參他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②另案被告NANIK PUJIWATI(中文姓名:娜妮)108 年4 月16日、同年月19日、同年8 月2 日、同年9 月12日警詢之供述(參他卷第31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61頁) ③另案被告曾華杉108 年11月20日、同年月27日警詢之供述(參他卷第217 頁至第223 頁、第229 頁至第232 頁 ) ④同案被告丁○○: ⑴108 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6日警詢、 ⑵109年5月27日偵訊 ⑶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109年12月9日本院之供述 ⑷110年4月20日審理中證述 ⑸110年8月31日審理中供述 (參他卷第187頁至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3 頁、偵卷第313頁至第321頁、本院卷㈠第71頁至第73頁、第256頁、本院卷㈡第35頁至第45頁、第152頁至第170頁) ⑤同案被告乙○○: ⑴108年8月23日、同年9月10日、同年月12日警詢 ⑵109年5月27日偵訊 ⑶本院109年9月30日、同年12月9日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審理之供述 ⑷110年4月20日審理中證述 (參他卷第9 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8頁、第23頁至第27頁、偵卷第313 頁至第321 頁、本院卷㈠第67頁至第77頁、第256頁至第257頁、第266頁至第267頁、本院卷㈡第23頁至第35頁)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參他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63頁至第66頁、第195 頁至第198頁、第205頁至第206頁、第213頁至第216頁、第225頁至第228頁、第233頁至第234頁) ②台中市○○區○○○路000 號現場照片、住戶承租資料、戶內成員、使用車輛及停車位置(參他卷第67頁至第70頁) ③台灣土地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慧伶帳戶之個資檢視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參他卷第113頁、第131 頁、偵卷第169頁) ④車手提款畫面、大村鄉中山櫻花路口及大村鄉中山路二段357 號7-11村尚門市監視器擷取照片及提領照片(參他卷第115 頁至第120 頁、第149 頁至第165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參他卷第133頁、第139頁) ⑥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照片、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參他卷第167 頁至第171 頁、偵卷第49頁至第56頁) ⑦被告乙○○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及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參他卷第173 頁至第174 頁、偵卷第59頁) 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年12月10日員警分偵字第1080035606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及組織架構圖1 份(參他卷第181 頁至第185 頁) 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6 月2 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屏東縣○○鄉○○000 ○0 ○0 ○○鄉○○○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甲○○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影本、被告丙○○、丁○○依調解筆錄給付被害人甲○○調解金額匯款證明、被害人甲○○提出被告三人給付調解金額匯款證明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參偵卷第343頁、第349頁至第355頁、第363頁、第365頁、第371頁至第374頁) ⑩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9年10月7日中監車字第1090290259號函暨檢附之汽車車籍相關資料影本4 