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交簡字第 8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88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明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分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明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上開加重事由,為刑法分則加重,因此,被告楊明凉並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為無照駕駛,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且應依法加重其刑(關於刑法分則加重的法律解釋,可能讓其他案件的被告無法有易科罰金的機會,此一法律解釋,是否具有合憲性的基礎,容待考慮,但本案適用刑法分則加重的觀點,對於被告而言,並無不利之情形,為了避免被告可能遭受到訴訟上的不利益,故本院在本案暫且依循傳統實務見解,於此指明)。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罪名為普通過失傷害罪,並未彰

顯刑法分則加重之意旨,但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車禍之警

員陳明係肇事者,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見警卷第47頁)可憑,足見被告積極面對罪責,經裁量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且應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行經交岔路口,不當跨越分向限制線搶

先左轉,未讓告訴人謝蘇蚋仔騎乘機車直行先行,其為肇事原因(全肇責),告訴人毫無肇事責任,被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重大,且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經本院當庭試行調解,因告訴人不同意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再分期賠償,導致和解未成,可見被告尚未於犯罪後彌補損害,另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1-05-31