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孟玲選任辯護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孟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巫孟玲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所為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規避重罪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嗣於109 年4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9 年6 月2 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9 年6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