份(參本院卷㈠第117頁至第125頁) ⑪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9年10月20日員警分偵字第1090030946號函暨檢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0月15日中市警刑科字第1090037258號函(參本院卷㈠第169頁至第171頁) 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8319號、第10688號、第14511號、第17695號、第18117號、108年度偵字第19520號、108年度偵字第35013號、109 年度偵字第7843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0230號不起訴處分書(參他卷第253頁至第261頁、第263頁至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1 頁、偵卷第271頁至第275頁、第291頁至第293頁、本院卷㈠第85頁至第95頁) ⑬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參他卷第277頁至第280頁、偵卷第261頁至第270頁、第277頁至第281 頁、第295頁至第298頁、第299頁至第302頁、本院卷㈠第97頁至第105頁) 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參偵卷第283頁至第289頁)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564號偵查卷 他卷 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91號偵查卷 偵卷 3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5號卷㈠、㈡ 本院卷㈠、㈡附表三:(勘驗筆錄)編號 內容(參見本院卷㈡第46頁至第56頁) 勘 驗 過 程 及 內 容 審判長諭知:勘驗被告丙○○108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 一、檔案名稱:丙○○筆錄。 二、筆錄出處:108年度他字第2564號卷第207頁至第212頁(即109年度偵字第2291號卷第15頁至第20頁) 三、勘驗範圍:丙○○警詢筆錄第3頁最後一個問答、第4頁第3個問答、第5頁第2個問答的錄音、錄影。 四、檔案為固定鏡頭朝向被告丙○○,連續錄音、錄影,有聲音、影像的彩色畫面。 五、勘驗內容: 【以下「警:」為員警、「答:」為丙○○】 ㈠檔案時間:00:07:50至00:16:33(對應筆錄範圍為被告108年11月20日第1次警詢筆錄第3頁最後一個問答) 警A:根據丁○○跟我們說,她在108年2月份,加入就是妳兒子曾永安指 揮的那個詐欺集團,負責把乙○○…負責…她是去跟乙○○…那個乙○○就是…一樣你們裡面一個在跟人家收錢的啦…那個她是負責去跟這個乙○○收錢,這樣…每次喔,都是妳開這台AYV-0057自小客車載她,曾永安再聯絡妳們去指定點收取贓款,之後再把這些錢拿去台中市大里區某一間85度C,交給一個男生,次數差不多十幾次,丁○○說她每次都獲得新台幣1千至3千的錢,這些錢都是親手交給她的,這件事情是否真的? 答 :他…你再重說一次。 警A:丁○○說,她就負責把這個…她是負責跟另外一個有在…有在收錢 的叫乙○○,她是都負責去跟他收錢,這樣啦,每次去收的時候都是妳開車…妳開這台…這台… 答 :AYV… 警A:AYV-0057載她,曾永安會再聯絡你們去…曾永安先聯絡你們去跟他 收錢,錢收完再開車…開去大里一間85度C前面交給一個男生,總共有十幾次,丁○○說她每次…她如果領一次,送一次她就領1千元至3千元啦,這些錢是妳親手交給她的,這件事情是否真的? 答 :她自己拿的吧,因為我都沒有經手這些錢… 警A:妳沒有經手錢? 答 :嘿。 警A:妳有載她去85度C交給他人嗎? 答 :我是有載她去85度C。 警A:妳有啦厚? 答 :有,嘿,但是我不知道她是進去做什麼,我有載她去。 警A:妳負責載她去? 答 :嘿。 警A:阿妳不知道去哪裡要做什麼? 答 :不知道阿,因為她就自己進去阿,我就在車子上等她阿。 警A:妳…誰叫妳去85度C? 答 :就丁○○叫我載她去的阿。 警A:丁○○叫妳載她去? 答 :嘿阿嘿阿。 警A:阿妳不知道載她要去那要做什麼? 答 :嘿阿,對阿,她就跟我說…因為…因為我跟我先生狀況不是很好, 所以我常常就是不想在家裡。 警A:沒啦,等一下,不是啦,妳…妳現在…妳…妳…我跟妳說厚,妳現 在不要再講到別處去,妳說丁○○說…現在就是說…妳有跟丁○○開車,不管是妳開的還是她開的?去台中大里這個地方有嗎? 答 :有。 警A:有,車子是誰開的? 答 :我開的。 警A:車妳開的嘛,所以說她說的是事實嘛? 答 :嘿。 警A:目前說的都事實啦,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答 :是我載她去,是沒有錯。 