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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交簡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林憶茹被 告 蘇芸萱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1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除原告請求車輛損壞修車費用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芸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憶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車輛損壞修車費用部分,因訴不合法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其他請求項目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除請求車輛損壞修車費用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