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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2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采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