警A:喔,好,妳載她去的沒有錯嘛? 答 :對。 警A:阿再來,你們要去那個地方是什麼人叫妳去的? 答 :丁○○阿。 警A:丁○○叫妳去的? 答 :嘿阿。 警A:她跟妳報路的? 答 :沒啊,因為我們就…我們在台中的時候,我就曾去過了。 警A:對阿。 答 :嘿阿嘿阿。 警A:嘿啦,會去那…現在是…我問妳,是妳兒子叫妳去的還是…還是妳 說那個阿風(音譯)叫你們去的? 答 :是阿風叫我們去的啦。 警A:對阿,妳…不然妳還說妳去那不知道要做什麼? 答 :阿風…阿風叫我們去的啦,阿風他就打電話跟丁○○說阿,說… 警A:他直接跟丁○○說? 答 :嘿…對對對對,他跟丁○○說,妳錢收一收要拿來85度C喔,我是不 知道說他們… 警A:阿風曾經打給妳嗎? 答 :阿風不曾打給我。 警A:他都直接打給丁○○? 答 :嘿嘿嘿… 警A:丁○○再跟妳說載去那邊要交給阿風,是不是這樣? 答 :嘿嘿,對對對。 警A:去的時候,錢勒? 答 :錢就丁○○自己拿去啊。 警A:不是啦,阿風有拿錢給妳,當場拿所得給你們嗎? 答 :是丁○○拿給阿風,阿風再把錢拿給丁○○。 警A:阿風都拿多少? 答 :他一次都5千。 警A:妳若交…交一次去給阿風,就是拿5千啦,是不是這樣? 答 :一天,一天啦。 警A:一天就是拿5千嘛? 答 :嘿,一天,5千。 警A:5千是丁○○收5千? 答 :嘿。 警A:結束後錢回來怎麼分? 答 :就我們兩個分阿,5千就我們兩個分阿。 警A:你們兩個一人2千5就對啦? 答 :2千5,嘿。 警A:是不是這樣? 答 :嘿。 警A:你要整個轉述之後,你再下去打,厚,來,…等一下…是不是… 【聽不清楚】…但是…但是我會開車載丁○○到台中市大里區某一間85度C,交提領的贓款…的…是一個綽號叫阿風… 答 :阿風,嘿,阿風。 警A:妳等一下厚,我等一下打完我會唸出來來給妳聽。 答 :好。 警B:哪一個「風」? 警A:不用不用。 答 :不知道,不知道是哪一字風。 警A:就綽號阿風。 答 :他就說他叫做「阿風」。 警A:你…你…你…隨便…你給他引號起來… 答 :自稱叫做「阿風」。 警A:綽號叫阿風,你用引號,嘿…對…的男子…的男子厚…妳說阿風是 聯絡丁○○的?對嘛? 答 :嘿嘿… 警A:先聯絡丁○○… 警B:先聯絡丁○○… 警A:嘿,先聯絡丁○○…先聯絡丁○○…丁○○再叫我開車到那裡,錢 也是丁○○交給對方的,是不是這樣? 答 :對。 警A:交給那個男生,那個是不是叫阿風?妳也不知道厚? 答 :應該是啦,他就…他就都自稱他是叫做阿風阿,是不是每次都交給 他,我是不知道啦… 警A:喔喔喔 答 :我不知道是不是每次都是交給他,因為我都沒進去阿… 警A:我問妳喔,妳大里除了85度C,還有哪裡?還是都是85度C? 答 :嘿,都85度C。 警A:開車到那裡,由丁○○進到85度C… 答 :嘿… 警A:進到… 答 :進到85度… 警A:嘿嘿…進到85度C…進到85度C將款項交給綽號阿風的男子,你們的 工資就是一天5千元? 答 :對,嘿… 警A:是一天5千元…不用,就下同…【聽不清楚】…一天5千…是阿風… 是阿風厚…不用綽號…是阿風,你就不用綽號這…【聽不清楚,為繕打筆錄】…的男子不用了…我們的工資是一天5千元,是阿風親手交給丁○○,對嗎?是不是這樣? 答 :嘿嘿…對… 警A:阿丁○○在車…回到車上的時候,再分2千5給妳? 答 :嘿… 警A:是不是這樣? 答 :對… 警A:再分給我…分2千5,嘿,給我…對嗎?是不是? 答 :對。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第一段錄音、錄影檔案的勘驗內容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勘驗內容如實記載,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 對於勘驗結果沒有意見,但請求勘驗的範圍並不是這段,因為警方一樣的問題有問過兩個地方,請求勘驗的是陳報狀記載為18分59秒的時候。 審判長諭知:繼續勘驗至辯護人主張之時間。 警A為何… 警B:為何… 警A:改一下,為何…為何…丁○○會說她每日工資1至3千元是由妳發放 給她的? 警B:1至3千元? 警A:嘿,每日工資1至3千元…1至…1千至3千啦。 警B:喔。 警A:是為何丁○○說她工資一天是1千至3千,這些是由妳發給她的? 答 :我不知道。 警A:那是她亂講的就對了? 答 :因為她現在就跟我在互告阿。 警A:喔,我不知道,可能是因為我現在跟她在法院互告中,是不是這 樣? 答 :對。 警A:好來,妳剛才說的,我唸一次給妳聽喔… 答 :好… 警A:丁○○說,丁○○說她去跟乙○○收這些錢的時候,每次都是妳開 車載她去的,曾永安再聯絡你們到指定的地點收取款項,再把那些錢拿給台中市大里區某一間85度C交一位男子,次數十幾次,丁○○每次獲得的錢是新台幣1千至3千元報酬,錢是妳親手拿現金給她的,我跟妳說這是丁○○說的,再來妳回答的意思是說,這件事情是事實,但是妳會開車載丁○○去台中市85度C交付提款,是一位叫阿風的男子,我問妳,曾永安…妳兒子曾經叫妳去那嗎? 答 :曾經有。 警A:曾經喔? 答 :嘿。但是是那三天啊。 警A:我知道,我知道,是…是那個…曾永安…曾永安及一個綽號叫…妳 兒子若聯絡的時候是會聯絡妳還是聯絡丁○○? 答 :什麼時候? 警A:譬如說要去台中的時侯。 