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福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53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福星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福星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家庭糾紛,而未克制自身情緒,竟以公然打巴掌之方式(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貶損告訴人陳郁菁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所為殊不可取;兼衡被告固然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徵得告訴人之原諒之犯後態度;惟念及被告並無相類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暨被告自述學歷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喪偶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312號被 告 林福星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福星為陳郁菁同居男友林俊億之父。陳郁菁與林俊億曾辦理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惟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林福星亦認定陳郁菁為其兒媳。林福星與林俊億等家屬於民國110年3月4日15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老宅前與葬儀社結算林福星配偶曾麗美之喪葬費用時,不滿陳郁菁遲到及其他家人堅持等候陳郁菁到場始進行結算費用,竟基於加重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徒手甩陳郁菁之巴掌,足以貶損陳郁菁之人格。
二、案經陳郁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福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郁菁於警詢、證人林俊億、林俊傑、陳瓊霜、吳佳慧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7張、證人林俊億提供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福星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陳郁菁乙節,訊據被告固不諱言當場口出「幹你娘」等語,惟辯稱:伊是氣到罵我兒子林俊億等語。經查,從現場照片可知,被告甩告訴人巴掌後,即遭林俊億壓制在牆邊,而現場另有4、5人;另證人林俊傑於警詢中證稱:林福星與陳郁菁溝通時,林福星就突然情緒比較激動對陳郁菁打巴掌,但林福星所辱罵「幹你娘」是在比較激動時之口頭禪;......但辱罵「幹你娘」是林福星的口頭禪,我不知道林福星是針對誰等語;參以員警製作之「林俊億所提供被害人陳郁菁遭林福星公然侮辱後現場錄影檔畫面」之譯文,可看出被告當時亦對林俊億發怒。是被告雖於案發時口出「幹你娘」之穢詞,然綜合前開事證,被告遭其子林俊億壓制及情緒激動之下,口出「幹你娘」究係針對告訴人或其子林俊億,並無法確認。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雅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