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林煒鎮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被 告 陳茂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簡字第8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又原告係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附表3所示15幅畫作,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定意旨,應類推適用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