答 :在台中的時候他都會打電話給丁○○比較多。 警A:他都打給… 答 :丁○○。 警A:他都打給…他都直接聯絡丁○○嘛厚? 答 :丁○○。 警A:現在就是說妳若去台中那就是說…如果不是妳兒子,就是這個阿風 他會先聯絡丁○○,丁○○再叫妳開車去到那? 答 :嘿… 警A:之後丁○○再進去85度C裡面… 答 :嘿,跟他算帳。 警A:把錢交給阿風? 答 :對對對。 警A:是不是? 答 :嘿。 警A:你們一天的工資是5千元? 答 :對。 警A:阿風親手拿給丁○○的,丁○○來到車上的時候再拿2千5給妳? 答 :嘿嘿… 警A:這樣沒有錯厚? 答 :對。 警A:贓款交阿風之男子…這個阿風本名妳是否知道? 答 :不知道。 警A:不知道,不知道厚? 答 :嘿。 警A:要怎樣聯絡? 答 :都是他聯絡我們,我們無法聯絡他,我們從來不曾聯絡他。 警A:應該是…應該是…我知道啦,還是妳兒子在聯絡的? 答 :這個阿風我不曾…不曾聯絡到,都是他聯絡我們,他直接打電話給 丁○○,跟她說叫她去哪裡。 警A:我知道阿,有時候也會打給妳兒子啊? 答 :我不知道。 警A:不然妳兒子要怎樣…要怎樣叫你們? 答 :我不知道阿。 警A:喔… 答 :我真的沒…我真的不知道。 警A:都是… 答 :他聯絡我的。 警A:都是阿風主動聯絡,他不曾打給妳? 答 :不曾。 警A:都是阿風主動聯絡那個曾永安或者是丁○○的,是不是這樣?對 嗎? 答 :嘿。 (以上錄影檔案時間至00:21:15,對應至被告丙○○警詢筆錄問題至第4頁第2個問答)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繼續勘驗的內容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㈡檔案時間:00:22:08至00:25:02(對應被告丙○○警詢筆錄為第4頁第3個問答) 警A:根據乙○○說,他在82年…108年2月底,就是今年2月底那,在曾 永安指揮的詐欺集團負責交付提款卡跟密碼給外勞的車手… 答 :外勞? 警A:嘿啦,就是都外籍的啦。 答 :嘿,是要怎麼去找到外勞? 警A:這要問妳兒子,妳兒子組集團的。我跟妳說厚,這個乙○○說他如 果跟外勞…外勞現在會去做車手…會去領錢啦,這個乙○○會去…會去跟他們收錢,收完的時候會有一台黑色的TOYOTA載丁○○來跟他收錢,開車的是不是妳? 答 :丁○○她是曾經叫我載她,但是我不知道她是不是去跟那個什麼你 說什麼軒? 警A:乙○○。 答 :嘿,我不知道她是不是去跟他拿錢,我是不知道啦。 警A:開車的是妳就對了,阿妳不知道妳是去那裡做什麼? 答 :因為她就常常約我出去阿,因為我常常跟我老公吵架,所以她就叫 我載她出去… 警A:當時開車的人是我,對嗎?但是我不知道丁○○去那裡要做什麼… 答 :對。 警A:當時…當時開車的人是我,但是我不知道丁○○去…去那裡做什 麼… 答 :108年不就今年2月? 警A:就是你們2月,就這件的啦,對嗎?你們這件是何時? 答 :26…25、26、27,三天… 警A:他這已經領到差不多3月初了。 答 :3月初? 警A:嗯,3月初都還有在領,所以這件是3月以後的…乙○○說他領完 錢,每次都有得到報…是否有得到報酬?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第二段錄音、錄影檔案的勘驗內容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㈢檔案時間:00:28:15至00:30:43(對應被告丙○○警詢筆錄為第5頁第2個問答) 警A:我不知…再來厚,妳何時…你們這個集團,妳何時加入的? 答 :就25、26、27吧…25…。 警A:在108年2月25… 答 :25… 警A:25、26、27… 答 :27… 警A:25至27厚…加入這個曾永安把你們成立的詐欺集團…妳的工作內容 是什麼? 答 :我的工作內容就…因為一開始我也不知道啦,是我兒子跟我說媽 咪,你去那個…去幫我收一條錢這樣,然後事情…那個發生的時候,檢察官在跟我說,第二天我才知道說喔,原來就是去跟呂沛樺收的就是詐騙集團的錢…所以錢… 警A:工作內容就是負責開這台車接送丁○○去跟…妳還有載過其他人 嗎? 答 :不曾。 警A:妳的工作內容就是載丁○○去收別人收回來的錢,是不是這樣?就 是這樣嗎?妳就是只是負責開車載丁○○去跟人家收錢,之後載去台中交…大里交,妳的工作就是這樣而已? 答 :嗯。 警A:是不是,厚? 答 :但是是只有這三天喔。 警A:我知道我知道阿…我跟你說… 答 :是這三天,你不要再說後面,不是我… 警A:沒有啊?有… 答 :嘿阿…我後面是沒有,像你說的。 警A:喔,喔好,妳反正就是這三天嘛厚?對嗎? 答 :嗯。 警A:我跟妳說,妳就是在108年2月25日至27日加入妳兒子曾永安的詐欺 集團啦,工作內容就是負責開這台AYV-0057自小客車接送丁○○去跟別人收回來的贓款,是不是這樣? 答 :嘿。 警A:再送到大里區交給…85度C那邊交給阿風,對嗎? 答 :對。 警A:妳的工作就是這樣嘛? 答 :嘿。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第三段錄音、錄影檔案的勘驗內容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